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 產業創新條例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16
99/4/16 本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朝野黨團針對有歧見的條文逐一進行表決。由於國民黨具人數優勢,爭議條文仍全數通過。
99/4/13(二)、4/14(四)黃淑英委員出席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朝野協商,黃淑英委員表示執政黨僅因一人之言,即輕率地意圖調降營所稅至17%,將使國庫更為窘困。而促產落日之後,預計回收之1483億稅收沒有一毛錢到社會福利或用於弱勢民眾,明顯是圖利富人。黃淑英委員並於協商中提出修訂條文,條文如下:「企業最近三年內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補助或優惠措施。」即,針對部分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甚至污染土地、剝削勞工等違反環保或勞工保護的法律,不應享有人民稅金所支應之補助、獎勵與優惠措施。
99/4/6(二) 4/7(三) 出席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朝野協商,黃淑英委員表示,目前工業園區與科學園區多有土地閒置之情況,再者,目前各級政府徵收情況浮濫,導致人民財產權受損事件頻傳,4/7上午有八處抗議土地被徵收的自救會前來立法院陳情,控訴政府的徵收形同圈地的行為,剝奪了他們賴以為生的唯一工具。再者,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各級政府徵收之前應先行協議價購,徵收應是最後手段。然而,目前幾乎都將徵收當成便宜行事的唯一方式,如此已違反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因此,自91年至今已有多件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肯認,僅進行形式協商,逕自徵收的行為是違法。然而在產創條例草案中,不僅各級政府,甚至私人都得興辦產業園區,是不是導致徵收更浮濫,使得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情況更為嚴重?再者,依現行作法,興辦各類園區之前都未與社區居民進行溝通,黃淑英委員認為應於興辦之前辦理公聽會,並取得居民共識,不應威權地強迫人民接受政府的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