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1/03

1/3(一)衛環委員會審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黃淑英委員質詢時表示,此次修法未能將本條例第八條有違病人自主權的條文,未加以修正,修法並不完整。其次,就本次各提案版本關注的重點,即末期病人陷入昏迷或意識不清楚且未事前書立意願書的情況,可否撤除或終止心肺復甦等維生系統等議題。依各提案版本,僅規定家屬同意即可撤除心肺復甦處置,顯然過於寬鬆。由於,家屬可能涉及與末期病人間有利益衝突,特別是牽涉財產繼承時,如此的規定可能使得末期病人的自主權益未被充分尊重即被拔管。此涉及生死的議題,應有更周全、嚴謹之思考,除家屬同意外,亦應參照其他先進國家,送倫理委員會討論,以做出最恰當之決定。

本條例經討論後,於第七條,於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楚且未事前書立意願書的情況,在配偶、子女(及孫子女)、父母全數同意且經倫理委員同意下,是類末期病人得予以撤除心肺復甦術。其他通過條文則有,於健保卡註記緩和安寧醫療意願(包含末期病人不施予心肺復甦術之意願)等相關規定。全案委員會審峻,不需協商送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