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四) 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法務部業務報告,黃淑英委員針對「偵查程序不公開」質詢如下:
(1)台南地方檢察署發函台南縣環保局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該局不得對外公告的檢驗報告結果。黃淑英委員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若偵查內容涉及「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時,得不用遵守偵查不公開之限制,該路段接近七股濕地,附近沿海養殖漁業發達,環境主管機關對於受污染之區域,必須進行整治及管制措施,若因為偵察受阻,反而干擾污染整治的進度,將導致環境生態與人民健康遭受更大的影響!黃淑英委員表示,在H1N1的案件上也有同樣的情形,98年12月劉小弟注射國光疫苗之後死亡,由於家屬對死因有疑義,要求檢察官介入偵辦,因此所有處理流程均由地檢署主導。當時對於疫苗的副作用重說紛紜,並出現疫苗緩打潮,劉小弟一案的檢測結果,具有指標性的意義。然而,在地檢署公佈之前,卻早有媒體披露檢驗結果,地檢署一開始也只公佈「初步解剖報告」,最後遲於事發後27日才公佈正式解剖報告。黃淑英委員要求部長,必須改善檢察機關這種「選擇性遵守偵察不公開」原則的習慣,若連維護公共利益的相關資料都不公開,反而造成人民身體生命更大的傷害。
(2) 辦公室最近接到民眾陳情,該民眾其家人雖為自然死亡,然家屬對於死亡病因有所疑慮,因此申請檢察官進行病理解剖,但檢察官僅提供解剖報告摘要。家屬詢問為何不能拿全卷資料,檢察官表示,解剖報告是公文書,所以慣例不提供全文。家屬要取得解剖報告全文,還必須要用陳情的方式,向檢察官陳述理由,讓檢察官判斷若有「必要」,才會發給全文。黃淑英委員表示,聲請病理解剖的家屬取得病理解剖報告全文,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限制範圍無涉,除非案件為偵查中的刑事案件,檢察官根本沒有理由不提供民眾全文,這項限制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甚至要民眾「陳情」看檢察官能否「恩賜」報告全文的作為,充分顯示了檢察官的威權心態,黃淑英委員要求部長應立刻改善這種陋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