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30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法務部)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30
98/12/30(三) 黃淑英委員針對失智症相關的司法判決議題對法務部部長提出質詢:近來有一名失智老人偷吃四塊鳳梨酥,不僅被移送、起訴、最後還被法官判罰3000罰金或服勞役三天。黃淑英委員表示,這個案顯示出我們檢察及司法體系對於失智症欠缺認識。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除有微罪不舉的規定以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至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人,有不罰之規定。由於失智症患者無法從外觀辨識,必需仰賴專業鑑定,故黃淑英委員建議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增加對此議題的敏感度,注重對失智症患者的司法人權,以避免讓嚴重失智症患者還要面臨司法訴訟,除了讓其本人、家屬感到痛苦外,亦浪費司法資源。
再者,針對愛滋感染者服社會勞動役問題,黃淑英委員要求法務部儘速修正該作業要點,另針對法務部將邀請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開會討論「如何說服執行機構或團體接受感染愛滋之微罪犯者從事社會勞動,以有效解決愛滋感染者易服社會勞動之問題」,黃淑英委員表示:微罪犯者是否為愛滋感染者,應為病人隱私,按相關法規不得無故洩漏,根本不會有「如何說服執行機關接納感染者」的問題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