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424
主席:謝國樑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22期 總號:3633 301頁~332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4565000
法名稱:04565000 法官法司法官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委員謝國樑等62人擬具「法官法草案」案及委員孫大千等33人擬具「司法官法草案」案(委員孫大千等33人之提案於第7屆第1會期第7次院會未經復議,始予審查)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12-314
發言內容: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了解,審、檢雙方對以下這段文字的感受,這是昨天主流媒體的社論文字:「……民間法界人士及司法院高度支持的『法官法』草案,法務部在前屆立法院中從中作梗,功敗垂成。新政府不能只為遷就檢方顧忌終身職保障缺乏正當性的本位利害,即欲以檢審不分的『司法官法』含糊將就……」先請問朱次長的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朱次長說明。
朱次長楠: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絕對不是事實。
趙委員麗雲:我只需要你這一句。
朱次長楠:這個寫社論的人要檢討,因為他不了解事實,就隨便發言。
趙委員麗雲:請教謝秘書長同樣的問題?
主席:請司法院謝秘書長說明。
謝秘書長文定:主席、各位委員。上個會期,由於大院委員的努力,後來司法院、行政院與考試院在一讀之後有達成協商,最後,為什麼沒有完成三讀……
趙委員麗雲:我方才有聽報告,你說這是21年的歷史,催生了10年,有多數版本,結果只差臨門一腳功虧一簣,今天竟有主流媒體社論如此批評,本席今天放棄到左營訓練中心的行程特地趕過來,就是為了這幾句話,我覺得這樣過度的……
謝秘書長文定:委員,可否讓我將意見陳述完?
趙委員麗雲:好。
謝秘書長文定:我要說明的是,最後沒有完成立法的原因是什麼,我們不知道。
趙委員麗雲:你不好意思說,讓我來說,今天這個社論這樣寫,很容易造成一個新的危機,這是一種非常負面、偏頗,可說是高度傲慢的一種陳詞。要對司法官做劃分,或對檢察官視為次等法官;本席也不同意提案人孫委員大千的說法,他認為檢察官是「準法官」,本席認為這也是很奇怪的說法。兩位都是法學碩彥,請問我們的憲法規定,到底司法審、檢是一元還是分治?
朱次長楠:所謂司法一元,是指行政與民、刑事分開來,如果是一元,就是一個法官可以審判……
趙委員麗雲:裁判與追訴,就是法官與檢察官在司法體系憲法原來設計的本意是,混合的通稱還是分開的?
謝秘書長文定:根據憲法的規定,檢察官的部分並沒有在憲法條文中出現,憲法是……
趙委員麗雲:所以,你認為立憲的人很笨,他忘記了檢察官?
謝秘書長文定:不是這樣。
趙委員麗雲:那麼,本席來唸憲法條文,第7章司法自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二條,其中最關鍵的是第八十二條的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你認為,前人真的忘記司法官有很多不同的類別嗎?
謝秘書長文定:方才委員所提到憲法的問題,針對憲法的規定,後來由大法官做補充解釋,方才朱次長有提到,司法官有包括法官與檢察官。
趙委員麗雲:是的。包括在大法官解釋之前民國21年以前,就有法院組織法,民國78年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大家都很容易看懂,我昨天很仔細的看,法院組織法第5章對於司法人員寫的非常清楚,司法官的界定共有4款,我相信你們背的比我清楚。今天來看延宕10年的法規.係爭的焦點不在立法本意,方才朱次長說的立法本意,讓我很感動,就是要綜覈名實、信賞必罰,就如方才黃委員講的,對於發生很多偏頗的司法人員希望能夠有退場機制,讓人民恢復對司法正義的信心,你們的目標在此。你方才不好意思講係爭焦點,其實,無論本院或各方在拉距的是,焦點都在所謂的審檢是分是合,本席認為這應該從憲法本質著眼,當時憲法僅以「司法」二字涵蓋審檢,意思就是希望兩者合體,兩位都是法學碩彥,請問我國到底是走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
謝秘書長文定:之前一直是朝大陸法系方向,但最近訴訟法有點變革,尤其是行訴法的修正,所以現在有一點改變。
趙委員麗雲:秘書長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近年來,從美國回來的學者很多,因為是採學分制,所以很容易就可以取得博士學位,就有如本席一般,但所學不精,只看到浮光掠影,卻不曉得他人立法的本意。的確,在美國,法官屬司法系統,檢察官屬行政系統,我們覺得他們的制度甚佳,所以就把這些生吞活剝的硬要移植到國內,本席認為這是非常危險的作法。當初的立憲先賢並非白癡,也不比我們笨,相信各位都同意,經過了這麼多年,並沒有把人變得更聰明,現在硬要把民國30年的立憲本意用現代眼光,尤其是從美國回來為多數的學者(包括那些寫社論的作者),我們為何不去查我們的來源為何?大陸法系包括日本、德國、法國等國家,法文的檢察官稱為「parquet」,意思是拼花地板,其實他的意涵就是指這必須陰陽調和才能世界太平,就好像必須有男有女才能生出小孩一樣,現在一定要將二者分開管理,不是很奇怪嗎?不論是憲法、人事管理條例、法院組織法,都將審檢視為一元,你們卻硬要將他們視為兩種人。本席知道你們擔心檢察一體是否即為干涉司法,可是你們擔心的是虛謬的事,剛才黃淑英委員說過。民間對司法一樣的不信賴,都認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所以問題並非只出在檢察一體。這個設計是有其制度上的美意的,就好像法國稱檢察官為拼花地板一樣,之所以法官要獨立審判而檢察官卻無獨立行使職權,是因為前者為被動的審判,後者則為主動發動偵察,就好像男女交往一樣,主、被動間有很大的差異,也影響成功的機率,法官是不告不理,屬被動者,檢察官是積極主動者,所以很容易濫權,一念之差可以使結果失之千里,而稱之為「拼花地板」就為使他有層層節制,從檢察總長、檢察長到檢察官,讓所有有經驗、有智慧者一起來把事情做對,希望能不濫權以免侵害人民權益,但是的確有個案證明此一檢察一體的美意未被落實,反而變成一種司法的侵害,可是院方也一樣被我們認為受到外力干涉,所以是五十步笑百步,可是卻有人硬要認為自己高人一等,如果這種偏向法官的社論繼續發表下去,我覺得這是國家的禍害,司法的正義、百姓的感情是不能只靠法官的裁判的,更希望能有節制的、主動積極的檢察官的訴就。既然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院組織法都依然存在,憲法第七章「司法」還是一個通稱,我們今天強迫一定要把每個法都分治,將來是否要針對五類法官及公懲會委員分別訂定民事法官法、刑事法官法、公懲會委員法、大法官法等?如果一定要分,那是分不完的,所以本席建議主席及所有委員慎重考慮,對本法案無關宏旨的審檢分治爭議先放在一邊,回歸憲法相關規定,儘速落實司法官法,讓這個綜覈名實、信賞必罰、公正審判的退場機制建立起來,這才是人民之福、國家之福!至於有關條文的修正,恐需麻煩真正長期投入、有深切瞭解的兩位給我們指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