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27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 (勞基法)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7
勞動基準法:
11/10/27(四)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勞基法28條及37條修正草案,黃淑英委員針對修法提出以下意見:
(1) 翁金珠委員提案「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案」,提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的受清償優先順位,優於抵押權。黃淑英委員表示,修法後可增進勞工權益保障,但在實際落實上勞委會應注意衍生相關漏洞。由於公司積欠勞工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仍須透過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才能確定其執行名義,債權銀行恐為避免勞工之債權優先進行分配,於勞工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確認前向法院聲請拍賣,致使勞工無法參與分配。抑或債權銀行預估拍賣價金低於勞工之債權,或扣除勞工債權之餘款低於銀行債權之數額,導致債權銀行聲請拍賣後之價金無法受償,而不願聲請拍賣,故將抵押物另做其他處分。依據民法第873-1條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屆時債權銀行恐直接約定移轉所有權登記,致使勞工亦無法取得工資等債權之清償。
(2) 劉建國委員提案「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修正案」,在國定假日外,增訂「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淑英表示,透過法律賦予家長請假出席家長會的權利,確實有助於維護勞動階層家庭的教育權益。但針對家長日的定義應再更加明確,此外,由於該項條文為國定假日的「休假」精神,與家長日之有薪的「請假」於性質上有所差別,其中之立法技術可再多所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