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四) 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黃淑英委員質詢如下:
(1) 社會救助法於去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今年7月1日施行,新增「中低收入戶」認定資格,然而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一直未隨之修正。日前法扶基金會對外表示,該標準尚未修正乃是因為現行社會救助法與現行法扶的無資力認定標準兩制度各有優劣而無法定案。然原法律扶助範圍包含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既然社會救助法因應社會變遷,已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救助範圍,法律扶助之範圍也應擴大至中低收入戶,並彈性放寬「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之認定。黃淑英委員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儘速修正無資力認定標準,擴大扶助範圍。
(2) 民間團體反應法扶基金會對於新移民案件,審查律師多所刁難,應儘速改善。此外,法扶之資力認定多以家戶所得為扶助標準,新移民婦女離鄉背井,缺乏原生家庭資源,若有法律扶助需求,多是涉及家事事件,並可能是以其夫家為訴訟對造,根本不可能獲得夫家資源之挹注。若因其夫家之家戶所得超過標準而無法獲得扶助,恐不盡公平,同時,新移民對於我國法律不夠瞭解,處於弱勢,法扶不應以「新移民會說中文,可自行辯護」為由逕行拒絕扶助。黃淑英委員要求法扶應檢討對於新移民之扶助服務。
(3) 黃淑英委員要求法扶基金會執行「擴大法律諮詢專案」,對尋求諮詢之民眾尚須審核資力之問題進行檢討。
(4) 法扶基金會自96年9月17日起執行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專案,但99年、100年申請案件量均下降,有民間團體反應該專案本年度未對民眾進行宣導,黃淑英委員要求法扶基金會應加強宣導,提升服務量。
(5) 針對法扶律師服務品質,黃淑英委員表示,曾接獲民眾反應法扶律師接案之後,未親自辯護,將案件交由事務所內資淺律師處理,導致被告從一審無罪到二審被判有罪。且該名律師在另一案件亦曾發生未親自處理案件之同樣情況,而因未注意時效,致民眾權益受損。黃淑英委員表示,法扶不應只考量律師年齡是否過老逕不派案,而應注重律師實際之扶助品質,有些律師即使處於青壯年,但對法扶案件不夠認真,反讓民眾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