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四)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向衛生署長提出以下質詢:
1. 針對明年開始要開辦「整合性單一窗口門診」,在同一私密空間可以完成多項私密檢查,且不准男性跟陪病者進入,但當女性身體暴露在醫護人員面前時,醫護人員對待的方式是否讓人覺得舒服。再者,女性不希望自己的身體暴露在陌生人前面,男性也同樣不喜歡。現在政府在實踐性別主流化,衛生署應思考的是如何確保所有醫用者的隱私,而不是用舊思維思考女性友善就醫環境問題。女性要的是「所有」的醫事人員都有性別意識,都能尊重病人隱私,能意識到疾病的性別差異,而不是一個有粉紅色牆壁的「就診空間」。
2. 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質詢衛生署,本次醫療法第79條修正案根本是畫蛇添足,「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依刑法第14條,既非有認識的過失,亦不屬於無認識的過失。即使不修法,醫師執行人體試驗如果發生「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本來就難以被科以刑責。其次,修法理由提到「既然無法事先預測及無認識的可能,本即不符刑法關於故意及過失之責任要件,惟部分醫師仍因擔心刑事責任而影響其進行人體試驗之意願,導致醫療技術發展之受阻…。」,若修法之起因是醫師不瞭解法律,衛生署的職責應是讓醫師理解,而非任意而無意義的修法。並且,我國之人體試驗現況遭遇的問題是對受試者保護不足,既無強制性的保險,而僅有的保險亦只有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理賠之範圍相當有限。行政院在推動生技產業的同時,應思考的是如何加強受試者保護。此外,司法實務上,人體試驗個案中,醫師與受試者專業落差大,受試者即使遭遇死、傷,其舉證亦相當困難,因此醫師因執行人體試驗遭刑事追訴之個案幾乎不存在。反而是一般常規醫療,醫療糾紛日增,並導致醫病之爭訟不斷,這是衛生署首先應該思考,並加以改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