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528
主席:江義雄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35期 總號:3646 351頁~398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第6次聯席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預決算案
會議及提案內容: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一、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派員出國計畫」除出國進修312萬8,000元外,其餘經費凍結三分之二,請安排報告案。
二、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國際新聞業務」第1節「國際新聞規劃及研究」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三、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國際新聞業務」第4節「國際新聞人士邀訪接待」凍結三分之二,請安排報告案。四、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有關「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首長特別費63萬6,000元,全數凍結,請安排報告案。五、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國內新聞業務」凍結2,401萬元(凍結金額係按法定預算數修正),請安排報告案。六、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大眾傳播事業輔導」第1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凍結「推動數位電視普及發展—輔助籌建數位電視傳輸改善站」1億7,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七、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大眾傳播事業輔導」第1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凍結「培養廣播電視數位人才(共星共碟計畫2,700萬元除外)」、「補助數位廣電、公益團體」及「辦理廣播電視人才培育」經減列後之預算數2,031萬元之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八、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大眾傳播事業輔導」第2節「電影事業輔導」有關「國家電影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九、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6目「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十、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凍結2億9,035萬7,000元之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十一、處理行政院新聞局函,為97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贈」,經審議結果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第一案至第七案及第九案至第十案准予動支。第八案,不准予動支,提報院會。第十一案,另定期繼續處理。(P.353-398)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74-376 ,P.391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恭喜你,新人新政,而且我也看到新聞局同仁是很愛戴你的,不僅耳提面命,同時也幫你準備很多的資料,因此,相信你在工作上是會很順暢的。
本席今天不談油價的問題,直接回歸到新聞局的預算及工作上,請問局長是否分析過為何新聞局有10大項的預算遭到凍結?
主席:請新聞局史局長說明。
史局長亞平:主席、各位委員。前任政府好像是想要留一些預算讓新政府上台後,配合新政府施政再來執行。
趙委員麗雲:真的是如此嗎?我想管委員可能不會同意你的看法,而洪委員聽了大概也會臉紅,因為本院大概沒有那麼私心自用。
基本上,凍結是有其原因在,而局長方才提到的兩大「絕不」也是讓我很surprised和impressive,其中之一是絕不做置入性行銷,請問另外一項是什麼?
史局長亞平:絕對不會再做媒體通路的集體採購。
趙委員麗雲:而這兩項「絕不」已經列入了紀錄。
再來,依據我的分析,之所以預算遭到凍結就是因為你們未依法行政,說明白一點,就是大家對置入性行銷深惡痛絕,其實無論是那個黨派,我們都是希望你們能夠找回核心的價值。老實說,你們違反的法令還真是不少,除了違反通訊傳播基本法外,也違反了預算法第二條、第九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至於其違反的行政命令,本席就不再細數了。
此外,審計單位前幾天也曾針對你們第五項國內新聞業務計畫曾經要求各部會分攤經費如何善後一事表達意見,而新上任的監察委員所要面臨的大概就是這個糾正案了,因此,關於局長在這裡所說的,希望你可以想辦法達成,請問局長是否知道通訊傳播為何要訂定基本法?
史局長亞平:這是最高的法律位階,所以一定要遵守。
趙委員麗雲:國家之所以有這樣一部基本法,就是希望可以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及通訊傳播自由,局長可以體會這樣的意義嗎?
史局長亞平:是的。
趙委員麗雲:局長贊同這樣的作法?如果是贊同,就請你回去後好好把相關業務做一番整理,凡是跟NCC有關的業務,就予以切割,除非能夠清楚切割,把監督媒體的角色釐清,否則你就永遠脫離不了這個陰影,即在你們做公共服務宣導時,就很容易變成置入性行銷,而你就會食言而肥了。
其實憲法裡面並沒有所謂獨立機關的規定,但是大法官的釋憲是承認其存在的,這就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通訊傳播自由,所以NCC設置有其特殊的時代需求。本席認為,你們與NCC的業務如果還是以座談會、雙方協議的方式,不是完全依法來分工,而且很多子法也未隨之修正的話,則你大概很難脫離所謂置入性行銷的陰影。
再來就是關於預算的部分,你們在派員出國項目中有所謂的參加國際影展,請問其目的何在?
史局長亞平:我們希望能夠協助國內電影事業能夠找到更多的市場。
趙委員麗雲:拓展市場為何不到東南亞、大陸?到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拓展國片市場合理嗎?
史局長亞平:坎城之類的影展因為具國際知名度,所以……
趙委員麗雲:連蔡依林、周杰倫、蔡琴都知道「市場」在那裡,所以請你們想清楚我們的國片市場在那裡,同時編列的出國預算應該如何務實的予以調整,這部分我不再多言,相信你心裡很明白。
再來,還有國際新聞人士邀訪接待的部分,你們做了615篇的報導,請問這些報導的曝光度如何?有多少人看了報導後對我們有正面的看法?
史局長亞平:我相信這方面的程度應該是很高的,因為我們邀請的多是一些主流媒體或是大型的媒體,而且不一定是屬於政治性的報導,其中也有關於文化、觀光等方面的報導。
趙委員麗雲:所以影響力是大,還是不太大?
史局長亞平:我認為應該有相當的影響力。
趙委員麗雲:相較於韓國,他們與KIA、三星、LG等企業合作,或是培養高爾夫美少女、主辦四大網球公開賽等,請問你們的投資報酬率相較於他們結合NGO、NPO以及各大企業的投資報酬率是誰比較大呢?
史局長亞平:相信如果能夠結合……
趙委員麗雲:這是你的專長,我就提示到這裡,希望你們能夠有新的作法。
史局長亞平:是的。
趙委員麗雲:另外,你們花最多的錢在電影事業輔導上,其實這裡面有四大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你們預算的編列是違法的,很多年度保留的比例超過40%,甚至是超過一半的,這表示你們是執行不力的,況這樣的編列是會排擠到其他的預算,而且這與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是有違反的。
第二個問題是你們長期喊出振興電影產業輔導國片電影發展,也花了不少錢在這部分,請問效果如何?局長對此可能比較陌生,因為你長期都待在國外。據審計部統計,91年到95年之間,總計輔導發行了22片,補助的錢是1億9,291萬多,票房收入是5,734萬,即賺回來的錢只有29.72%,91年到95年國片發行總數量是126片,佔所有發行影片1,695件的7.4%,國片票房收入是1億7,200多萬,佔總票房的1.4%,因此,這幾年輔導國片的效果如何呢?局長有無任何方法可以加以改善呢?
史局長亞平:如果這是一項產業,單獨靠新聞局編列預算來補助、協助這個產業,可能就沒有辦法……
趙委員麗雲:既然如此,局長未來有沒有什麼的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呢?
史局長亞平:我想這需要協調各部會,無論是融資或是提供平台……
趙委員麗雲:「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現在各大產業都在靠兩岸關係改善之際,你們有無可能引進大陸資金與本地合拍電影,然後以大陸為市場呢?你們有無積極主動,希望透過海基會來協商,因為大陸進口台產電影是有30片的限額,但我是認為打鐵趁熱,應該趁著現在「雨過天青」之際,想辦法打破這個限額。
的確,本席知道國片很辛苦,而這也是你們重點工作項目之一,但是97年度相關的預算是刪減了1億300多萬,雖然如此,你們還是要拿出一些主張、方法,否則他們真的是岌岌可危了。
最後,關於國家電影文化中心,這個機關是「黑機關」,沒有法源依據,即你們的組織條例中並沒有規定這個機關,而且7個年度當中共編列了40億的預算,中途又曾打算要到高雄設置南分院,所以將來在預算執行上,一定會碰到很多窒礙難行之處,我知道在野黨對此是磨刀霍霍,因為以前我們罵這是黑機關,現在我們執政了,也一樣會受到這方面的壓力。
所以請你好好去想一想這個單位何去何從的問題,比方說有無可能變化一下相關的作法呢?像我最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邵氏的舊電影,其實這些電影是有遭到損壞,但是經過數位化的修正,然後用商業授權的方式再次在電視上播出,而這種方式也讓他們可以有收入,其實本席的母親是唯一一部客家話電影的編寫者及主歌者,而且我知道有好多的台語片,包括客家語片在內,在電影史上其實是有其特殊地位,相信這些電影的蒐集工作,也是值得你們去做的,與其花這麼多錢在電影文化中心上,甚至我還發現你們95年度在籌建數位電視共同運輸平台的執行率只有0.12%,因此,新人新政,本席對你有期許,希望你能夠有大幅的調整,讓新聞局重新擦亮你們的金字招牌。謝謝。
史局長亞平:謝謝委員。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既然大家談到憲法,美國總統傑弗遜在就任時,曾經建立非常好的憲政典範。他說他做惡人,在看守期間所有任用的人,包括司法人員在內,薪水一律追回。
剛才管委員認為這是一個疑義,我認為新聞局還不只這個案子,尤其是第五案,新聞局辦理行政院總體施政傳播專業計畫的經費,當時主要的用途是用來牽手護臺灣、加入聯合國。他們曾經以密函指定各部會來分攤經費,並匯入該局的國庫專戶,以利統籌規劃執行。
類似這種案子,新聞局一定要明朗化,該追究的就要曝光,並明明白白交代清楚。至於,針對憲法上的問題,判定的權利也不是在新聞局。如果你們隱忍不報,或如洪委員所說的不想追究這些責任的話,我相信你們都要概括承受,而且問題會變得更為複雜。
您一開始就表示成立法規會,將來的監督,一定不會有置入性行銷等,難道妳的法規會是520之後才成立的嗎?本席希望常任文官也要有常任文官該守的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