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3(一) 衛環委員會排定勞委會101年預算報告,黃淑英委員向王如玄提出以下質詢:
A. 週休二日:馬總統發表黃金十年政策,其中包括將推動雙週工時84小時降為80小時,卻表示需到2016年才能實施,勞委會不應該開一張支票,卻是由下一屆買單。且目前已有55.25%的事業單位施行週休二日,勞委會應積極輔導協助尚未配合的企業,亦可提供其半年到一年的業務調整期限,公務人員在90年1月1日便已實施週休二日,勞工已經晚了10年了,不應該再繼續延宕。此外,單週40小時也不等同於週休二日,其中還有變形工時的問題,公務人員就明訂七天有兩天休假,若要推動勞工週休二日,則應修改勞基法第36條,將原條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改為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以避免單週40小時產生變形工時的可能。
B.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進行勞動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但在特殊情形下,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其中包括因職業災害檢查。但實務上發現,許多職災勞工申請職業傷病認定,在進行勞動檢查時,皆已事先通知雇主,但多數的職災案件皆無事先通知雇主檢查之必要性,現行的檢查機構濫用勞動檢查法第十三條之排除規定,導致檢查結果往往令人質疑,更增生許多爭議案件。因此,勞委會應針對事先通知雇主之條件訂定明確標準,以有效發揮檢查之效用。此外,目前遭職業傷病的勞工,經勞委會認定為職業病後,依勞基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包括醫藥費用、損害賠償等),然而,我們發現職災勞工在向雇主求償時,往往困難重重,勞委會應提出更積極的方式,協助勞工處理相關求償事宜。此外,勞委會也應思考因雇主的保障不全,導致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其醫療費用是否應由健保給付,由全民買單,抑或應為雇主全額負擔,由健保局向雇主進行代位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