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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政府參酌芬蘭日本作法,推動老人運動保健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10/28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2期

日期:971028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7卷056期 總號:3667 118頁~263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議案代碼:105

案別:臨時提案非法律案

會議及提案內容:五、本院委員趙麗雲等43人,鑑於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冠於全球,老人已占總人口10.2%,爰建請政府參酌芬蘭、日本的作法,編列預算推動老人運動保健相關計畫,幫助及鼓勵老人參加保健體適能運動,俾落實保障老人健康權利,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63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163-164)

發言內容:

主席: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3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趙麗雲等43人,有鑑於台灣地區人口老化速度冠於全球,65歲國民已占總人口10.2%,然此為數眾多族群的生命品質良窳迄未成為政府施政的重點。國內雖早已開辦全民健保,但健保經費大多花費在後端—「治病」部分,鮮少投資在前端—「保健、疾病預防」。僉以台灣老人身心健康與生命品質情況普遍不佳,不但已形成老人本身的嚴重困擾,亦已成為家庭及社會的沈重負擔。爰建議政府參酌芬蘭、日本的作法,編列預算推動老人運動保健相關計畫,幫助及鼓勵老人參加保健體適能運動,俾落實保障老人健康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等43人,有鑑於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冠於全球,老人已占總人口10.2%,然此為數眾多族群的生命品質卻迄未成為政府施政的重點。國內雖早已開辦全民健保,但健保經費大多花費在後端—「治病」部分,鮮少投資在前端—「保健、疾病預防」。僉以台灣老人身心健康與生命品質情況普遍不佳,不但已形成老人本身的嚴重困擾,亦已成為家庭及社會的沈重負擔。爰建議政府參酌芬蘭、日本的作法,編列預算推動老人運動保健相關計畫,幫助及鼓勵老人參加保健體適能運動,俾落實保障老人健康權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台灣人口結構自1993年即邁入WHO定義65歲以上人口大於7%的老人國,據統計迄2007年底,台灣老年人口計234萬3千人,占總人口比例已達10.2%,然而事關此逾1/10人口之高齡者生存權利的「老人人權」卻未獲得應有的重視。據2000-2007年台灣老人人權指標調查發現,各項指標的表現均低於三分(滿分值為5分),顯示台灣老人人權在推動與實踐上的低落。

二、依聯合國1999年大會通過的「聯合國老人綱領」,老人應有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與尊嚴等權利,然不論前述何種權利若沒有健康權作基礎,各項權利終將難以實踐。茲舉老人自殺為例,據統計,台灣老人自殺死亡率為25%,遠高於一般人的5%,而研究發現,老人自殺主要肇因於憂鬱症,但老年憂鬱症的最大危險因子卻係身體疾病,爰此,許多學者遂主張,老人人權亦應包括充分、有效的醫療照顧,以維持基本的健康權利。

三、另據統計,國內老人醫療支出不但已占去家庭醫療總支出的20%,亦耗費3成以上的全民健保醫療資源,不僅顯示台灣老人身心健康與生命品質情況普遍不佳,亦突顯出國內健保經費大多花費在後端—「治病」部分,鮮少投資在前端—「保健、疾病預防」部分,已逐漸遺留下不良後果。

四、芬蘭、日本和台灣均是人口快速老化的國家,但是用在老人健康維護經費的做法卻是十分不同。以芬蘭中部一個人口僅八萬人的大學城—佑華斯克拉為例,每年編列市政預算的2%(2億5千萬元)專用以推動老人運動保健,一年聘請13位運動教練、40位物理治療師及70位按時計薪的休閒運動科系工讀生,幫助老人做適當的運動,使老人更健康,花在醫療上的經費自然減少,該地所標榜—「持續運動迄臨終前兩週才躺在床上」的措施已被譽為世界頂尖的公共政策之一。另外,日本經濟產業省和地方政府為了幫助銀髮族維持身體健康,鼓勵高齡者參加健身班,遂於老人居多的社區開設所謂的公立「十坪健身房」並推出銀髮族私立健康俱樂部學費減額優惠措施,積極設定誘因鼓勵老人運動保健。

五、鑑於國內老人保健運動機會十分有限,個人生命品質不佳造成其個人困擾及國家社會醫療成本沈重負擔的事實,籲請政府參酌芬蘭、日本的做法,編列推動老人運動保健相關經費,幫助及鼓勵老人參加運動,維持其良好的生命品質,俾有效降低國家醫療成本。

提案人:趙麗雲

連署人:費鴻泰  張顯耀  吳育昇  江玲君  簡東明  蕭景田  李嘉進  賴士葆  廖正井  黃偉哲  王進士  吳志揚  陳亭妃  陳福海  侯彩鳳  鄭汝芬  黃淑英  管碧玲  盧秀燕  蔡錦隆  周守訓  丁守中  吳清池  邱 毅  李明星  羅明才  曹爾忠  李復興  林鴻池  黃志雄  呂學樟  林建榮  盧嘉辰  林滄敏  陳秀卿  帥化民  陳淑慧  羅淑蕾  楊仁福  洪秀柱  黃昭順  紀國棟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