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316
主席:曹爾忠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13期 總號:3699 231頁~301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施政報告
會議及提案內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彭芸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86-289
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P.233-301)
類別:國內新聞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質詢。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辛苦了,連午餐都沒有好好吃一頓。這是妳上任後的第一份完整報告,看起來非常周整,我也詳細拜讀其中16項重點。請問你們是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所設置的嗎?
主席: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彭主任委員答復。
彭主任委員芸:主席、各位委員。是。
趙委員麗雲:通傳法第一條說,這是為了因應科技匯流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等等,請問您的施政重點有以此為依據嗎?
彭主任委員芸:我們會努力配合。事實上,您所關心的四項,包括產業發展、保護消費者、多元文化及弱勢族群等,在我們目前所修的電信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無線廣播電視法中,也有反映出這樣的精神。
趙委員麗雲:妳不太管產業怎麼樣嗎?
彭主任委員芸:我們當然要管。
趙委員麗雲:但有5項最主要的匯流產業,目前幾乎停擺,外界對此亦有所質疑:一、數位無線電視第二梯次招標幾乎停擺;二、數位廣播只剩一家;三、行動電視沒有進展;四IPTV沒有進展;五、MOD甚至落後於香港。因此,外界評及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時,認為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置之後,反而落後於亞洲,更遑論歐美,您對此有何回應?
彭主任委員芸:謝謝委員關心。事實上,您剛才提的幾個項目都是非常重要的關鍵。
趙委員麗雲:因為關鍵,所以,在報告中可以不見了?
彭主任委員芸:其實,我剛才多多少少都有提到,只是口頭報告時因為時間不夠,無法說得很仔細。以數位電視而言,我們的有線電視廣播法目前正在進行修法,一定會把數位電視、機上盒等納進去;至於委員也很關心的DAB部分,在前一波算是不太成功……
趙委員麗雲:由於時間的緣故,本席必須打斷你的說明,但我也必須指出,這些匯流產業的發展其實是你們很重要的工作。
彭主任委員芸:當然。
趙委員麗雲:希望在你們將來的報告中可以看到你們在這部分有更具體的進展。
彭主任委員芸:好。
趙委員麗雲:本席質詢的第二項主題是你們的立法計畫,妳提出了兩項,包括濫發電子郵件部分,只要你們能管得住,我相信受害的民眾一定都為妳叫好。但是,妳的第二項立法計畫是未演先轟動,您第一次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感受是如何?您這麼做對NCC是有利還是有害?是傷了和氣還是更加強了您的領導統御?對於內部的協調問題,有沒有影響到妳將來歸管法規的立法工作?
彭主任委員芸:謝謝委員關心,其實,這次也是有點陰錯陽差,因為本會成立之後,都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書,我提出不同意見書好像就變成……
趙委員麗雲:我相信不是妳提出不同意見書而起了爭議,本席是從科員做起,一直做到簡任官、政務官。妳的意見書在2月4日審議通過,公布之後引起軒然大波,3月2、3、4日再辦公聽會,您覺得公聽會什麼時候舉辦會比較好?公文還沒有送到行政院,就鬧到立法院來,這個程序是否符合倫理?是否正常、還是可以有改善空間?
彭主任委員芸:我們在公聽會之中,……
趙委員麗雲:本席是問妳程序問題。
彭主任委員芸:其實衛廣法的提出是走程序……
趙委員麗雲:是先辦公聽會還是自己先寫不同意見書?提出來之後,上了社論,然後記者都圍住我們,幾乎每個在場委員都被問到、也都傻眼,因為我們都還沒有看到內容,我們問行政院,行政院表示還沒有拿到修正案的版本,這個程序是否正常?還是一向如此?還是未來一定會如此?
彭主任委員芸:程序的問題我請高處長來答復。
主席:請法律事務處高處長答復。
高處長福堯:主席、各位委員。一般我們會內有統一共識後才會對外召開公聽會,那在召開公聽會之前,因為都有各界關切這個問題,我們也會廣發邀請函。
趙委員麗雲:本席提出這個議題,請你們回去後自己好好研究,看看將來你們要做這些修法、立法工作時,怎麼做才會比較順利、不會有負面的安排。
彭主任委員芸:謝謝。
趙委員麗雲:回到實體的部分,外界對衛廣法是有一些疑慮,剛才也有委員提出很多看法。本席想要談的是,我們檢視法規只有三個criteria,第一個是符合法益,因為機關一定有立法法益,訂出來的規定一定不能違背基本法,因為基本法等於是憲法修正案,高度必須一致。第二個是要有效,第三個是可行的。從這三個criteria來看,外界是有一些質疑,本席希望給妳機會可以說明。首先是妳的第二十條,其中的符合審查事證及公平原則聽起來是非常好,但是,事實的查證有技術上的實際困難,根本沒有feasibility,但是,你在注意做這件事時,被報導的當事人反而造成更大的傷害,當然,所謂的寒蟬效應、外界爭議會更多。對於這些質疑,請您以最短的時間說明之。未來有沒有修訂的空間?還是妳執意如此做?用什麼方式來防止這些可能的疑慮?
彭主任委員芸:在公聽會的過程中,很多業者也針對查證部分提出意見,但我們的查證並不是指如果沒有查證就一定如何,事實上……
趙委員麗雲:所以,妳也知道這部分不易確實執行?但是,妳希望在理論上將它提出來,讓大家有可以討論之處?還是另有用意?
彭主任委員芸:主要是很多民間意見或大部分委員認為……
趙委員麗雲:所以,妳這是回應民意、不見得可行?但是,請記得,當不可行或不能落實執行時,壓力會回到您自己,請您再考慮看看。
彭主任委員芸:是。可以。
趙委員麗雲:繼續是關於第三十四條,即如果內容損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停止播放。問題是現行民法已經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來就有更正與答復的公開權。或許有人會說這可能太慢了,因為一字入公門、九牛拔不出。但根據現在新聞的時效性,會重複播放的新聞是有限的,如果以目前電視台競爭劇烈的情況來看,實際運作上的作用並不大,是不是一定要這樣redundant?
彭主任委員芸:這部分我們回去可以再研議,好嗎?
趙委員麗雲:謝謝。再者,關於第二十二條的置入性行銷,剛才各位也談了很多,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的確是很麻煩。但是,像美國,他們是放在預算法,因為政府使用置入性行銷相關經費一定是依預算法來規範而非廣電三法,現在NCC雖然是獨立機關,你要監督的是你的上級機關—行政院或其他平行機關如新聞局的預算使用,未來在行政程序上會不會有捍格之處?
彭主任委員芸:這一點大家也討論了很久,我們也邀請主計處來表示,但是他們不願意。否則……
趙委員麗雲:這部分你們也帶回去作參考,因為這個文還是要送到行政院去。
彭主任委員芸:好。
趙委員麗雲:繼續是在很多的條款中,你都寫「相關辦法(即子法、命令)由主管機關定之。」外界認為這不符世界趨勢,而有過度管制之嫌,您又有何看法?
彭主任委員芸:在公聽會中是有一些這樣的意見,我們現在是針對公聽會的各種意見進行彙整。
趙委員麗雲:對於言論是可被視為一種商品,即與所謂的言論思想自由市場理論有關,你接不接受?這好像是我們吳庚大法官的意見。
彭主任委員芸:這部分有很多派別,在新聞傳播界也有很多的討論。我們當然希望做最周詳的討論,而且,也希望如委員所言,希望它是可行、又可以讓媒體新聞內容、節目多少有些改善。
趙委員麗雲:方才洪秀柱委員也談到創意等問題,的確,在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即釋字第四○七號)中,他是把言論看成一種市場,自然有市場法則去支配、去蕪存菁,他認為這個表現的自由,無論是用哪種方式,允許人民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與閉鎖落後之分野,只有保障各種表現的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支配。這個理論目前是很強勢,當然你剛才所講的還是見仁見智,可是回到你的機關法益,「以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但誰來決定孰者是利、孰者是害?大概不會是NCC,對不對?所以,這個利益以及後面提到的「提升多元文化」,本席認為應該要有更深的人文思維去考量這個方向,你可能覺得很有利,但你不是觀音菩薩、佛祖,你沒有辦法斷定這一定是有利或有害,所以,對於整個國家社會的發展、當前的情勢,所謂消費者的利益在哪裡?是怕有更多的權力自我裁決?還是我們來決定這個yes、這個對你有害?這可能值得主管機關去思考。因此,整個修法的方向而言,如果還有時間的話,根據你的通訊傳播基本法的法益,好好去思考你這樣的修法是更遠還是更近。
彭主任委員芸:謝謝委員。
趙委員麗雲:我們講這些話,因為我們對你們有非常高的期待,正所謂「愛之深、責之切」,所以,外界有很多的落差,但這不表示我們對妳失去信心,就像洪委員所言,其實教育文化委把NCC生出來,我們一直覺得自己像個母親一樣地有責任,所以,一直熬到現在,爭取這樣的發言。其實,我們原來的想法,不是因為新聞局要裁撤,而是根據93年1月7日公布的通訊傳播基本法,我在此已經是講第3次,我們願意用憲法的高度來思考言論自由的保障,所以,才會有所謂的NCC稱之為獨立機關,這樣的一個用意,我們希望它能真的落實美意。但我們現在都撤守,許多業務原本要從新聞局切割丟給你們的,突然我們都傻了,因為發生這些事情,讓我們覺得有些反思。我們期待你們檢討往前走的方向能讓我們儘早恢復信心,把那些重要的國家言論自由保障的大纛交到你們手裡,應該說是交還你們手裡,好不好?希望我可以有這種期待。
彭主任委員芸:謝謝。
趙委員麗雲: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