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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有關高中、職校、國中及幼教法部分條文修正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19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519

主席:林正二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32期 總號:3643 251頁~276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1716000 ; 01715000 ; 01718000 ; 01719000

法名稱:01716000 高級中學法

01715000 職業學校法

01718000 國民教育法

01719000 幼稚教育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擬具「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擬具「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59-262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樣聽下來,我覺得吳次長對這個議題是熟悉的,而大家也都不否認這個議題是很重要的,次長之前在開宗明義的時候也表示這是善意的議題。

基本上,這是以保險制度來分攤風險,讓所有教育人員站在第一線的時候,不會人人自危,而是能夠更放心的來執行業務,所以黃委員在連署時,是有得到很多委員的連署,而且從前面兩位委員的發言來看,我們之所以連署是認為這個議題值得大家重視,但這並不是表示打著鴨子就一定要上架。

再來,看得出來教育部對此是持保留態度,理由看起來也算合理,即第一,現行法規已有相關的適度保險。第二,經費需要3億7,606萬,次長認為在投資報酬率上是有點堪慮的、在財源籌措上是有待溝通的。第三,依據修正後的版本,私校需自行投保,如此公私立分途,將來在執行上是有困難的,雖然次長並沒有說的很明白,但本席方才說的是否為次長心裡的話?

主席:請教育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財順: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其利弊、優缺點的部分,委員大部分都掌握住了。

趙委員麗雲:如果是這樣子的想法,則本席不禁要問,既然次長認為現行法規已有適度的保障,或許這是基於教育工作者的想法,是從校園安全的角度來看,這是正確的看法,但是原來黃委員訴求的焦點不是這個,我想次長知道黃委員訴求的焦點,只是你避而不談。

基本上,黃委員的焦點是希望教育工作者能夠安心教學,以免被告、被訴或是被求償,如果是以這個焦點來看,似乎次長在報告裡也是認為,這個保險對於這點是沒有什麼幫助的,是不是?

吳次長財順:就這一部分而言,並沒有多大的助益。

趙委員麗雲:這個新的保險無論是稱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是原來提案人所寫的場所責任險,次長都認為這無法達成原始提案人想要讓教育工作者安心教學的終極關懷。

因此,本席想要請教楊稽核一些專業上的看法。基本上,本席希望修法後可以做到,第一,讓真正應該得到利益的人得到利益。第二,讓真正應該負責的人負起責任。第三,希望修法後沒有太多負面的影響。本席已事先蒐集並分析近3年來的相關輿情報導,在此先向各位做一下背景的說明,之後再請楊稽核就專業的立場來回答我的問題。

首先關於利益歸該利益人的部分,現在提案的重點在於教育工作者,就是老師、教職員,但是輿論認為,真正校園安全責任保險的利益人應該是學生及其家長,再來才是教職員工,而這兩部分是屬於無過失的人,之後才是保險業者,請問楊稽核認為這三者當中,誰才是最應

該受保險利益最多呢?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組楊稽核說明。

楊稽核星治: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無辜的第三人,目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目的事業要投保的都是責任險,因為憲法規定要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生命權,所以只能就責任保險的部分……

趙委員麗雲:所以你們認為學生及其家長才是你們的終極關懷,因為他們是潛在的受害人?

楊稽核星治:是的。

趙委員麗雲:但現在修正後的終極關懷點並不在這裡,所以這部分能夠用國家資源來支付嗎?楊稽核有無其他相關的例子可供參考呢?基本上,我們可以廣義的聯想,所謂的公共服務除了公立學校之外,社教館所、公園綠地,還有醫院也都算是公共場所,所以有無其他的案例是由政府出資為他們保險的?如果有的話,則我們就可以爭取,但如果是新的案例,則我們就必須謹慎,畢竟屆時財源上是會造成相互排擠的情況。

所以就楊稽核所知,有無其他公共服務有這樣子由政府出資的保險,即對不是受害人的部分予以保險呢?基本上,要是受害者,每個人都天經地義的認為,這當然是要第一時間來處理,甚至方才楊委員瓊瓔也表示,品保協會可以有一筆基金先做第一時間的處理,之後才去釐清相關的權責,這是一個很正確、很人道的作法,而我們現在談的是教育工作者的部分,也許他是有過失的,也許是無過失的,但他並不是受害者,所以在楊稽核的記憶中,是否有其他的案例是用國家資源來做這件事的?

楊稽核星治:印象當中政府機關好像有打算為司法人員,比方說民間公證人做這件事,但這件商品目前仍在研議當中。

趙委員麗雲:楊稽核的回答似乎很沒有把握,可見大家對這個案子還準備的不夠好,方才吳次長也答不出事故率的具體數字,要是保險事故率的數字沒有辦法很明確化,就是目前到底有多少位老師無過失又被告並求償的,本席認為,這個數字如果你們拿得出來,則我們支持這個案子就非常容易,但如果你們拿不出來,且保險局等相關單位也提不出什麼專業意見,這會讓人覺得好像大家資料準備的還不夠,所以倉促之間審查這個法案可能會有一點危險存在。

再來就是該負責的人的部分,事情發生時難道政府沒有責任嗎?學校沒有責任嗎?教職員、學生沒有責任嗎?現在法律已經從以前的「與有過失」變化到現在的「比較過失」,舉例來說在過去,叫你不要爬牆,如果硬要爬牆,之後摔死也是活該的,因為這是可以免責的,但是現在因為人道的關懷,所以已經有所謂的比較過失,按比例原則大家來分攤責任,就像國家賠償法有規定了很多的條件一樣,然這個保險修法之後,就可以課以該負責任的人一定的責任嗎?其效果如何呢?

楊稽核星治:目前責任保險是採過失責任主義,所以無論是與有過失或是比較過失,只要被保險人有責任的話,就會啟動保險的賠償機制,由保險公司來賠償,來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該有的賠償責任。

趙委員麗雲:現在的責任保險是將責任轉嫁給保險單位,所以保險單位無論如何都要認賠,但問題是總是要有人去繳交保費,現在如果由國家、政府去繳交保費,屆時會不會有負面的影響?據本席蒐集的輿情資料表示,有人擔心如此一來學校會比較怠忽、教育人員就會比較粗心、會比較不努力,請問過去在責任險這方面,是否也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總之,他們這是合理的擔心或者這完全是亂想的、是過度臆測的?

楊稽核星治:這在保險學理上稱為怠忽危險或是心理危險,用經濟量化來看是可能會成立的,不過在保險商品的供應上除了有承保範圍外,還有除外不保事項,如果是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趙委員麗雲:所以你們有所謂危險客戶、特定費率等制度,就像汽車保險一樣,若汽車曾經肇事過,其在國外繳交的保險費可說是很高的,總之,你們也是沒有什麼把握,也是認為這個負面的效應是有可能對校方、當事的學生,甚至對教育人員,都有可能產生一些負面的影響?

另外,在聽了方才的詢答後,請問次長認為這件事情準備好了嗎?我們今天能夠進行實質的討論嗎?

吳次長財順:委員方才提出非常深入的質詢及指教,在此本人再補充幾點意見,第一,強制責任保險基本上是要保障受害的第三人,以這裡為例,就是要保障最可能發生事情的學生,但這並不是要填補被保險人,包括學校或是老師的經濟損失。

第二,保險是不承保故意的,如果老師或是學校故意致使學生受到傷害,這就不在保險範圍內了,不過,不同行業有不同風險,像公立醫院醫師也是有風險的,而他們的風險相信也不輸給公立學校的老師,而且我認為其中的利弊是相互連結的,即投保過失程度愈高,愈可能會降低注意的義務。

趙委員麗雲:我的意思就是說,這個案子教育部還沒有準備好,第一,你們對於真正的「事故率」這些數據沒有辦法真正掌握;第二,你沒有其他行政措施可以來救濟,在校園安全責任方面,萬一有人輕忽了,你們要如何處理?基本上,萬一有人怠忽職守而致傷害,到時是有單位去求償的,這是對的,但是當事者是否該負責任呢?我想這些相關應該有的行政命令也是要出現的,這部分我認為還沒有準備好;第三,在財源的溝通上,我覺得你們只是點出問題而已,換言之,你們既然已經知道有財政收支劃分法,也知道私校要自付費有困難,看到今天審查這個法規你卻沒有進行事先的溝通,或者是溝通的結果你們沒有在報告裡面展現,這讓我們實在不知道如何下手,當然我知道520之前大家可能比較累、比較困難,但是本席還是建議主席,這些必要的資料如果沒有的話,就貿然進入逐條審查,則我想這是有點危險的。

本席是家長,也擔任過老師,我想用公費來保險的終極關懷是要促進校園的平安、安全,我說的不是賠償的部分,就像你們方才說的,如果超過一定的保額也是保不了,老師還是免不了會被求償,本席就曾看過一個案例,就是要賠兩千萬,就算保額是100萬,剩下的1,900萬還是得自償,而且刑責部分,是非告訴乃論,則當事人也是必須面對相關的刑責,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這部法通過後,會不會讓很多老師誤會他們是可以輕忽那些平安的問題?因為他們誤以為保險都可以幫他們賠償,但事實上能做到的卻是非常短淺、非常少,所以我希望你們回去後要把所謂的A與B問題想一想,A是促進平安,B是賠償,如果做了這件事是使A增加B也增加,則我們一定贊成,如果B增加A減少,則這是萬萬不可的,如果A增加、B沒有減少或是A沒有減少、B也沒有減少,那樣對於促進校園的平安才是終極的關懷,在我們做任何變革都沒有受到任何負面影響的話,我相信本委員會才可能支持;而提案的黃委員其目標也有達成。總之,就是要提醒你們,老師們真的都很害怕這種事情,你們要如何在法規或行政上給他們救濟,是現在此刻就要去面臨的問題,而不是要等修法完成才去面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