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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15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415

主席:黃志雄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23期 總號:3709 405頁~429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744000

法名稱:01744000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王進士等16人擬具。

發言委員:趙麗雲(6次):P.407-408 ,P.410 ,P.416 ,P.420-421 ,P.423-424 ,P.428-429

發言內容:

趙委員麗雲:(在席位上)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請趙委員麗雲程序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同仁。本案上次經過大體討論,原先是有相當的共識,大家都覺得修法的方向不論是鬆綁或是配合大學法、專科法的修正或對公立學校的一體適用,尤其是鬆綁的部分,大家都有相當的共識。當時因為教育部臨時提出兩案新的修正案,一是有關其他投資設限百分之十,另一是學生實習費用免徵營業稅,由於涉及其他相關單位權責,所以當時延宕下來。今天又是同樣的情況,雖然王委員可能是經過深思熟慮而提出其版本,但是修正幅度相當大,譬如排除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的採購法之適用,還有若按照教育部新的修正建議,以受贈的收入為限,又涉及財政部相關權責。我覺得至少在詢答或進入條文處理之前,應該聽聽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的意見,因為個人覺得這次的併案審查非常不妥當,前面討論很多,忽然臨時加碼一大堆,意見可能很難有所交集,因此建議請相關單位先作報告,以免將來掛一漏萬,引起更多困擾。

主席: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張副局長說明。

張副局長璠:主席、各位委員。本修正案是以行政院版本為主,行政院版本當時在行政院討論時,國有財產局都有參與,這部分主要是希望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第三十七條是有關行政程序的規定,就是必須報行政院以後再由國有財產局核下去,但一般而言,都是行禮如儀的程序,如果能免除這個程序,對於整個運作應該沒有影響。

其次,各校設置或投資動產、有價證券報請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主要是規定國有財產不得任意處分,但是學校推動很多事情受到國產法程序上的運作而造成時間的延宕,例如學校接受民間企業捐贈有償股票等有變限的時效性,如果再經過正常的程序報到行政院再核准,可能會失去其時效性。我們在行政院協調時我們有針對動產部分,不動產部分,我們跟教育部協調的結果還是保持現有狀況,只是對於受贈投資購買的動產或有價證券部分有所協調,這部分我們都有跟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協調過。以上報告,我們國產局基本上是同意的。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謝組長說明。

謝組長素真:主席、各位委員。國庫署在這部分沒有特別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工程會企劃處傅副處長說明。

傅副處長兆書:主席、各位委員。我在此代表工程會對此案表示看法。這個案子之前在教育部已經過討論,當時本會也表達過意見,認為不要排除採購法的適用,也就是以後接受捐贈,以學校的名義辦理的相關採購案,如果簽約的主體是學校,我們主張還是要回歸到採購法的適用,來接受所謂適當的監督。當然有些捐贈事先會指定以後由某家特定廠商來做,譬如之前國立交通大學接受校友的捐贈,就指定要買楊英風雕塑的作品,像這類捐贈依據採購法來辦並沒有問題,因為之前我們曾解釋,如果捐贈者指定用途,可以依照採購法所謂限制性招標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排除採購法的適用,很容易讓外界質疑這個案子有沒有黑箱作業或私相授受的嫌疑。

另外,去年12月9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已經通過我國加入GPA的案子,預期在今年6、7月間,我國即將加入GPA,所以未來國立大專院校也在開放GPA的清單裡面,而國立院校達到門檻金額的案子勢必需要受到GPA的約束,如果排除採購法的適用,又要適用GPA的話,事實上會有一些困難度,所以我們主張還是回歸到行政院的版本,不要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謝謝。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處黃科長說明。

黃科長鴻文:主席、各位委員。主計處對於行政院版本已經討論過,所以我們沒有什麼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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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相信所有委員的問題可能都很雷同,所以可能請次長作一次說明,比較經濟。在經過前面幾個單位說明之後,本席還有幾個疑慮:第一、我們是贊成第七條之一,就是其他投資鬆綁,但是上限到底應該怎麼訂定?我們看到王進士委員提案條文寫得相當複雜,行政院草案則是直接寫明現金餘額的10%,但是過去利率是3%,現在是1%,這樣的限制對他們來講有沒有幫助?因為沒有利息了,他們勢必要作其他投資,所以教育部應該說明到底你們認為比率應該怎麼調整?調整到什麼程度各學校還可以生存?另外,私校董事投資失敗必須認賠,你們內部管控如何?公校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沒有相對的負責任或受其他規範?第二個疑慮是王委員提案第十條之二有關評鑑的部分,本席認為是把蘋果和橘子放在一起評鑑,我不曉得你們該怎麼做?我知道你們已經試辦過,但是不敢公布結果,一定是尚有疑慮。我看台大校務基金已經累積到1,170億8,202萬元的規模,但是台中專科學校只有5億多,你們要把差距200倍的學校放在一起評鑑,我不知道將來是否又要花費鉅額的公帑去作評鑑。第三個疑慮是私校怎麼辦?你們現在鬆綁的結果是法律一定有競合關係,譬如基金的9大來源中至少有5個,只要你們可以免稅,並排除國財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和今天加上的採購法等8個法律規定,如果照你們的版本通過還有贈與稅的問題,請問排除了這8個法的規定之後,私校如何跟公校競爭?預算你們本來就沒有給私校,學雜費大家很公平,但是推廣教育、產學合作、學生實習收入、場館設備的管理和授證這5大項目,當公校鬆綁之後,私校就分不到了嘛!你們有什麼具體措施可以補救?如果可以補救,那本席就贊成,如果不能補救,我覺得就是讓最多數在私校受教的學生得到更大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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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贊成教育部的意見,因為原來的辦法已經有這樣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倒不是辦法本身,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現在相關基金的規模差異性非常大,而且我估計在這個辦法通過之後,未來數年內會再往兩極化走,M型化的情況會嚴重。我剛才向大家報告過一個數字,台大校務基金累積規模約為1,170億元,而台東專科學校是5億元,上下差兩百倍,如果一定要委外做評鑑,就會像現在大學和專科學校的評鑑一樣,滋生很多問題而且耗費龐大的公帑。政府出錢去辦這樣的評鑑,反而不如原來的規定,由教育部妥善規範一套可行性,且能兼顧差別性、鑑識性的辦法,而且能有監督改善的方式,即用小組的方式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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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修正條文的範圍較廣,建議採取行政院提案的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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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國從實施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制度以來,尤其是在校數及學生數大幅成長之後,政府對於每位大學生的補助額即逐年遞減。以國立大學生的補助為例,民國88年每位學生是15.4萬元,98年祇剩10.9萬元,十年之間負成長高達3成。在此情況下,各校當然只好自謀生路,所以我們一直看到調漲學費是包括台大在內非常力推的一個政策。但是因為經濟的衝擊,本院是必須要把關的,所以我們一再要求教育部必須承諾凍漲學費。今天我們也是基於同樣的心情,來通過此一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因為我們覺得,既然要各校自籌財源,不鬆綁是不對的,所以,我們贊成這種排除若干法規的大幅鬆綁。

法規排除之後,國立大學即有更大的財務自主空間,也就是說,他們更有競爭力去募款,去運用這些款項。換言之,這個餅就這麼大,當他們的籌款能力強,競合關係之下,私校的授證、推廣教育、場館出租乃至產學合作的收入一定都會受到壓縮。但是,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內有個跟美國很不一樣的怪現象,那就是我國長期以來都重公輕私、重大學輕技職,而學生的財經背景往往繫於家長之上,於是,大家看到的現實就是弱勢者益發弱勢。

當然,對於這次的修訂,我們持正面的看法,也認為是不得不去面對的。但又覺得這個修訂勢必對於私校造成傾軋,使他們的競爭力受到更大的壓縮。所以,我們在此提出一附帶決議,教育部無論如何必須面對現在在私校尤其是在技職院校就讀的學生人數遠多於國立、公立的學校。換言之,教育部既然敢拿出這樣的條例修正案來,就必須負起責任,考量如何補助或採其他措施來支持、贊助私校,讓他們的學生受教品質和權益不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我們最近卻發現有逆向的操作,舉個實際的例子來講,行政院剛剛通過所謂的「教學卓越第二期計畫」,針對這部分我曾跟林次長再三地交換意見,我期期以為不可。行政院是教學卓越跟研究卓越一致看待,將它百分之四十的受獎補助學校縮減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這是一個很奇怪的思維。研究是拔尖的,當然要愈來愈收口,但教學則是每個人都應該得到一定的品質,所以,教學卓越的意思應該是愈普遍愈對,教育部卻比照拔尖的研究,把它收口收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而大學部與技職院校又有很大的不同,基本上,技職院校評鑑好的都是公立的,而大學的部分,反倒是私立學校有相當多表現良好的,所以,對大學部分的傾軋遠不如技職院校受到的傾軋來得大。我實際算了一下,你們「第二期獎補助大學教育卓越計畫」,因為財務縮編為一半25億元。根據你們的計畫要點,98年至101年之間,能夠接受教學卓越獎勵的校數將縮減為二十至三十。事實上,在78所技職院校裡面,95年至97年排名前9名都是公立學校,現在在這些鬆綁的措施之下,六十多所私立技職院校當中能得到獎補助者,頂多是7至14校。百分之十二至二十三之間,較諸往年的獲獎助比率,是非常非常嚴重的緊縮。其實不在於錢多或錢少,對於私學校而言,教育部給予他們一點教學卓越的獎勵,對於該校師生的鼓舞是深具意義的。教育部要嘛有能力關掉那些「後段班」,若是沒辦法,就要想到每個學生都是寶,既然為數最多的學生在這樣的學校受教,你們修法的結果或獎勵的措施對於這些學生來講,都是不公不義的。所以,本席期期然以為不可。除了今天的附帶決議以外,我也特別徵求在場委員協助,讓我們共同提案,要求教育部務必要對教學卓越計畫重新審視,避免不公不義的情況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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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再三附議洪委員的建議,真的還是應該針對個案面對問題,協助他們解決。以通案來處理問題,會滋生更多困擾;以個案解決應是為所當為。但我真的想問的是,方才你們所說的七條一是10%,舉例來說,一間台東專科學校只能用5,000萬投資。本席最後一次問你們,10%到底夠不夠? 在此金融風暴之下,只准動用10%做其他投資,等於沒有幫助。本席不願意延宕此法案,但你們真要想清楚,修一次法不容易,10%真的有實質意義嗎?既然要開放,為何只是10%?因為風險一樣,若是賠本,管理上還是一樣啊!10%的限制是否真的能夠彌補過去3%存款利率降到只剩1%以下的部分,那大學基金的淨值如何維持其水準?本席提出來,請你們再三考慮,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