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3/17 黃淑英委員針對以下議題質詢司法院秘書長:
1. 民法1059條:
(1) 行政院版本新增抽籤規定,黃淑英委員表示,上一屆黃淑英委員提案修法,約定姓氏不成,由戶政機關抽籤的部分,於 96/5/4修正時並未採納。當時法務部以無外國立法例、以及若當事人對抽籤結果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均滋生疑義。後法案協商時,內政部戶政司表示進行抽籤沒問題。司法院表示,若連父母都無法約定,法院亦無從判斷從父或母姓對子女利益之影響,後仍認為抽籤最為公平。但當時相關單位皆主張不需明訂於民法。然此次行政院及司法院所提之版本,卻與當時看法相反。黃淑英委員表示,希望各部會在進行修法時應多聽民意,並審慎考慮。否則就如本次修法,同一條法條短期內多次修正,破壞法的安定性。
(2) 黃淑英委員辦公室接到不少民眾陳情表示,有子女因為父母離婚之後,子女與親權行使之人不同姓,且難以取得無親權之一方的書面同意,雖然可以依照現行法第五項改姓,然法院對於「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的標準似乎相當嚴苛,以致於民眾聲請屢遭被駁回。或有法院認為,「不想跟父親姓」或「不想跟母親姓」之子女主觀感受,不足成為該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黃淑英委員表示,法院對於何謂「不利影響」的認定標準不一致,讓民眾改姓徒增困擾,司法院應有所改進。
2. 司法人權: 針對去年12/30黃淑英委員曾質詢有關報載「有失智老人偷吃4塊鳳梨酥被起訴」一事,法務部於今年1/25回文表示,「被告○○○曾有2次竊盜罪前科紀錄,前已被法院判處罰金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在案,檢察官此次對其涉案情節所為處理,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黃淑英委員指出,是否有竊盜前科,似不應作為本案件是否起訴之判斷標準,同時,經查,此兩次前科分別為97年4月間於屈臣氏偷了兩條三粒裝金莎巧克力、97年10月間偷拿文具,黃淑英委員表示,雖然法律人可能看來是「偷竊慣犯」,但極可能行為人在97年即已罹患失智症。本案顯示檢察官、法官對於失智症等精神疾病,欠缺敏感度。由於台灣已逐漸邁入高齡化,失智症之發生將會越來越普遍,黃淑英委員要求法務部應加強檢察官對於此議題之敏感度,並研擬未來遇到案例時,在起訴時應如何因應之方案。
3. 行政法院判決:1月22日判決後,環保署於2月10日在五大媒體刊登半版廣告,以「環保署『依法行政』」為標題,批評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行政機關帶頭不遵守法院判決,可能導致人民對司法體制的信任崩盤、法治秩序大亂,司法院應有所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