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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29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 (環保署)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29

11/3/29(二)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質詢環保署,提出以下質詢:

(1) 空氣污染防制法:去年爆發中油疑似「暗槓」空污費、土污費,遭監察院糾正,然至今未退費、未反應在油價上,行徑十分可議,再者,在土污費的部分,出口退費的規定屢有爭議,主要在於既然污染在生產過程已經造成,出口之後又得以退還所繳交之土污費,有污染留在國內,業主卻不用負擔污染整治的責任,並不合理。目前環保署規劃要修法,將退費由95%降至70%,然而這並不是降低退費比例的問題,而是退費制度應不應該存在,這是0與1的問題,環保署應審慎思考。

(2) 環境影響評估:目前環保署預公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8條修正草案,將現行施行細則中關於「重大影響」的定義做了大幅度的修正,讓人質疑為中科三、四期環評爭議案件解套,因為法院見解皆指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即環評案件當中有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8項情況之一或二。而此次預公告之修正條文,環保署改採重大開發計畫,作為重大影響的標準,附表共列了九種重大開發計畫,著重於開發計畫的面積,例如:「屬園區之開發,屬金屬冶煉工業專區、科學園區、煉油工業專區、石油化學基本工業專區之ㄧ,興建面積達一千公頃者。」,然而爭議中的中科三、四期面積都未達1000公頃,並且環境有重大影響與面積大小不見得有關,而恐怕與開發案本身性質比較有關係。而以面積作為是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判準,可能使部分對環境影響重大的開發案,刻意興建999公頃,規避較困難的第二階段環評。而第二項的修正條文則是語意不清。黃淑英委員明確對此便宜行事的修正案表達強調反應,並要求環保署應針對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審慎檢討。

(3) 廢棄物再利用:環保署日前預告的「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增訂了戴奧辛的項目,納入管制本來是值得肯定的事,但標準為1.0ng,也就是1000pg,對於再利用來說,實在過於寬鬆。且環保署一直以有害廢棄物的標準,而重金屬含量之檢測仍使用TCLP,根據經濟部工業局再利用的辦法,電弧爐煉鋼爐碴於出廠再利用前已修正為應經過環境相容性的檢測,而再利用的建材卻仍使用TCLP,而非較進步的環境相容性檢測。黃淑英委員要求再利用之建材應與其他建材標準一致,環保署應再檢討此環保標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