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505
主席:林正二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26期 總號:3637 295頁~332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 01713000
法名稱:01713000 學位授予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2次) P.304-306 ,P.331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次長剛才的報告滿有說服力的,學位的授予的確是關係到整個國家學術水準的一個決定性因素,極其重要,但是也因為您這句話,剛才多位委員提出質疑。當然,剛才您提出的幾個規劃方向也很有說服力,譬如學術自主、因校制宜,尤其是促進交流合作,在當今我們加入WTO,並且於94年12月28日隨修了大學法相關規定之後,本法之修正是勢在必行,所以,本席是持正面支持的態度。但是的確民間有很多疑議,我也必須提出,讓您回去之後再次斟酌相關的條文。
第一、我想問的就是整個修正方向的問題,方向顯然是「放寬」的,包括縮短修業年限、論文要求降低,尤其是放任由學校自主,請問您覺得什麼是「學位」?
主席:請教育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木琳:主席、各位委員。學位代表修習一定的學分達到某種程度之後的認可,若參酌世界各國的發展,現在只有極少數國家要求碩士必須寫論文,大部分先進國家都以多元的方式來取代,不一定要寫論文。
趙委員麗雲:的確各校對「學位」有不同的界定,我的母校哥倫比亞大學是美國最老的一個教育學校,而它的教育學院在全美排名第一、第二,我特地回去看它的學位證書,內容大致是:學校公告周知此人(受學位者)不光是完成了這個學位,而且學校「見證」此人完成了所有的要求,所以「學位」是否代表一種品質管制?
呂次長木琳:各校自行訂定品管的要求,學生達到就授予學位。
趙委員麗雲:所以老百姓的質疑是有道理的,他們就是要求品管,品管就要有效,現在我們講的「自主」是下放到學校去的,我也知道教育部確實需要業務減量,對於學位來講,自主的解釋應該是自我負責,但是如果上Google去查,論文代寫有一萬筆資料,我想各位都知道代考、代點名、代考試的問題非常嚴重,我也在學校教書,我們也一直覺得很頭痛。所以如果對於品質管制,各校不願意站出來,今天所有委員持負面的看法,教育部的同仁不要難過,不是針對你們,但是還是可以在條文中規範。譬如第十五條規定:「學校所授予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成果報告有抄襲、舞弊或前經取得他種學位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其學位應予撤銷,……。」問題是沒有明定由誰去調查,這樣看來這樣的調查是假的,因為不會有人說要主動去調查。就算是被檢舉,譬如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較嚴重者,經查證屬實,又只有罰當事人,那學校因為「自主」的關係,有權卻沒有責任,豈不可以胡作非為?現在學校太多,加上少子化,大家競爭生源,有些學校乾脆就吸收一些偷雞摸狗、調皮搗蛋、認為到這所學校可以鋌而走險的孩子。所以,可否請你們就所有條文,尤其是第十五條回去再商量一下?不應該只有當事人被撤銷學位,學校既然有權可以自訂規則、自辦考試,教育部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應調查而不調查、不處理舞弊情況,應該進行品質管制,只要有具體條文,老百姓應該會安心一點,否則你們讓學校「自主」,他們也許是「放任」,最後可能造成品質完全「失控」。我想你們常聽李家同老師講現在學生素質低落的情形,我就不一一枚舉。總之,我認為如果有效管制品質的機制無法明定在本法中,課實際有權力的學校以責任的話,本法在本委員會通過的難度將提高,這是我第一個看法。
第二、關於與國外大學合作事宜,既然要與國外大學合作,教育部就必須建立認證制度,否則,像今天有一個香港設計學院倒閉,結果有兩百多人在申訴。據我所知國內有70個學校已與國外大學合作,所以你們想要化暗為明,這是勇於負責,我們應該支持,但是化暗為明的原則還是在於有一個認證機制,教育部對於合作對象不只要作一些書面的審查,可能還要有一些實質的配套。請問你們對於國外大學認證有沒有實質配套的準備?
呂次長木琳:第一、有關本法的修正,當然是給學校較大的彈性自主空間,根據大學法,其實大學自主的空間滿大的,但是目前教育部對學校品質的管制最主要是透過評鑑,將評鑑結果公諸於社會,讓學生有所取捨,同時與我們的獎、補助款核發掛鉤。
趙委員麗雲:可是你們的行政項目並沒有這一項。
呂次長木琳:當然品管是就整個學術,如果他們的系所……
趙委員麗雲:你如果希望這個法通過,你一定要在條文中交代清楚,否則老百姓可能會有很高的質疑。
呂次長木琳:關於給學校更大的空間,就應該課以更大的責任這一點,如何明定在條文中,我們可以研究一下,現在是透過評鑑的機制,但是如果系所發生抄襲的情況,系所在接受評鑑時一定會受到影響。
趙委員麗雲:如果你不拿出殺手?捸A這個問題一定會惡化的。
關於社教機構,剛才管委員認為可能是個問題,我希望你們回去之後針對第十九條好好合作,因為語意確實不清,條文並沒有清楚的規定,和社會教育機構合作或和中央研究院進行學術研究,屆時學籍隸屬於誰。根據第三項規定,中央研究院準用此法,意即中央研究院可以授予學位,如果是這樣,那麼到底是學校授予學位,還是與學校合作的中央研究院授予學位?因為「合作」在語意上讀起來是很不清楚的。而且如果大學、社教機構都可以授予學位,那麼學籍的隸屬很可能和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是不符的,甚至和大學法相關條文也不符,因為法律明定學位由大學授予。
呂次長木琳:社教機構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除了中央研究院之外,其實就是由大學授予,因為學籍是大學的,只是大學和這些機構合作。
趙委員麗雲:可是根據第二條,所有的學位都由大學授予,所以可能在條文上,你們要再加斟酌。我問這個話並不代表我接受中央研究院可以單獨授予學位的想法,我和管委員意見非常接近,由於時間的關係,請中研院劉副院長回去考慮。教育部會不會治絲益棼呢?今天你們希望中研院獨立招生,其目標為何?如果這個目標只是為了解決一些人事或管理上的問題,結果卻引發更多教育的問題,在責任上該不該這麼做呢?尤其一定有「競合」的問題,中研院在國人心目中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將來資源會不會因此分配失衡,不僅是公私失衡,還會有人文與自然科學的失衡、基礎科學和應用科技的失衡,我想不僅是教育部,甚至中研院都必須思考。我知道這是中研院李前院長提出的概念,現在翁院長來了,你們應該真的去思考中研院的工作是什麼、目標是什麼、要不要做這件事情和其他學校對立,為了競合資源天天糾纏其中,到底是利是弊?對中研院而言有沒有必要?因為無可諱言的,生源、資源、師資的競合問題一定會發生,而且還有很多法律的扞格,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和本法第二條、第三條,都有很多有待克服的困難。所以,到底要不要付這麼大的代價做一些也許不一定要做的事?請各位思考。也請次長回去之後,針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謂的「和國外大學合作」再作斟酌,何謂「國外大學」?中國大陸算是國外還是國內?
呂次長木琳:國外大學的認可名冊,除了中國大陸之外,其他先進國家大概都有認可名冊了。
趙委員麗雲:你會碰到一個問題,就是中國大陸算是國內還是國外?讓本委員會很難處理。我提出這一點給您作參考,回去再思考,謝謝您。
呂次長木琳: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江
委員義雄提到「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我是代楊瓊瓔委員來說明,方才江委員義雄認為「增建學生宿舍應以實際需求為原則」過於空洞,但本席認為那是行政裁量權的部分,本委員會怎能就實際數字做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