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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 黃淑英委員質詢內容 (勞委會)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21

11/21(一)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向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提出以下質詢:

(1) 無薪假:日前企業濫用無薪假情形嚴重,衛環委員會於10月底提案要求要求勞委會二周內研擬針對實施無薪假企業獲利後,應回補薪資及回饋員工,以及實施無薪假企業的CEO及董監事的薪酬及福利,應依無薪假實施人數、減薪比例等相關辦法,請勞委會應立即提供。

(2) 記者工時保障與職業病預防:由於「記者」為勞基法保障的適用範圍,符合勞基法的工時規範,然而,目前可以看到所有的記者工時都從早到晚,嚴重超時,且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但實務上,記者皆無出勤記錄,難以確保記者的工時狀況。勞委會應針對記者超時工作現象,研擬改善方案。此外,也應注意攝影記者扛攝影機器恐導致之骨骼肌肉的職業病問題進行預防。

(3) 外勞人權與國人就業保障:針對日前我國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涉嫌長期剝削菲籍幫傭勞工事件,依據「行政罰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有關我國的駐外館處,即屬於該條文所定義之「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亦即表示當駐外館處有違反我國行政法義務而產生罰則時,以在國內領域內違反論,而可進行裁處。行政法學者亦表示除非該駐外館處表示該行為符合當地國家法令規定,否則皆應遵守我國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此次劉姍姍事件顯然已無法以有符合當地法令來作為不需遵守國內行政法義務之理由。該案件超時工作、短少薪資等行為皆已違反國內的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在「就業服務法」部分,為保障本勞工作權,非經申請不得聘僱外勞。美國並未開放家庭幫傭等藍領外勞工作,外交部聘僱該名菲勞並非依美國法令聘僱,因此應回歸本國的聘僱辦法,外交辦事處並不具相關申請外籍幫傭條件,應聘僱台灣本國籍勞工才對,卻逕自聘僱菲勞從事工作,嚴重違法。且外交部長表示堪薩斯並非唯一聘僱幫傭的駐外館處。因此,對於外交部違反勞基法、就業服務法等問題,勞委會應立即介入調查,並全面查察各辦事處是否有未經申請違法僱用外勞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