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325
主席:吳育昇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16期 總號:3702 283頁~30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宗教團體法草案」公聽會會議
發言內容:
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宗教團體法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8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吳委員育昇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的善意,其實本席是想來聆聽不同宗教領袖的意見,作為將來進入法條審查時的參考,沒想到因為主席的善意,讓本席有發言的機會。其實這是大家努力已久的事,包括黃昭順委員,不知道已經提案多少次、經過多少個會期,本席方才在別的委員會有試著針對這個問題問了大家的意見,大家都是持正面的看法,而且希望能加速通過。本席也非常支持這個立法的方向,雖然還有很多疑慮,例如在國外歷史上有很多例子,像但丁被流放、聖女貞德被燒死等,所以過去對於宗教的立法,有很多國家在憲政的層次提出疑慮,認為是否有違背憲法明定宗教自由的問題,但既然現在大家有眾志成城之心,本席相信這也會成為本院重要的考量因素。
但是本席初步細究這些條文後,我覺得有一點擔心,尤其是內政部的版本,因為宗教的力量非常大,在中外歷史上曾經造成政治上許多災害,所以不管是哪一個朝代,尤其是在我國,對於宗教有防衛心及負面的心態。難得今天我們的憲法已經進步到西方式的憲法人權觀念,所以大家開始強調宗教的人權,宗教人權也就強調了宗教自治的權力制度,限制立法的裁量,包括黃昭順委員版本或是內政部版本,慢慢都脫開過去對人民團體的管理觀念,以寬容的心來面對宗教,防止人民濫用宗教權利,把這樣的心情限制到最低,這點本席是持正面的看法。
但是不管本席怎麼看,還是擔心有些條文是否有超過合憲性,就是超過憲法容忍的規範範圍,本席把問題提出來,也讓各位繼續探討,希望各位的意見能給我們做參考。宗教團體法對於宗教的管理是否太過嚴格?第十條第一項申請許可部分,第十三條已經有一定的名額限制,這和目前的道場結構是不太能夠契合的。至於第二十一條的會計制度,據本席所知,有些宗教團體執行起來是有相當的困難。第二十二條的預算和計畫書,把宗教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用和人民團體法一樣的規定去加以限制。第三十條主管機關對於宗教法人的監督權限,本席覺得太過周密,也就是容忍度、包容度不成比例。最後,對於宗教教義的研修機關應經許可這部分,是否有根本上的侵害?包括達爾文發現人不是宇宙的中心,或是女人不是男人的肋骨變的,這些言論讓他經歷多麼大的痛苦和災禍。所以,本席覺得對於新興的教義、未來的管理等,應該做到不失憲法的精義、不會箝制太多的宗教自由,這些問題是否還有商討的餘地?是不是能真的澈底脫開人團法過去的規範?本席提出這些問題就教於各位,希望我們能夠不偏離一個成熟法制國家維護宗教自由的基本方向。至於給予適當的規範,尤其是解決現有宗教團體面臨的一些困境等,本席對這部分是完全支持的。以上意見提供給各位參考,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