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1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勞委會)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21
4/21(四)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向勞委會王如玄主委提出以下質詢:
(1) 勞工合理工時保障:目前我國的勞動力被被分為四個階級:最高級為軍公教人員的每週40小時工時,次級為勞基法保障兩週84小時之工作者;再次級為勞基法第84條-1指定之工作者,被排除在勞基法工時的保障之外,最慘的一級則是大多為女性從事的家事勞工,幾乎要全年無休。此外,勞委會去年11月「電子製造業工時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抽檢30家電子製造業事業單位,共計有62件違反法令之情事。今年台北市勞工局進行高科技電子業勞動檢查,30家中仍有9家廠商違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亦抽檢18高科技電子業,共有12家違法。顯見多次的勞動檢查,科技業仍未有所改善,勞工依舊處於過勞的高風險環境,嚴重影響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依照勞動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有違反法令條款時,若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部分或全部停工。事實上長期的嚴重超時加班工作,亦產生極高風險導致勞工生命與健康受到威脅,因此也可考量比照職業災害相關辦法。
(2) 保全人員權益保障:依據保全業法規定,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需辦理一週以上的職前訓練,每月也需施予四小時以上在職訓練,但往往卻發現,保全人員被要求以休假日進行在職訓練,且並未計入工作時間,造成保全人員名義上每七天有一天休假日,但實質上卻未能休息。此外,許多保全公司往往再設立另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將薪資拆解,每月由保全公司投保最低工資,再由物業管理公司以委任名義給付剩餘薪資,藉此高薪低報之情事,以減少其人事成本,扭曲法令規避雇主責任。因此,要求勞委會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宣導與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