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26(三)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向勞委會王如玄主委提出以下質詢:
(1) 派遣勞工保障:目前非典型僱用勞工越來越多,派遣工作亦是其中之一,根據勞委會98年做的派遣勞工專案檢查,抽查88家派遣事業單位,其中違反勞動法令高達270項,99年抽查60家派遣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為122項,顯示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惡劣,其違法亂象更是五花八門。尤其政府部門帶頭違法更為嚴重,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先進行勞務採購確定得標的派遣公司後,再自行於網站上徵才,並安排面試,要求面試成功者讓該得標之派遣公司僱用,如此私相授受並規避雇主責任、殘害勞工權益,公然帶頭違法,勞委會應立即糾正。
(2) 職業災害勞工保障:勞委會日前公告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針對該辦法中原補助職災勞工之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等之請領資格,由原來的「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改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於字義上進行限縮,然而遭受職災之勞工最需要生活津貼的幫助,往往是在遭逢意外之時,其喪失全部工作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由於身體恢復情形是需要透過長時間的觀察,才能被評定為終身無法回復全部工作能力,且該生活津貼最常只能請領五年,應屬於急難救助的性質,一旦限縮該申請資格,將無法更即時的幫助遭受職災之勞工。此外,該補助辦法是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訂定之子法,但觀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條文內容,其文字內容皆是明訂「喪失全部工作能力」,但該子法卻逾越母法,逕自限縮其補助資格,損及相關勞工之權益保障,勞委會應立即重新修正該核發辦法之公告內容。
(3) 獨立負擔家計者之認定: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獨力負擔家計者等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勞委會於今年3月底針「獨立負擔家計者」有新函令解釋,其中如配偶死亡、失蹤、或離婚者,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或配偶直系血親者者,即符合「獨立負擔家計者」的資格,但未婚者則是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卑親屬才符合「獨立負擔家計者」之條件。也就是已婚女性因丈夫死亡、失蹤或離婚者獨自扶養無工作能力的父母、或前偶的父母都算「獨立負擔家計者」的範圍,可申請相關補助,但若是未婚女性獨力扶養無工作能力的父母,就不算「獨立負擔家計」,顯然是歧視未婚者,勞委會應立即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