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 醫療法第82條 (醫師去刑)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16
2011/5/16(一)衛環委員會審議醫療法,其中,黃淑英委員提案之醫療法第10條(醫療社工納入醫事人力)、醫療法第85條、第85-1條、第103條、第104條(醫療廣告管理)等法案,經委員會審議後決議不予通過。另第4條、第90條、第115條(國際醫療專區化、公司化)、第56條、第101條(安全針具)、第82條(醫療行為去刑化)等條文保留,擇期再審。
2011/5/3(二)黃淑英委員出席民進黨團醫療法修法小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會議。
2011/4/29(五)黃淑英委員辦公室代表出席「衛生署對於廖國棟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案」座談會表示:醫療行為的風險性,確實有其特殊性,在刑事責任上,與其他業務行為有不同的規範應是可以討論的方向。然而,目前醫療糾紛之所以多採取刑事訴訟,乃是為「以刑逼民」,因為民眾多無法取得病歷等相關證據,並且與醫療人員、醫療機構已產生不信任關係。如無法提出有效解決機制,讓病人或家屬得以彌補傷害之損失,並獲致真相,則如此的修法可能引發更多民怨,建議衛生署應邀請更多病人或醫用者團體代表討論此修法事宜。其次,婦女團體與本辦公室推動多年之「生育風險補償基金」即是希望由生育相關之醫療傷害做起,採無過失方式彌補損失,降低醫師與生育女性及家庭之間因可能的生育事故而關係緊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