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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7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消保會)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27

99/5/27(四)黃淑英委員針對消保會業務提出以下質詢:

(1) 代言人不實廣告: 96年消保會建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或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即主管機關認為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間,若構成「故意共同違法」之要件時,可同時處罰代言人。96年公平會依此訂立薦證廣告相關規範,並於97年對藝人溫翠蘋因代言廣告不實開罰8萬元,後來該案訴願成功,理由是:以公平會規範僅要求廣告主對其廣告負真實義務,對代言人本身則未清楚規範其應揭露資訊之範圍,因此難以成為裁罰之依據,該處分遭撤銷。顯見目前對代言人不實廣告根本無罰可罰,淑英要求消保會應檢討法規上的缺失,儘速提出修法。

(2) 健身中心消費者保護:今年2月間委員針對瑜珈中心不當行銷引起之消費爭議召開記者會,之後亦提出臨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針對定型化契約一些重要條款,要對消費者逐條說明,使消費者充分瞭解,並於條款旁簽名確認。然本辦公室仍持續接獲相關消費糾紛陳情案,有鑑於健身房、瑜珈中心等均為長期消費的型態,且消費金額相對高,雖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但由於定型化契約較為複雜,若加上業者刻意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話術,消費者極易落入行銷陷阱而不自覺。淑英要求,消保會應與公平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針對有不正當手法行銷記錄的業者進行輔導或開罰。並且,要求消保會應針對業者常用行銷手法,積極對消費者進行宣導,以提高消費者的警覺,保障其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