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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組織法草案」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29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2期

日期:971229

主席:吳清池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4期 總號:3690二 423頁~443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2911000

法名稱:02911000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組織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組織法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426-428

決議 另定期繼續審查。(P.424-443)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這個版本是96年7月前政府提出的版本,而你們並沒有加以修訂,是否表示這個版本是合理可行的呢?然本席擔心的是,第一,這樣是否能夠有效落實你們的法意呢?就是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研究業務,第二,你們會不會跟其他單位之間在業務上會有所扞格而分離不清?第三,你們有一些移撥的人員,而這些移撥的人員該如何自處?未具資格者如何有適當的僱期?我在看了相關條文後,發現其準用的規定是屬於所謂的極簡派,而主委認為這樣的版本是沒有疑慮的?

主席:請文建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黃主任委員碧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正,我們的版本條文確實比較簡略,簡略當中也有一點我們的想法,一方面我們在送請行政院核定時……

趙委員麗雲:希望保留很多彈性?

黃主任委員碧端:是。

趙委員麗雲:彈性太大會不會有所流弊?我舉實例,因為你們的單位並不小,可能是體委會、青輔會等好幾個單位加起來的規模,你們預計的員額可達203人,預計分9個單位,意思就是國家短時間內就會增加數十位中高階公務人員。你們的組織法草案不但沒有以附件夾送編制表,也沒有關於編制的相關規定,相較於其他單位而言,例如農委會所屬農糧署也是三級單位,但是農糧署的組織法除明文規定設置多少組、人員的編制、官職等及數額外,對於任用、聘用人員的移撥、職務聘用或準用的規定及所承接未具資格人員之任用及遇缺能不能補等等細節,在其組織法上都規定得很清楚。你們的組織法為了保留彈性,只在第五條規定「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編制表」,等於要我們空白授權。你們並非一個新設單位,也不是單一舊的單位去改制而成,而是綜合、承受了許多其他單位,甚至承接一些不是非常適任的人員,可是你們不做相關規範只為了保留彈性,我不知道這樣對還是不對。請問主委以為如何?你很有信心嗎?因為我也處理過這種單位合併、移撥的狀況,你會發覺許多人為了升職等搶官做,還有職系的不同、任用或聘用的各種狀況,尤其是你們還有學術人員,其聘用、準用的升職等規定又有不同,簡直一塌糊塗!你們的組織法為何走極簡派,請問有何特別的原因嗎?

黃主任委員碧端:委員指出的當然確實也是我們的考量,也就是如果我們另定編制表,可以防範將來一旦發生任何變動就必須重新修法,而修法的作業程序……

趙委員麗雲:組織法尚未制定,你已認為一定會改?

黃主任委員碧端:我們現在已有一個編制表草案,這個草案授權……

趙委員麗雲:根據編制表草案,你們將設5組4室,雖然你們的預算只編列一百六十幾個,現在要增加到203人,本院必須給行政院空白授權,官職等隨便你們怎麼用?這是涉及預算的,所以我們要管,其實是有我們的顧慮的;我們也替你擔心,你們合併其他單位會有一些困擾。另外我也覺得奇怪,組織法上為何不列出法源?從條文的規定看起來反而比較像二級機關的體例,把法意列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掌理事項,但使用這樣的體例會產生一個困擾,就是文化資產的範圍如何界定?如果明定根據文資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法,那麼文資保存的項目很清楚就是文資法所規定的六類八項。現在第一條未明列法源就直接在第二條規定掌理事項,又把業務分為有形、無形,請問故宮的古物也歸文化資產管理處管嗎?教育部的博物館,將來如何與你們分工呢?農委會的自然地景,根據文資法,也可以變成你們第二組的業務,我不知道你們怎麼切割?傳藝中心,你們還要設總處,可是根據你們的組織法,它也是你們第三組的業務。這種極簡派的組織法,將來不管是跟教育部、故宮、農委會,甚至你們自己轄下的許多其他單位的業務是相互扞格的。若根據本條例,你不覺得你們可以管故宮的古物嗎?

黃主任委員碧端:第一,有關法源依據部分,我們現在是放在立法說明中……

趙委員麗雲:立法說明不等於法案,組織法條文上毫無法源耶!

黃主任委員碧端:委員的提醒,我個人認為非常好,我們會把這部分放在第一條條文中。

趙委員麗雲:可是放在第一條又有一個問題,文資法第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設專責機構,可是根據文資法第四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建會,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但是第七款,就是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行政院農委會,照這個意思,是不是農委會也可以另外設立一個總管理處,與你們的總管理處平行?還是地方政府所設管理處,又跟你們的總管理處之間毫無隸屬關係?你不覺得這是一個很痛苦,將來無法執行業務的架構嗎?我不知道為什麼這個組織法訂定得如此極簡派,中間又留下那麼多空白?雖然本席發言時間已屆,但我實在非常憂慮本組織法此種極簡派風格。將來你的業務幾乎是包山包海,包去了其他很多機關的法定職掌,而你們之間沒有適當的切割,文資法又是一個破破爛爛,老早就應該修正的法律。將來文建會跟地方政府如何互相隸屬又能互相合作,其實又涉及許多利害相關的事情,包括容積率的移轉等等,我真的覺得你們應該審慎為之,不能急就章。

最後,關於人力資源部分,我查過,全國只有7個系所培養相關的人才,你接收的現有人力,根據我所知,與你的職掌距離滿遠的,如何充實你們的人力資源,不光數量充足,素質也能提升?也請主委多加費心。我剛才的建議,請主委回去想一想,如果你急切得通過此法,是不是會讓自己更煩惱?本法是否急迫到必須今天通過?我希望最後協商時聽聽主委的意見。

黃主任委員碧端:謝謝委員,也許等一會有時間可以進一步與委員交換意見。

趙委員麗雲:是,我希望你趕快想一想,是否一定要今天通過。

黃主任委員碧端: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