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04
主席:潘維剛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0期 總號:3716 71頁~115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780000
法名稱:01780000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離職給與撫卹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草案」、本院委員鄭金玲等24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草案」及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9人擬具「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離職給與撫卹條例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10-111
發言內容:
主席:現在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原本應該是大體討論,但是本席肯定主席剛才的裁決,因為今天有五個委員會同時跟教育有關,許多委員的確不能蒞會表達意見,所以主席基於議事和諧所做的處置,要再辦一次公聽會,雖然讓已經辦了四、五十次的教育部有一點辛苦,可是基於立法的整審,各位可以看到目前的三個版本歧異相當大,尤其是第八條攸關中央與地方、當事人與私校之間很多權利義務的競合,還需要再做細部的推敲,所以本席肯定主席的裁示,要再辦一次公聽會。同時也藉此機會再次呼籲在野黨,務必不要再做協商,因為這個法案無關意識形態,希望能夠儘速推動,讓政策儘速確定。
本席也特別提出下述七個條文,我今天不要求教育部回答,但是希望主管機關對於下述七個條文的整合多費一點心血,到條文審查時就能夠事半功倍。首先當然是第八條,關於第八條的計算公式、負擔比率,我認為在進一步舉行公聽或座談時,對於教育部自己到底忍受的程度在哪裡?私立學校忍受的程度在哪裡?尤其是這個制度在負擔比率上對私校很可能有汰弱的作用,會提早促進一些弱勢學校退場,退場機制必須要有所謂的配套措施。中央與地方政府忍受的程度及將來負擔比率在哪裡?希望在協商時能對第八條提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表達。
其次是第十條,我們看到黃昭順委員新提的版本,裡面要設一個基金,但是基金的財源從何而來?基金實施有沒有公平性?因為未來幾年4%這個數字是天方夜譚,意思是對於基金的補貼是必然,經費的落差應該很大,對於其他的退撫制度,包括勞退新制,政府並沒有補貼制度,屆時會不會治絲益棼,引起許多比照或是不公平的批評?希望在公聽會時能夠加以釐清。
關於第十一條,黃版的監理會是要負通知的義務,以目前的結構,他的行政負荷是否能夠肆應?
關於第十三條,這三個版本對於退休人員請領退休金的計算,尤其是黃版的規定是可以繳回退休金,年資繼續計算,這對目前公務員的制度有沒有衝擊?有沒有可以比照的餘力?雖然這是攸關六萬三千人、三百多所學校的老師,但是還有人數更眾多的公務員或其他體系人員,有沒有其他更多紛爭的可能性?
關於第十八條的三個版本,有關教師因病退休的條件來講,黃版的因病退休是比照公立學校標準,比較嚴格,對於私校的經營有沒有衝擊?第二十條是同樣的問題,一次及月退請領退休金的額度,是否會對私校及政府增加負擔而造成衝擊?
回歸到第四條,我覺得需要再三考慮,因為最近我們看到勞退新制造成一些風潮,他們要上街頭,就是因為自從2005年7月實施勞退新制以來,雖然聽起來很好,是可攜式的制度,當時政府認為可以整體投資,當時投資的保證收益也是定在4%,跟本法的精神一致,但是實施到現在,績效僅及於1%,所以自提比率已經從初期的12.9%,也就是42萬人,降到現在的27萬人,只剩5.9%的比率,意思是有越來越多的人不支持這樣的制度。按照黃版第十條,假設基金也不可能進場,我會嚴正建議第四條不應該空白授權。依據現行條文,儲金管理會的組織、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等於是空白授權,反而是勞退新制的基金管理組織是以法律定之,對於多少員額、如何產生、如何分配名額,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屆時如果教育部自行訂定辦法,勢必有教師會引起許多看法,假設教師名額多,看起來是該當,因為他們是當事人,但是教師畢竟不是理財專家,對於全體的權益可能有十分關鍵的影響。而且還必須監督政府是否誤用這些基金,譬如拿去救股市等,造成倒閉血本無歸或是虧本倒閉的情況,所以希望對於第四條能夠嚴正的想,是否這個委員會必須以法律定之,將未來如何產生、名額的分配加以明確化,以防未來大家有更多的疑慮或是流弊。以上請主席參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