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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再造請審慎考量設置中央消費者保護機制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11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2期

日期:971111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63期 總號:3674 102頁~158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

議案代碼:102

案別:臨時提案非法律案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趙麗雲等40人,鑑於我國歷來送立法院審查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各種版本,無一主張應設置中央層級的消費者保護機制,連現有的行政院消保會都有可能被裁併,消費者權益勢將無法獲得公權力的有效維護,爰提案籲請行政院允宜順應民意及掌握世界潮流,於組織再造案內縝審考量設置中央消費者保護機制,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47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147-148)

發言內容:

主席: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4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消費者保護工作攸關全民福祉,一向深受各先進國家之重視,紛紛透過立法與設置中央層級消保機關等,據以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甚而蔚為此波以「追求行政效能、顧客(人民)滿意度」為主軸之政府再造運動的焦點。然而考察我國歷來送立法院審查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各種版本,卻無一主張應設置中央層級的消費者保護機制,顯然連現有的行政院消保會都有可能被裁併,消費者權益勢將無法獲得公權力的有效維護。爰提案籲請行政院允宜順應民意及掌握世界潮流,於組織再造案內縝審考量設置中央消費者保護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等40人,有鑑於消費者保護工作攸關全民福祉,一向深受各先進國家之重視,紛紛透過立法與設置中央層級消保機關等,據以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甚而蔚為此波以「追求行政效能、顧客(人民)滿意度」為主軸之政府再造運動的焦點。然而考察我國歷來送立法院審查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各種版本,卻無一主張應設置中央層級的消費者保護機制,顯然連現有的行政院消保會都有可能被裁併,消費者權益勢將無法獲得公權力的有效維護。爰提案籲請行政院允宜順應民意及掌握世界潮流,於組織再造案內縝審考量設置中央消費者保護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歐、美、日等先進民主國家以「新公共管理運動」主軸--「追求行政效能、顧客(人民)滿意度」作為推動政府改革理念,基此,消費者保護工作遂成為當前各國重要施政目標之一。各國近期以來紛紛制定了具公信力、公權力的消費者保護機制與措施,如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令、成立中央層級的消費者保護組織等,足見各國對消費安全與消費者保障的日趨重視。

二、歐盟議會新近設置歐盟健康暨消費者保護總理事會,俾持續監管各國消保措施並更新相關法令規範;瑞典除了設置消費者保護署,俾確保消費者權益受到尊重之外,另設置國家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提供民眾法院以外另一個迅速、簡單又經濟的消費者爭議救濟途徑;德國於2001年初,將「農業及糧食營養部」更名為「消費者保護暨糧食農業部」,啟動了農業與消費者保護並重的世界潮流;美國政府於近年來整合了6個與消費安全相關且具有不同管轄範圍之聯邦機構,建立單一入口網站,做為美國政府「產品召回」之管道,以加強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日本政府則於本月初宣布迄2009年底之前將完成「消費者廳設置法」草案概要,該法案將明載設置消費廳以負責彙整消費相關問題,並與各省廳合作,對涉侵害民眾消費權益之業者進行調查或執行處分,俾強化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我國現制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乃消費者保護相關政策之研擬、審議與監督其實施機關,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所稱之主管機關,而消保措施、方案,主要係由與消保業務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各部會分頭處理,而實務上則依「地方制度法」由地方政府設置消保官負責推動,但由於地方政府消保人力及資源相對匱乏,消費保護實力有未逮;又以我國各部會權限劃分並不十分明確,常會出現各部會間權責認定事件,甚至發生相互推諉而致延宕處理情形,如今年9月發生的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衛生署、經濟部及陸委會等單位雖皆有管轄責任,卻仍發生政策反覆、行政效能欠佳,導致逾8成民眾對政府處理表達不滿意之結果,令人十分遺憾。

四、為強化及整合食品、藥品衛生管理機制,行政院近期責成衛生署成立「食品藥物管理局」,然而消費安全並不止於飲食與醫藥方面,舉凡食、衣、住、行、育、樂各層面無一不涉入消費的安全與權益,職是之故,設置能全面保障消費安全的中央機關實有必要性,然而考察歷年行政院送立法院審查的行政院組織改造各種版本,卻無一主張應設置中央層級的消費者保護組織,顯然連現有的行政院消保會都有可能被裁併,消費者權益更將無法獲得公權力的有效維護。

五、值此各國政府均體認政府施政須追求顧客(人民)的「滿意」,更須在乎顧客(人民)的「不滿意」,而人民就是顧客,也就是消費者,已成世界趨勢潮流之際,籲請我國政府組織再造允宜順應民意及掌握世界潮流,考量加設中央消費者保護機制。

提案人:趙麗雲  

連署人:盧嘉辰  王進士  羅淑蕾  羅明才  楊仁福  廖正井  吳清池  江玲君  費鴻泰  徐少萍  黃淑英  翁金珠  陳 瑩  陳淑慧  蔣孝嚴  林建榮  劉盛良  吳育昇  翁重鈞  黃志雄  朱鳳芝  陳福海  賴士葆  鄭金玲  江義雄  李慶安  李明星  孔文吉  丁守中  陳根德  簡東明  郭素春  林德福  李嘉進  陳秀卿  盧秀燕  侯彩鳳  周守訓  林明溱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