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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9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 (環保署)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9/29

9/29(四)衛環委員會排定環保署業務報告,黃淑英委員有以下質詢:

(1)針對日前與環團揭露之台中清水國姓社區農地遭回填焚化爐底渣,經檢測地下水鉛含量0.075mg/L,已超過地下水供飲用之相關標準,當地區民懷疑地下水污染與附近底渣回填停車場有關。根據「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底渣分為三類,最寬鬆者為第三類,也是再利用最多者。第三類用途規定為「僅得作為基地及路堤填築,且每一再利用場所之使用量應在一萬公噸以上,使用前應先檢具底渣再利用產品之隔絕、控制及監測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然國姓社區停車場乙案回填底渣竟直接裸露地表,且鄰近農田,是否有違反再利用規定?黃淑英委員要求環保署提供該案底渣再利用之隔絕、控制及監測計畫。其次,目前底渣再利用採用的檢測方式係為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然就如同爐碴再利用所遭遇質疑,TCLP是用來判定事業廢棄物是否屬於「具溶出毒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即使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的限值,也未必能夠再利用。且依據環保署委託研究,研究者分別以TCLP與美國加州廢棄物萃取測試(Waste Extract Test, WET)、歐盟的管柱滲出試驗(TS 14405),針對國內兩座大型垃圾廠底渣進行檢測,結果發現,以TCLP檢測則相關重金屬均低於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限制,但是以WET或TS 14405檢測,銅、鉛、硒、鋅等即已超過外國較高的管制限值,當然也已超出我國有毒事業廢棄物的限值。這個結果顯示我國底渣再利用檢測方式過於寬鬆,有必要重新檢討。

(2)8月31日衛環委員會辦理大肚溪口台61線下方考察非法棄置場址,會議決議對0.99公頃已確定遭非法棄置集塵灰、爐碴的部分進行清理,9.6公頃疑似遭非法棄置的區域進行污染調查。目前0.99公頃的部分,九月初已進行清除,不過清出的廢棄物目前暫置地點遭質疑距離民宅過近,臭味引發當地民眾不滿。黃淑英委員要求,環保署應督促河川局等相關單位妥適處理。此外,9.6公頃污染流布調查應於三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