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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勞委會預算審查)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0

10/20(四)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101年度勞委會及其所屬單位預算,黃淑英委員主要提出以下提案:

(1) 北高勞保欠費:針對勞委會違法編列「直轄市非設籍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45億7573萬6千元,提案全數刪除。該案經委員會審查,保留協商。

(2) 勞保基金虧損:針對勞保基金將於民國116年破產,其虧損問題迫在眉睫,提案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委會提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解決方案。該案經委員會審查,改為凍結50萬元。

(3) 受僱者全面納入勞保:針對目前勞保條例未將四人以下公司納入強制加保對象,形成「勞保孤兒」之情況。提案凍結150萬元,要求勞委會將四人以下公司納入勞保強制加保對象。該案經委員會審查,改為凍結100萬元。

(4) 勞資爭議處理:針對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勞工擁有合法罷工之權利,但警政單位對該法內容未有瞭解。為確保勞工合法發動罷工之爭議行為,提案凍結2千萬元,要求勞委會針對警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教育訓練課程。該案經委員會審查,改凍結661萬元。

(5) 勞基法第84-1條:目前勞基法第84之1條規定遭濫用,導致被指定適用的勞工儼然淪為奴工。提案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委會全面檢討現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排除部分勞動基準法工時保障是否合宜,廢止不適合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規範性質之業種,且訂定核定之工作者其工時審核訂定參考指引。該案經委員會審查,保留協商。

(6) 精神疾病失能給付:依勞保條例規定,勞工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在保險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卻又規定:「精神失能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二年以上,始得認定」,造成勞工因精神疾病失能,於一年內退保者,待其治療兩年以上後,已超過退保一年內得申請給付的請求期限,導致其無法請領失能給付。故提出主決議,要求勞委會應於11/30前研商,提出改善報告,以確保勞保提供之相關保障。該案經委員會審查通過。

(7) 勞動檢查權:

A. 針對目前職災勞工申請職業傷病認定時,發現於進行勞動檢查前皆已事先通知雇主,導致檢查結果令人質疑。提出主決議,要求勞委會應明確訂定何種情形下得事先通知雇主之相關標準。勞委會於審議會上承諾發函至各檢查機關,明確要求除依勞動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重大職災外,其餘檢查不得事先通知。

B. 針對目前國內勞動檢查偏向分權化,檢查權除在勞委會各區檢查所外,並散見於經濟部、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等,上該部會與勞政機關扮演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之監督角色迥異,易滋生弊端。提出主決議,要求勞委會應重新進行研議評估。該案經委員會審查通過。

(8) ECFA:100年度職訓局編列「助成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10億元,截至100年8月底,ECFA就業基金實際執行數為1700萬多元,僅佔預算分配數9.6%,佔全年基金用途預算之1.75%,執行率低。且針對基金補助之對象、金額與相關辦法、成效評估等皆未有明確標準與規範,經濟部亦未認定有受衝擊產業以及受損產業,101年又編列9億多元,為使預算能合理編列,提案全數凍結,要求勞委會提出完整報告。該案經委員會審查,改為凍結全數之1/2。

(9) 就業服務法: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該條文明確規範有列舉情事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許可。然而,勞委會卻逾越母法訂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於該基準中,將母法所規定應不予核發許可之情事,逕自依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禁止核發之名額,顯為違法雇主開立巧門。因此提案凍結300萬元,要求勞委會提出改善方案。該案經委員會審查,保留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