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1期
日期:970616
主席:林正二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43期 總號:3654 27頁~54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2406000 ; 02407000
法名稱:02406000 廣播電視法,廣電法
02407000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電播電視事業基金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審查委員洪秀柱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刪除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洪秀柱等17人擬具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8-40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賴委員說看不懂新聞局的報告,本席倒是看得非常懂,所以我開始相信男女有別,我們女生對於解碼是比較強的。副局長,我看你寫得很清楚,第3頁第肆項明白指出,廣電基金繼續存在,你的結論就是必須轉型或角色調整;而第伍項又說,裁撤廣電基金,新聞局毋庸支援經費,清算沒有問題,意思就是金錢有來處;而且後面提到,目前僅存的工作就是人才培訓,可見工作也有了去處。我覺得這個報告寫得非常明白,賴委員可能故意要開你玩笑。但是,目前新人新政,我們對你們想要做的事情樂觀其成,不過對於一些疑慮仍須釐清,讓民眾對這件事情沒有負面的猜測。現在錢有來處、人有去處、業務也有去處,於情來說沒有什麼困難,於理呢?對於外界的質疑,你們是否要說明一下?過去幾年大家對於基金會最大的質疑在於基金的來源往下降,沒有向上升的可能。其次,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四條規定,提撥比例為盈餘的1%到10%,被認為是一隻牛剝兩層皮。廣播電視雖然有類似特許的權利,應該回饋社會,所以當初才會有盈餘提撥的規定。但是民眾認為,原先特許時已收取權利金,再就盈餘長期剝削猶如一條牛剝了兩層皮,請問你們的說詞如何?最後一項質疑是針對其績效,根據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其業務只有4項,可是他們的所作所為都超出了這4項業務,包括抵制媒體、輔選站台,你們內部對這些行為有何考評?以上3項於理應裁撤的理由,你們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是替他們開脫,還是你們願意講實話讓我們有確實的理由來作決斷?
主席:請行政院新聞局易副局長說明。
易副局長榮宗: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關於基金來源及一頭牛剝兩層皮的質疑,現在的提撥制度是根據大院通過的法源在運作。
趙委員麗雲:我知道,所以今天我們才要動法源。請問你們以專業立場來判斷,這樣合不合理?剛才管委員認為這是一個市場失靈的機制,一定要這樣抽。你從專業立場來看,你們對特許事業收取權利金,然後對沒有盈餘的事業也要提撥,這是否合理?這是民眾質疑最多的焦點。剛才賴委員支持洪委員的提案,本席和洪委員是好姊妹,我可不希望她變成圖利財團者,所以請副局長好好說清楚。
易副局長榮宗:有盈餘才會提撥,沒有盈餘就不會提撥,剛剛大院委員對此有不同看法,這是仁智之見。至於特定人士的特定作為影響社會對基金單位形象的認知……
趙委員麗雲:副局長說得很清楚,關於3項質疑,你只有對是否回饋的機制尚有疑慮,假設失去這個機制,你們還有沒有其他的機制?業者現在經營不良,未來如果有起色甚至有高度盈餘,你們有沒有任何機制讓他們回饋社會?
易副局長榮宗:這個法源依據如果廢止的話,似乎沒有其他的法令依據。相關問題請曾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曾處長說明。
曾處長一泓: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法源是針對無線廣播和無線電視部分來制定的條例,所以提撥也是針對這兩個事業體,除了這兩個之外……
趙委員麗雲:這兩種事業體類似於特許,假使法令廢止後,這些事業還有暴利的話,你們有沒有任何的機制可以向他們收取基金?
曾處長一泓:這個條例廢止後,我們就沒有法源對於這兩個事業體……
趙委員麗雲:他們不必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曾處長一泓:那是另一回事。
趙委員麗雲:對政府來說是同一件事。
曾處長一泓:我們只是對他們盈餘的部分以這個條例來……
趙委員麗雲:我是指回饋社會,我沒有說一定要回饋新聞局。
曾處長一泓:除了這兩個事業體之外,其他的事業體例如有線……
趙委員麗雲:你們應該把這個問題想清楚、講清楚,這些事業體並沒有說得到暴利就不回饋社會,剛才管委員的說法是這樣的,你要弄清楚她的意旨,不要陷洪委員於不義。他們的事業所得一樣要繳稅,政府對此有管制,他們一樣要回饋於民,並不是非要提撥給基金才算回饋於民。如果提撥給基金,形成一個黑盒子,使用項目還超過法定職掌那4項以外,反而變成亂用私房錢。本席現在就是逼你們想清楚。
再回頭講於法的部分,副局長是否發現這部法規繼續存在會和其他法規相違逆?
易副局長榮宗:敬請委員指教。
趙委員麗雲:通訊傳播基本法於93年1月7日公布,從第一條法意來看,它的設置目標不是和這個基金會重疊嗎?依據第一條規定,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所以設置NCC。而廣電基金會的目的也是為了提升廣播電視事業水準,而事業水準是以何來評斷?難道不是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難道不是國民權利的保障?難道不是多元文化的維護和廣電事業的健全發展嗎?所以在93年1月7日廣播電視基本法公布之後,你們就應該去想這些問題,因為兩者的功能、目標完全重疊。
另外,在公共電視法通過後,廣電基金會發展公共電視的目標完全被取代,NCC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NCC掌理事項是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你們卻把這些業務死拉在自己的手上,還由新聞局來作規管單位。預算法規定不能重複編列,但是97年度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目還編列了四億四千多萬元,這不是重複編列嗎?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也規定,所謂特種基金是根據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設置者,它是非特種營業基金、非營利特種基金,應達成設置之目的。現在你們設置的目的已經消失,要追求最高效益,你們的效益又被質疑,因為已超出法定職掌,所以你們應及早主動、名正言順地去做,不必躲躲閃閃。
總之,於法、於理、於情,你們都可以朝這個方向去做,因為於法顯有不合,於理則是民眾質疑有理,於情則是金錢有來處、業務有去處,所以本席贊成刪除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並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裁撤廣電基金。至於業者如果有很高的盈餘,要如何回饋同業?你們應該考慮。另外,昨天新聞報導指出,3歲以前的孩童每天看電視超過1小時,識字率就降低7個字,這些都有待好好檢討,讓業者彌補他們對青少年所造成的禍害。以上建議提供你們作參考。謝謝。
易副局長榮宗:謝謝委員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