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 07屆02期
日期:971211
主席:謝國樑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1期 總號:3687 471頁~494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4551000
法名稱:04551000 貪污治罪條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484-487
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P.473-494)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這個委員會經常劍拔弩張,所以我就「雞婆」,經常想來讓大家輕鬆一下,提供給大家一個另類的思考。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趙委員麗雲:您知道剛剛才過的萬聖節嗎?
吳次長陳鐶:是。
趙委員麗雲:您知道萬聖節最主要的習俗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去要糖果。
趙委員麗雲:街坊鄰居一開門,就碰到一些惡作劇的小孩,他們說:不給糖吃,就要惡作劇。通常你會不會給?
吳次長陳鐶:我沒遇到過,如果我遇到,我會給。
趙委員麗雲:你會給,犯不犯罪呢?
吳次長陳鐶:應該是不犯罪,因為……
趙委員麗雲:我們等一下再來下結論。過幾天就是聖誕節,你相不相信有聖誕老人?
吳次長陳鐶:我不是信奉天主教或基督教。
趙委員麗雲:你有沒有被你的小孩強迫假扮聖誕老人,而且要在他們的襪桶裡放禮物呢?
吳次長陳鐶:沒有。
趙委員麗雲:那你很幸運,我們大部分的人都得假裝聖誕老人。
不犯法的行為,就是本條第二項的職務之行為,關於職務之行為施予財物利益,如果他有罪,是不是該判聖誕老人或給糖吃的街坊鄰居有罪呢?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這不太一樣,聖誕老人或鄰居沒有職務,所以跟職務不相關。有些禮俗,公務人員……
趙委員麗雲:你現在講到重點了。貪污治罪條例真正要裁罰的是有職務的公務人員。現在如果修了第二項,罰的是一般的老百姓。其實貪污治罪條例有兩個要件,對不對?一個是違背職務,他有犯法的行為;後面就是他不廉潔,對於公務人員來講,即使沒有違背職務,他的職務行為如果不廉潔,一樣還是要罰他。反過來說,我是老百姓,請問世界上有哪個法律是對老百姓課予廉潔之義務呢?請你舉例。
吳次長陳鐶:當然,基本上老百姓沒有廉潔的義務,但是不可以侵害公務人員的義務,如果去行賄公務人員就會造成公務人員的不廉潔。
趙委員麗雲:現在談到實務,你如何去證明這一點?如果他沒有違背職務,我送他東西,就如聖誕老人,如果獎賞他的行為或是街坊鄰居怕小孩惡作劇而給糖吃,這不是一樣的邏輯嗎?他是關於職務之行為,我施予財物利益,結果我有罪,這個邏輯在哪裡呢?
吳次長陳鐶:在83年曾經提至大院,即有關職務行賄的處罰規定,當時在司法委員會審查時,委員提出意見認為民眾沒有廉潔的義務,有時就職務上的行為去送……
趙委員麗雲:你有一點亂,我不是學法的,所以我的想法及邏輯比較接近一般人。我請你去思考,一位公務人員如果違背職務,他又不廉潔,那他一定該重罰,大家對此都沒有意見。
吳次長陳鐶:是。
趙委員麗雲:他有違背職務及不廉潔是受到一位非公務人員的行賄所致,因為違背行為是犯罪行為在先,所以他有犯罪行為,裁罰時如果連帶到那位非公務人員的行賄者,天經地義,我們也都覺得OK。
現在反過來,公務人員的合法行為施予財物,它是一種vicious,不是一種crime,這沒有涉及犯法,只涉及不廉潔。你剛才也說了,舉世無雙沒有對老百姓不廉潔行為是可以裁罰的,這樣的法律,你訂得下來嗎?你覺得合法理嗎?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有些國家對於職務上的行賄行為是加以處罰的。
趙委員麗雲:這個我沒有疑義。我說我現在是老百姓,對於完全沒有違法的行為,我施予財物或利益,而我也知道我這個想法會犯眾怒,法務部也講在國民情感上是違背的,但是我們要冷靜不要激情修法,現在他沒有違背職務,他或許有一點點刁難我或者是向我示好,我給予職務,你如何辦得下來,這叫郎情妹意,兩相情願,法官有可能判得到這種真實的案例嗎?
吳次長陳鐶:有時候還不是兩相情願,有時候是迫於無奈,剛剛吳委員也提到……
趙委員麗雲:你現在就講到重點,他迫於無奈,他去交了,結果你還要罰他,你不覺得這個邏輯有問題嗎?比如萬聖節時的小朋友如果不給糖吃,就會丟雞蛋,害我連洗3天都還會留下臭味,因此只好給他們糖吃,結果現在你罰的卻是我。這是同樣的一件事情,在邏輯上是不合的。
其實我為什麼衝過來這裡發言呢?教育委員會審查國民教育法是很重要的,可是我看到法務部基於國民感情,你們是贊成的,但是院方尊重本院認為這是立法自由形成的範圍,我知道你們是高竿一點,把責任推給我們。可是我希望法應貴乎無爭議,日後也能無爭議,必須保持安安定定、清清靜靜的心去修。現在是人人喊打,陳水扁涉案,我們看到那些財團送賄,真是罪無可逭。但是法就是法,你們叫Ministry of Justice,什麼叫正義?我希望你們要清楚明白啊!
我再以你們立法說明上的一個邏輯來請教你,假設就這麼訂定下來,對行賄者課予重責、重罪,就可以阻遏這些行為的話。同樣的故事也請你再想一遍,你現在罰了爛好人的聖誕老人,你罰了沒有是非及怕事情的街坊鄰居之後,就可以阻遏這些小孩要賣乖去求取聖誕禮物,或者是他們不會沿街再要糖吃,這中間有邏輯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會有一點效果……
趙委員麗雲:小孩真的會這樣嗎?現在以小孩來代表公務員,你現在罰的是他。我的罪還是我的罪,我的責任還是我的責任,你是你,我是我,罰了就活該,怎麼會因為被罰,而同情聖誕老人或街坊鄰居,就不再要糖吃呢?小孩就會自我收斂,不再賣乖及不給禮物,這個邏輯是不存在的。
吳次長陳鐶:這會造成……
趙委員麗雲:你們學法學久了以後,就會建構很多虛構的邏輯。我們要以老百姓的心去想,這個邏輯是不存在的,中間絕對不存在因果,甚至沒有相關,否則你們可以去做研究。
本席以上所提出的3點,我請你去思考,我今天來是犯眾怒,人人會喊打,因為每個人都樂觀其成,但是我一再講,修法要有一個清清平平的心。今天因為有特例在那裡,人人就認為可以這樣做,但是crime is crime,vicious is vicious。什麼東西是要看在倫理、社會及道德上,甚至宗教的力量才可以克服的部分,你們可能要有分際。新加坡為什麼不管娼妓,但為什麼要管攤販呢?他們有他們的法理邏輯,我也期待我們的立法及司法系統也有這樣的水準。
第十一條第二項的部分,關於職務行為之行賄課予刑責,人人喊好,但是在法理邏輯上是否站得住腳呢?貪污治罪條例的標的及適用範圍,就是在整我們這些公務人員的。你現在擴大到可以對付一般老百姓,合不合宜呢?我真的期待你們深思。如果真的要對老百姓裁罰,可能不是放在貪污治罪條例這裡。假設公務人員不是犯罪,關於不廉潔就不能及於老百姓。我希望你們在邏輯上要建構清楚,雖然人人都在喝采,但是對你們來講,在歷史上可能是有很重後座力的一步,我期待你們再深思。我相信我說完這些話後要趕快跑,否則主席或提案人都要打我,不過這總是人文思維的另類衝擊。謝謝。
主席:謝謝趙委員麗雲的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