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091130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法務部)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30

刑法229-1(兩小無猜條款)修法:11/30(一) 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刑法229-1條文修正草案」,該法案內容涉及刑法227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之告訴乃論特別規定,本次提案認為,為保障兒童權益,若被害人未滿十二歲,仍應採公訴。黃淑英委員提出質詢如下:

(1) 有團體擔心,實務上發生16歲少年與2歲幼童性交,卻被認為是合意性交,故家長雙方就和解了事。黃淑英委員詢問法務部代表及司法院代表,按照現行法規定會如何處理?法務部表示,未滿7歲兒童不具合意性交的意思能力,故與未滿7歲兒童性交,一定以公訴處理。司法院代表表示,若犯罪者未滿十八歲,均按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依本例,加害人16歲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2) 黃淑英委員表示,刑法227條所處理的是「合意性交」,若手段為強制,則會回到強制性交(刑法221)及強制猥褻(刑法224)以公訴罪的方向去處理,而刑法227-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229-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主要就是考量未成年人可能在性上面的探索及好奇,恐觸犯法律,故在思考229-1的修法問題時,應優先考量兩小無猜的情形。未來若兩個小學生因為好奇,互相撫摸,結果修法之後以公訴罪處理,這樣的處理方法是否適當,必須多加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