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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黃志雄等23位委員擬具_運動彩券發行條例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02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602

主席:林正二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37期 總號:3648 211頁~256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第7次聯席會議

議案代碼:002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661000

法名稱:01661000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三、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37-240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真的沒有想到體委會竟然淪落至此,請問主委,方才鄭委員的提問,你是否聽的懂?

主席:請體委會戴主任委員說明。

戴主任委員遐齡:主席、各位委員。我聽懂。

趙委員麗雲:其實,任何政策的形成一定都有其管制閥,不知道主委可知體委會為何以「委員會」稱之?原因不外是所有重大政策都必須先經過委員會的核定;至於委員會的成員有一半左右是來自政府的代表,今天你們提出這份「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建議報告」,在程序上是大有問題的,昨天看到這份報告之後,讓本席覺得手冷腳也冷,所幸今天在座委員同仁,包括主席在內都沒有過分為難你。你率爾提出這樣的建議報告,還把建議內容與黃志雄委員等提案條文相對應製作成對照表,主委可知道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才能提出這樣的條文對照表?你們這樣做,無疑是將立法與行政部門對等,黃委員等提案條文付委是經過立法院院會通過,所以,既要對等,你們提出的建議案至少也要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而在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前,會有相關政務委員幫你協調各個部門的意見,而在此之前,你們還得在體委會的委員會議中,經過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以及各部門次長級的代表們一一檢視,看看你們提出的建議案是否可行,現在你們臨時提出,本席為你們體委會這種處理事情的態度感到汗顏!雖然主委在口頭上有對這一點提出說明,但你們並不知道這樣做委實浪費本院很多時間。

其次,主委在回答廖委員提問時很明確表示,你們回去會委請學者專家進行專題研究,並在初稿完成後於今年年底再送本院,但令本席不解的是,你們不是在去年年底才委託學者專家研究的嗎?

戴主任委員遐齡:是的。

趙委員麗雲:從時間上來看,這並不是你的責任,但相關行政命令卻是在95年10月25日發布,在時間的順序上顯然有倒置的情況。

戴主任委員遐齡:對這部分,容我請綜計處處長作一說明。

主席:請體委會綜合計畫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芬芬: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市面上所發行的運動彩券,係依據原來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而發行的。

趙委員麗雲:對這一點我非常清楚,其實,從過去我們處理體委會相關預算解凍案,以及決算的審查中,你們都有編列出國考察費用,甚至有4次專題研究,這些研究考察結果是否都不能用,而非得等到96年委託專題研究的結果才能派上用場,若果如是,過去委託所做的研究案是否都錯了,抑或隨便做做而已,殊不知這樣做不僅虛耗公帑,同時也圖利私人!你們在這件事上已花費幾百萬,到底是做何種用途?

張處長芬芬:我們只編列90幾萬的經費。

趙委員麗雲:光是從決算書中,我們就看到相關經費已高達208.5萬元,到現在你們竟然還要委請學者專家進行研究,顯示你們過去在這方面所做的專題研究與出國考察,根本就是虛耗公帑!請你們務必要慎重!

再者,你們今天提出的建議案事先並沒經過協調,本席仔細看過之後發現有三大問題及一大疑慮:

一、與其他機關有權責的糾葛;

二、與其他法律條文有牴觸或競合關係;

三、本身條文就有諸多相互矛盾之處,舉例來說,針對本條例主管機關的部分,你們認為體委會有能力從財政部手中接下這樣的工作嗎?根據95年12月25日發布的行政命令—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對賽事之安排,應訂定嚴密防弊措施,以避免人為舞弊情形發生。」以你們總員額不到百人的單位,光是這條規定,請問你們有能力做到嗎?另外,該辦法第十一、十八、十九、二十、及二十三條規定,你們不僅有查核責任,同時,也規範罰則及處分,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602

主席:林正二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37期 總號:3648 211頁~256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第7次聯席會議

議案代碼:002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661000

法名稱:01661000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三、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37-240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真的沒有想到體委會竟然淪落至此,請問主委,方才鄭委員的提問,你是否聽的懂?

主席:請體委會戴主任委員說明。

戴主任委員遐齡:主席、各位委員。我聽懂。

趙委員麗雲:其實,任何政策的形成一定都有其管制閥,不知道主委可知體委會為何以「委員會」稱之?原因不外是所有重大政策都必須先經過委員會的核定;至於委員會的成員有一半左右是來自政府的代表,今天你們提出這份「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建議報告」,在程序上是大有問題的,昨天看到這份報告之後,讓本席覺得手冷腳也冷,所幸今天在座委員同仁,包括主席在內都沒有過分為難你。你率爾提出這樣的建議報告,還把建議內容與黃志雄委員等提案條文相對應製作成對照表,主委可知道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才能提出這樣的條文對照表?你們這樣做,無疑是將立法與行政部門對等,黃委員等提案條文付委是經過立法院院會通過,所以,既要對等,你們提出的建議案至少也要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而在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前,會有相關政務委員幫你協調各個部門的意見,而在此之前,你們還得在體委會的委員會議中,經過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以及各部門次長級的代表們一一檢視,看看你們提出的建議案是否可行,現在你們臨時提出,本席為你們體委會這種處理事情的態度感到汗顏!雖然主委在口頭上有對這一點提出說明,但你們並不知道這樣做委實浪費本院很多時間。

其次,主委在回答廖委員提問時很明確表示,你們回去會委請學者專家進行專題研究,並在初稿完成後於今年年底再送本院,但令本席不解的是,你們不是在去年年底才委託學者專家研究的嗎?

戴主任委員遐齡:是的。

趙委員麗雲:從時間上來看,這並不是你的責任,但相關行政命令卻是在95年10月25日發布,在時間的順序上顯然有倒置的情況。

戴主任委員遐齡:對這部分,容我請綜計處處長作一說明。

主席:請體委會綜合計畫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芬芬: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市面上所發行的運動彩券,係依據原來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而發行的。

趙委員麗雲:對這一點我非常清楚,其實,從過去我們處理體委會相關預算解凍案,以及決算的審查中,你們都有編列出國考察費用,甚至有4次專題研究,這些研究考察結果是否都不能用,而非得等到96年委託專題研究的結果才能派上用場,若果如是,過去委託所做的研究案是否都錯了,抑或隨便做做而已,殊不知這樣做不僅虛耗公帑,同時也圖利私人!你們在這件事上已花費幾百萬,到底是做何種用途?

張處長芬芬:我們只編列90幾萬的經費。

趙委員麗雲:光是從決算書中,我們就看到相關經費已高達208.5萬元,到現在你們竟然還要委請學者專家進行研究,顯示你們過去在這方面所做的專題研究與出國考察,根本就是虛耗公帑!請你們務必要慎重!

再者,你們今天提出的建議案事先並沒經過協調,本席仔細看過之後發現有三大問題及一大疑慮:

一、與其他機關有權責的糾葛;

二、與其他法律條文有牴觸或競合關係;

三、本身條文就有諸多相互矛盾之處,舉例來說,針對本條例主管機關的部分,你們認為體委會有能力從財政部手中接下這樣的工作嗎?根據95年12月25日發布的行政命令—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對賽事之安排,應訂定嚴密防弊措施,以避免人為舞弊情形發生。」以你們總員額不到百人的單位,光是這條規定,請問你們有能力做到嗎?另外,該辦法第十一、十八、十九、二十、及二十三條規定,你們不僅有查核責任,同時,也規範罰則及處分,亦即賦予你們公權力的行使,但你們卻在第十八條規定:「得委付民間處理」,我知道張處長是學法律的,請問你是否看過類此法令條文,授權民間或學者專家進行查核,再由體委會根據查核結果做出罰款或停業的裁罰?這豈不是條文與條文之間相互矛盾?

再者,第十一條規定,專業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同時,你們也在辦法中規定,對加入販售彩券的零售商必須針對實務操作充分加以訓練,在你們還未訂定專業認定標準、對零售商進行訓練之前,第二十三條竟然規定將追溯自今年5月2日施行;凡此相互矛盾的條文,在辦法中所在多有。

日前行政院劉院長向本院報告施政方針時指出,他將在今年9?10月提出行政院組織再造相關法案,到時候體委會花落誰家,請問主委心裡可有譜?

戴主任委員遐齡:大概會移至教育部之下。

趙委員麗雲:你們把本條例的主管機關移到行政院體委會,將來行政院組織再造時,再將體委會移至教育部之下,若果如是,請問主委,教育部管不管賭博?在此情況下,教育部能收體委會這個單位嗎?

另外,主委擔心彩金上限的問題,我知道你有實質的困難,據我所知,包括網路投注的彩金上限已達95%,並非主委方才說的90%,而照台北富邦銀行所做必須過三關的規劃,到時候得獎的比例只有八分之一(即12.5%),因此,他們顯然已失去競爭力,但你們以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彩金的上限,在通路的部分已上調到75%,在此情況下,你們認為社福團體會讓你們過關嗎?這樣低的比例,要他們如何提高銷售業績?連帶也使得他們分到的錢變得很少。

還有發行機構也是一大問題,剛才廖正井委員建議你們要被指定的銀行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參加競標,惟根據現行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彩券發行機構一定要給台北富邦銀行,否則就要吃上官司;事實上,你們對台北富邦銀行已經給予「先招標、後修法」的待遇,這是你們和台北富邦銀行之間所建構的信賴原則,至於一般民眾、體育界人士,難道你們就沒有任何信賴原則被要求嗎?

至於盈餘的使用,在採取40%、40%及20%分配方式之前,可以不先尋求主計處的意見嗎?或是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間求取一個平衡點?方才洪委員擔心的問題,難道你一點也不擔心嗎?

我仔細看過你們建議修正的條文,發現其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與疑義,你們實在浪費我們很多時間,本席真正擔心的是它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本席手上有國內幾家知名報紙於周末例假日加版的體育新聞,光是主流報紙相關體育消息的報導就有三大頁,這到底是對體育新聞「重視」或者是「不重視」?就一般人看來,以這麼多的篇幅報導,當然表示很重視,但就其報導的內容來看,與國內運動或體育賽事有關的部分幾乎是零,包括倒數68天的奧運選訊,所占的版面竟然只剩下九分之一,其他多數版面就像殖民地一樣,盡是有關Lakers、Celtics、NBA、MLV、足球世界杯等訊息報導,難道這塊土地上沒有任何本土的運動或體育競賽?到時候如果也將這部分納入,「全民運動」是否就變成「全民『賭』運動」或是「全民『看』運動」?最後有無可能演變成「全民『不』運動」!基於上述,發行運動彩券所引發的負面效應,你們一定要好好思考,這才是當務之急!其次,各種比賽、賽會的管理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今天之所以會有發行運動彩券之舉,係肇因於民國85年職棒涉賭案造成很大的風波,社會輿論認為既然擋不住,乾脆就由政府做莊,至少可以保障我們運動選手的生命安全,免於黑道的威脅,但今天發行運動彩券的有再回歸到對運動選手的關懷嗎?你們是否有做好安全防弊的措施,當國內的體育比賽或賽會也加入成為標的後,相關選手的生命安全是否會受到更大的侵害?這些都是你們首要考慮的重點,至於彩券如何發行或賺錢,乃至於這些賺到的錢將來要分配給中央或地方,我相信會有其他很多機關幫你設想,你們只要堅持自己的專業就好,這件事雖然在你來之前就已定案,所以,今天你提出這樣的建議報告,本席實不忍苛責,但如果一步走錯,很可能接下來就是步步都走錯,你可能不知道這件事一開始就是體察上意,因為總統說要發行,下面的人就只好趕鴨子硬上架,不論以何種形式,或是各種便宜行事,最後終造成先上車後補票的結果,雖然其間有修正公益彩券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但因未修正第一條及第六條,終使體委會陷入絕境,黃委員等想提案進行補救,惟你們已先招標,我們再於事後補修法,試問,那些已將此視為金雞母的既得利益亦即賦予你們公權力的行使,但你們卻在第十八條規定:「得委付民間處理」,我知道張處長是學法律的,請問你是否看過類此法令條文,授權民間或學者專家進行查核,再由體委會根據查核結果做出罰款或停業的裁罰?這豈不是條文與條文之間相互矛盾?

再者,第十一條規定,專業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同時,你們也在辦法中規定,對加入販售彩券的零售商必須針對實務操作充分加以訓練,在你們還未訂定專業認定標準、對零售商進行訓練之前,第二十三條竟然規定將追溯自今年5月2日施行;凡此相互矛盾的條文,在辦法中所在多有。

日前行政院劉院長向本院報告施政方針時指出,他將在今年9?10月提出行政院組織再造相關法案,到時候體委會花落誰家,請問主委心裡可有譜?

戴主任委員遐齡:大概會移至教育部之下。

趙委員麗雲:你們把本條例的主管機關移到行政院體委會,將來行政院組織再造時,再將體委會移至教育部之下,若果如是,請問主委,教育部管不管賭博?在此情況下,教育部能收體委會這個單位嗎?

另外,主委擔心彩金上限的問題,我知道你有實質的困難,據我所知,包括網路投注的彩金上限已達95%,並非主委方才說的90%,而照台北富邦銀行所做必須過三關的規劃,到時候得獎的比例只有八分之一(即12.5%),因此,他們顯然已失去競爭力,但你們以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彩金的上限,在通路的部分已上調到75%,在此情況下,你們認為社福團體會讓你們過關嗎?這樣低的比例,要他們如何提高銷售業績?連帶也使得他們分到的錢變得很少。

還有發行機構也是一大問題,剛才廖正井委員建議你們要被指定的銀行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參加競標,惟根據現行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彩券發行機構一定要給台北富邦銀行,否則就要吃上官司;事實上,你們對台北富邦銀行已經給予「先招標、後修法」的待遇,這是你們和台北富邦銀行之間所建構的信賴原則,至於一般民眾、體育界人士,難道你們就沒有任何信賴原則被要求嗎?

至於盈餘的使用,在採取40%、40%及20%分配方式之前,可以不先尋求主計處的意見嗎?或是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間求取一個平衡點?方才洪委員擔心的問題,難道你一點也不擔心嗎?

我仔細看過你們建議修正的條文,發現其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與疑義,你們實在浪費我們很多時間,本席真正擔心的是它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本席手上有國內幾家知名報紙於周末例假日加版的體育新聞,光是主流報紙相關體育消息的報導就有三大頁,這到底是對體育新聞「重視」或者是「不重視」?就一般人看來,以這麼多的篇幅報導,當然表示很重視,但就其報導的內容來看,與國內運動或體育賽事有關的部分幾乎是零,包括倒數68天的奧運選訊,所占的版面竟然只剩下九分之一,其他多數版面就像殖民地一樣,盡是有關Lakers、Celtics、NBA、MLV、足球世界杯等訊息報導,難道這塊土地上沒有任何本土的運動或體育競賽?到時候如果也將這部分納入,「全民運動」是否就變成「全民『賭』運動」或是「全民『看』運動」?最後有無可能演變成「全民『不』運動」!基於上述,發行運動彩券所引發的負面效應,你們一定要好好思考,這才是當務之急!其次,各種比賽、賽會的管理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今天之所以會有發行運動彩券之舉,係肇因於民國85年職棒涉賭案造成很大的風波,社會輿論認為既然擋不住,乾脆就由政府做莊,至少可以保障我們運動選手的生命安全,免於黑道的威脅,但今天發行運動彩券的有再回歸到對運動選手的關懷嗎?你們是否有做好安全防弊的措施,當國內的體育比賽或賽會也加入成為標的後,相關選手的生命安全是否會受到更大的侵害?這些都是你們首要考慮的重點,至於彩券如何發行或賺錢,乃至於這些賺到的錢將來要分配給中央或地方,我相信會有其他很多機關幫你設想,你們只要堅持自己的專業就好,這件事雖然在你來之前就已定案,所以,今天你提出這樣的建議報告,本席實不忍苛責,但如果一步走錯,很可能接下來就是步步都走錯,你可能不知道這件事一開始就是體察上意,因為總統說要發行,下面的人就只好趕鴨子硬上架,不論以何種形式,或是各種便宜行事,最後終造成先上車後補票的結果,雖然其間有修正公益彩券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但因未修正第一條及第六條,終使體委會陷入絕境,黃委員等想提案進行補救,惟你們已先招標,我們再於事後補修法,試問,那些已將此視為金雞母的既得利益者肯願意放手嗎?當社福團體站出來的時候,你們肯定是被人修理的那部分!希望體委會引以為戒,縱然第一步走錯了,接下來每一步都要小心應對,不要亂了方寸,你們既然提出修正建議,就應按照行政程序與行政院好好溝通,讓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都知道,施政要順勢而為,主委所做的努力,大家都有目共睹,在綠色交通當紅之際,加上新政府也大力提倡節能減碳的政策,這時候如果你能想到馬路上有五分之一的車子都跑不到5公里以內,而主委卻可以在幾分鐘就可以跑完這樣的距離,所以,如何趁這個機會大力推行自行車、健走及直排輪等運動,是主委炒熱體委會的方法之一。謝謝。

者肯願意放手嗎?當社福團體站出來的時候,你們肯定是被人修理的那部分!希望體委會引以為戒,縱然第一步走錯了,接下來每一步都要小心應對,不要亂了方寸,你們既然提出修正建議,就應按照行政程序與行政院好好溝通,讓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都知道,施政要順勢而為,主委所做的努力,大家都有目共睹,在綠色交通當紅之際,加上新政府也大力提倡節能減碳的政策,這時候如果你能想到馬路上有五分之一的車子都跑不到5公里以內,而主委卻可以在幾分鐘就可以跑完這樣的距離,所以,如何趁這個機會大力推行自行車、健走及直排輪等運動,是主委炒熱體委會的方法之一。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