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 行政院組織法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1/12
99/1/12 (二) 行政院組織法三讀通過,黃淑英委員為確保行政院性平機制之運作,針對該組織法提出附帶決議,經修正後通過,內容如下:為促進性別平等,維護婦女權益,落實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強化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及民間參與機制,行政院應維持目前跨部會「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運作,並設立性別平等處,作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秘書單位,統籌行政院實行性別主流化之相關事宜。
98/5/14(四)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行政院組織法,黃淑英委員發言表示:行政院送入之行政院組織法違反現行行政院組織基準法中,對於部會之總額限制。
再者,黃淑英委員認為行政院組織法草案看不到政府組織改造的精神,只看到政治的妥協,例如:民間團體對於僑委會及退輔會的功能一直有相當大的疑慮,國際上亦將此兩個委員會的業務置入外交部及國防部,但在行政院的修正版本中仍未裁併此兩個委員會。
此外,黃淑英委員亦針對性別專責機制詢問研考會,請研考會說明,為何選擇「院本部轄下的性平處」,而非「性別平等委員會」。研考會表示:因為婦女團體認為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應繼續存在,若設置性別平等委員會,為恐決策混亂,婦權會將無法繼續存在,在與婦女團體多次溝通後,決議採「性平處」。
最後,黃淑英委員亦針對研考會委託辦理「性工作是否應合法化」之公民共識會議之執行提出質疑。黃淑英委員表示:該公民共識會議在無反方代表,參與者亦多帶有立場的情形下,其會議結論不應可以做為政策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