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324
主席:林正二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09期 總號:3620 1頁~68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
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施政報告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教育部主管54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及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發言委員:趙麗雲(5次) P.10-12 ,P.62 ,P.63 ,P.64-65 ,P.66
發言內容: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我們今天審查的主題,也就是作業基金和校務基金,我覺得是非常好的制度,但是確實還有積極改善的空間。我和杜部長曾經是國立編譯館的同仁,我擔任5年3個月的館長期間,杜部長是我們最優秀的主編,所以我想先從社教館所的作業基金講起。
關於作業基金的問題,本席首先向各位同仁致敬,雖然錢少、事多、離家遠,但所發揮的功能卻非常重要。以我個人的感受而言,長期以來政府對於社教館所的關懷與資源投注不夠,6個基金一個年度所花的經費僅15.36億元而已,還不如單一學校的額度。本席在此所要表達的,不是基金規模不夠的問題,而是整體分大餅的問題,這方面已招致許多批評,我覺得法制作業不足,主管機關難辭其咎。本席舉實際的例子來說明,國立社教機構雖然有2月26日剛出爐的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可供參考,但事實上,與過去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一樣,都同樣面臨二大問題:第一,有子法、無母法。民國88年已經制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除了行政命令之外,還有法律可以依循,對於公務員的執法、對於校院的發展,比較輕鬆愉快,不致發生太多困擾。但社教館所的作業基金顯然沒有制定設置條例,如此一來,是否易生弊端?是否有困難不能先制定母法,而要直接跳到子法來執行?
而且子法有彈性太大的問題,比方說,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以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在規定基金用途時,都提到「其他有關支出」。在座各位學過研究法,只要有「其他」二字,大概沒有任何支出是不可以支出的,如此一來,這樣的管理辦法不就形同虛設?至少要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規定「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至少還有範圍,甚至第七條之一,還特別針對投資項目列出非常明確的四款。照理說,子法應補充母法之不足,所以應該更清楚詳盡,但現在看來,子法卻顯得過於精簡,本席認為,若執行者有疑慮,爾後必生流弊。請教部長,為什麼法制作業不能給執法人員很好的保護與尊嚴?
另外,本席再舉一個讓我很難過的例子,目前16個館所卻有4種制度,其中6個改成作業基金,8個留在公務預算,還有2個妾身不明:一個是國光劇團,相信各位已在報上看到這則吵得沸沸揚揚的新聞,國光劇團變成一個空中樓閣,成為文建會即將成立沒有任何預算的黑機關,也就是傳藝總處;而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的爭議,則無庸我再贅述。本席認為16個館所實行4種制度,不但是對組織法制的破壞,也是預算編列與監督的紊亂。
綜上所述,本席看了預算書後真不知如何下手,如果依據預算法第九十二條依法行政,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如此一來我們應如何審查?若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令定之。事實上,這16個館所包括一個金雞母,也就是海生館,方力行董事長神通廣大,總共籌了4.2億元,但就是因為法制作業不明,讓他受了不少委屈。
到目前為止,許多重要館所長期以來根本就是黑機關,像海生館、科工館等都沒有制定組織條例,只有依照暫行組織規程運作。本席希望主管機關儘速把法制作業完成,讓所有基金運作有依法行政的空間,不知部長有何回應?
主席:請教育部杜部長說明。
杜部長正勝: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委員方才提到的立法程序,宜先有母法再有子法,我很贊同此項基本原則。我們同仁在處理一些館所的時候,因為在立法程序上有現實困難,所以才會有子法先行的狀況。其次,針對方才委員所提幾個館所有好幾種制度、方式,若要成立作業基金,以實際狀況來看,應從有自營能力的館所先行試辦,若尚無自營能力者就暫緩。
至於國光劇團與台灣民主紀念館方面,行政院研考會已確定將國光劇團劃入文建會,所以我們就沒有處理。另外在民主紀念館方面,因與立法院之間有不同意見,所以還沒有處理。我們的處理方式大概是如此,如果委員需要我們同仁做詳細報告,比方社教司司長,我們可以請朱司長向您做報告。
趙委員麗雲:謝謝部長,因時間有限,我稍後會再行瞭解,但本席有個具體的要求,畢竟要求同仁依法行政,在民主社會、媒體發達下尚有辛苦之處,若主管機關可以肩負起將法制作業制定完整,將可作為行政上很好的資源,而不只是錢的問題而已,所以本席在此請求部長,希望能在你剩下的任期內關心他們。
其次,有關學校的校務基金,方才部長也講到有許多trial and error,也就是正在嘗試之中去推動的,所以本席覺得,有幾個已顯現出來、在執行上顯然有重大困擾的部分,應該請主管機關協助、輔導他們上路,畢竟這是新東西。許多學校在資金運用、理財方面,講好聽一點叫保守,講不好聽叫失職,設立基金就是要能彈性運用,但我們看到很多學校,包括我很關心的台灣體院,95%以上的校務基金是現金存款,國立林口體育學院則全部是定期存款。
在座各位也很清楚,國內這幾年利率偏低,導致收益偏低、甚至血本無歸,因為CPI物價指數年增率高於定存利率,所以錢越存越少。明知錢越存越少卻為什麼還要這麼做呢?其實法規定得很清楚,安全性與營利必須兼顧,但學校會害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可以進用專業人員協助學校做多元投資、資產配置,如此才有可能把基金運用績效提高,這樣設基金才有意義。
杜部長正勝:其實我完全同意委員的意見,委員曾在教育部待過,所以一定非常瞭解我們有學產基金,這是一筆很大筆的錢,我也曾嘗試企業經營,但是相關業務的公務人員做起來會怕怕的,我想未來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扛起責任把法訂寬鬆一點,讓實際執行的機關或單位能比較放心去做。
趙委員麗雲:台大的做法就很聰明,他們從子法找出一些可能性,讓專業理財人員從中協助,這樣就會很有效。
杜部長正勝:委員所提到輔導是一個很好的意見,方才委員也點名幾所學校,我們部裡會針對這幾所學校,按其實際運作情形教他們如何來做。
趙委員麗雲:本席在此謝謝部長願意協助輔導他們。另外,還有一些要儘快加強的,首先是資訊公開,我發現很多學校上網公告的內容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根據法規,包括場地設備管理、經營支出、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捐贈收入可以不送立法院,但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第七條以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一定要上網公告,本席在此請部長關心此事,因為這有違法的嫌疑,務必請將這部分的資訊公開。
其次,本席覺得教育部需加強的地方,就是貴部補助經常以算人頭方式,許多學校為了爭取貴部較高補助費會騙你們,故意把專任教師員額提得很高,然後用兼任教師超額進用去補,這點對學生不公平。我曾當過兼任與專任老師,二者所付出的心力完全不一樣,所以對於專任教師,包括運動教練的名額,差額非常很大,請部長回去瞭解。也許某些學校是出於善意,但對其他學校不公平。部長只要看決算與預算落差很多就可以知道,如果發現一差幾十個人的,你也知道那是什麼意思。如果教育部可以積極介入輔導,本席在此表示感謝。
最後本席要為台體請命,目前兩校合併為國立大學的計畫還在進行中。台中體院並未與本席接觸,但是基於對一個建校五十餘年、培育無數英才的老校的感情,本席要為該校請命。台中體院校區的教學大樓興建工程,因為行政院命令暫緩,現在執照已經被吊銷,據我所知,這所學校有3,000名學生,而樓地板面積只有2,800坪,請問這要如何教學?既然合併在進行中而且會持續到未來,請部長關心當前老師與學生的權益,讓他們至少有一個合理的替代方案改善現況。
杜部長正勝:容我在此回答委員的意見。方才委員所說資訊公開的問題,我們會請會計處去瞭解,如果有一些不太合乎法規的現象,我們也會去瞭解與調查。至於台灣體院,現在已經改名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我們也已完成校長與副校長的聘書,兩年後會再對換。至於建築方面,等我們瞭解實際情形以後再與委員討論,謝謝。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適才的說明已經很清楚,本席不再補充說明。至於剛才次長要求,把臺灣國立體育學院改成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台中校區,本人不同意。事實上國立臺灣體育大學除了有台中校區,還有嘉義校區,所以本席提案內容並沒有錯誤。雖然1月底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匆促掛牌,但據我所知,合併的進度並不順利,也沒有任何後續行動,所以我們才稱它為「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各位看教育部送來的預算收支書面報告第352頁,上面寫的是「國立臺灣體育學院97年度預算案口頭報告」,我不知道次長為什麼堅持學校的名稱要改成不是預算書上的名稱。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
第六案:僉以教育部屬十六社教機構,除六個已設置作業基金者外,其餘尚有續列公務預算者,亦有體制不明者,甚至有多個機構迄未完成組織法制之作業,而為黑機關,不僅破壞組織法制,亦因有違預算法第九十二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等情事以致紊亂預算編制與監督,並讓相關工作人員失去依法行政之保障與尊嚴,應請教育部即速併同組織改造案,對部屬社教機構進行通盤檢討,完備組織法制作業,俾有效落實機關法益。
提案人:趙麗雲
連署人:林正二 江義雄 鄭金玲 黃志雄
主席: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已說明過16個館所竟有4種制度,這對於依法行政來講有許多改善空間,如果能夠併同組織改造案作一通盤檢討。尤其,對於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的幾個機關包括海生館、科工館、史前博物館等等而言,這應該可以有效落實相關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