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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1/03

100/1/3(一)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醫師法第4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持國外學歷報考醫師資格,應先經過學歷甄試,並經實習後始得報考,在國外取得醫師執照五年以上者,其甄試方式得以口試或實作方式為之,但於2009年1月1日前在學者不需學歷甄試。然因在場委員對於落日條款是否應擴及實習,以及目前實習方式仍有爭議,故該修正案送朝野協商。

99/6/2(三) 黃淑英委員上午針對醫師教育議題質詢表示,衛生署雖有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但時有醫師簽到未上課、代簽之情事,顯見繼續教育的執行有問題,衛生署應加強管理。

下午進行醫師法修正草案法逐條審查,審查結果如下:第28條:新增醫學生之實習年限以五年為限。第43-1條新增具外國醫師資格者應邀至醫療機構從事臨床交流,每年以三個月為限,但屬於臨床進修之性質者得展延至二年。第4-1條部分,由於委員對於持國外學歷是否包含中國學歷仍有疑慮,因此保留擇期再審。並且,衛環委員會通過以下附帶決議:在醫師法第4-1條未修正通過前,為避免仲介業者繼續招攬學生赴外國習醫,對2010年1月1日以後才出國入學習醫者,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一律使用修正後之規定。

﹡09/6/8 審查醫師法修正持外國學歷者報考醫師資格考之資格。

黃淑英委員表示,目前對於修法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是否要有落日條款。而這些赴國外唸書的學生事前均有詢問政府相關單位,各單位也回文表示可回國直接考試,其信賴保護效力又有加強之效,現衛生署僅因「民眾觀感」,提不出有力的證據,就以公益原則應高於信賴保護原則為由,反對有落日條款,無法說服委員。因此,要求衛生署應提出具體的證據及說明,以利立委審議。

黃淑英委員亦針對急診派遣議題質詢署長,針對急診醫師派遣、醫療業務外包議題要求衛生署應儘速擬定管理機制。

本次委員會因部分委員認為行政院版本尚未送達委員會,不宜進行審查,故只做大體討論。

﹡09/5/6(三)衛環委員會舉辦「持外國學歷應試本國醫師考試資格」公聽會,黃淑英委員於會議上表示:為了確保醫療品質,持外國學歷之本國學生,應先經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及實習,確認其能力才能參與醫師資格考試。然對於目前已前往國外攻讀醫學的台灣學生,如何在信賴保護原則及確保病人安全的前提下,取得一個平衡點應更審慎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