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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及43條文修正」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20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420

主席:潘維剛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25期 總號:3711 63頁~114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議案代碼:002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4630000

法名稱:0463000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運動教練聘任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10-112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林次長在報告中提到,此次修正係為因應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及增訂「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或許因為大家都已經同意這樣的修正,所以今天在場的委員並不多。但是本席細細審思之後,卻發現如果這麼一修正的話,其實對於學生的危害將會更形嚴重。現在本席就藉由以下的詢答,讓大家瞭解我們之所以認為應該要以臨時動議作其他修正的原因。

首先請問林次長,你認為校園當中的性侵害案件,尤其是老師對於學生的性侵害案件多還是少?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聰明:主席、各位委員。就我所知並不多。

趙委員麗雲:不多?

林次長聰明:對。

趙委員麗雲:今年第一季南部就已經發生了4起,請問這到底是多還是少?這都是已經進入調查程序的案件。相信次長也知道,學生對於具有威權的教師都存有恐懼之心,發生這種事之後,其實當事人都是羞於啟齒、不敢聲張的,再加上113通報系統其實有很多地方都是非常不切實的,所以這方面還有許多黑數。事實上,學校常常會以性騷擾案件進行通報,把問題輕輕帶過。如果不算這些黑數的話,光是第一季南部就發生4起已經上報的性侵害案件,你認為這種情況到底是嚴重?還是不嚴重?

林次長聰明:如果比起過去的話,當然是嚴重的。我到教育部任職之後,其實我們內部也有召開過這方面的相關會議,就我所知,上次的會議中……

趙委員麗雲:就這4起案件而言,你們有沒有發現其中任何一位涉及性侵害的老師被解聘的?

林次長聰明:有。

趙委員麗雲:哪一位?

林次長聰明:針對報到人事處的名單,我們內部有召集會議進行討論,到目前為止,大約有四、五位會不續聘或解聘。

趙委員麗雲:停聘和解聘免職的差別在哪裡?據本席所知,除了針對在羈押中的部分有處理之外,其他至少還有三位是被學校以停聘的方式處理,請問停聘和解聘的差別在哪裡?到底差別大不大?

林次長聰明:停聘是暫時不聘任,而解聘是解除聘任的關係。

趙委員麗雲:其實有些學校的教評會根本不理會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存在,雖然我們知道這是在教育部的堅持下,同時也是根據本院的決議而設立的。針對某些老師,雖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主張的是解聘或不續聘,結果最後學校卻是以停聘的方式處理,請問次長知不知道?

林次長聰明:關於這方面,有些必須報到教育部……

趙委員麗雲:這些遭到停聘的人,其名單報請貴部核定之後,他們不只不用上班,而且還享有半薪優待,等過個幾年根本查不出來之後,這些人又回到學校去,而且他們有可能是慣性犯。為什麼我們對於性侵害的假釋要格外慎重?請問你覺得校園能夠容忍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嗎?

林次長聰明:不能。

趙委員麗雲:如果不能的話,你們為什麼不修正教師法?照理說,教師法應該加以限制不是嗎?

林次長聰明:事實上,目前在性別平等教育的相關條例當中,都有嚴格加以限制。

趙委員麗雲:既然你們還不肯修正教師法,那麼本席必須在此嚴正建議主席,不如我們提出一項修正動議,就是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增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等文字。但事實上,這種罪犯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都是在經年累月犯罪之後,因此根本緩不濟急,這對於校園安寧及孩子們的侵害,可說是不可計數。所以本席建議本款修正如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有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希望以此杜絕校園中官官相護的情形,因為老師對老師難免手軟,但全體學生權益的保障,不光是本院所在乎的終極關懷,也應該是教育部所應積極努力的目標。以上建議,提請主席參採。

林次長聰明: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