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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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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二)「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召開朝野協商會議,針對外勞在台累計年限是否由九年延長至十二年進行討論,黃淑英委員表示,外勞政策為補充性原則,若延長至十二年,已是長期性的就業,宜應以移民政策整體考慮,且此時延長外勞年限亦將衝擊長照系統的建置。若以短期就業性質來說,無論在站外勞人權或本勞就業保障都不應再延長年限,由於協商未有共識,再加上協商時又逢院會進行二代健保法的表決,因此會議匆匆結束,須待下次會議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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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8(三)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欲將外勞來台工作年限9年延長至12年,黃淑英委員針對該修正向王如玄主委提出質詢表示:近來外勞年限不斷延長,從3年延至6年,再延至9年,現在又打算延至12年,外勞原來屬補充性質僱用,過去有其環境背景已勉強延長到9年,現在再延長至12年儼然已要接近穩定長期僱傭關係,但雇主卻又免負擔其勞工成本,如勞工退休金,甚至十二年的年資也從未調薪,只領最低基本工資,讓外勞在台工作期限一直延長,只是雇主以金錢的誘惑逼外勞留下來,卻未有因其年資增長而給與更多福利,僅以最低標準延長對該外勞之剝削,更未考慮外勞長期留在台灣工作影響其婚姻、心理等權益。因此,反對延長外勞工作年限,該條文經委員會討論後保留待召開朝野協商會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