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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0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 (司法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10

11/10(四)黃淑英委員於司法法制委員會向司法院提出以下質詢:日前辦公室收到民眾投訴,他一審被判無罪,二審後換了扶助律師,但由於律師未親自處理案子,將案子交給同事務所的小律師處理,在高院準備程序的時候,律師沒有做任何辯護或提出證據,第二次開庭也完全沒有發言替被告辯護,導致被告最後被判有罪,該名律師還有其他的爭議事件,他將其他法扶案件交給事務所內的小律師辦理,結果延遲了時效,使得民眾權益受損。法扶基金會雖設有申訴制度、也有律師評鑑制度,這名被民眾投訴的律師也於99年被列為「高風險案件律師」,須進行律師評鑑,決定是否應該淘汰。但後來卻因為這名律師的配偶是立法委員,這個案件就不了了之,未進行評鑑!黃淑英委員要求司法院應督促法扶基金會落實申訴制度和律師評鑑制度,以免影響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