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請政院設置單一窗口協助背債兒債務之清償與免除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5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05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26期 總號:3712 149頁~240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趙麗雲、盧秀燕、江玲君、劉盛良等34人,建請行政院設置單一窗口,協助背債兒得依合理程序申辦債務之清償協商、限定繼承之聲請,或呈報免除債務等事宜,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22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222-223)

發言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趙麗雲、盧秀燕、江玲君、劉盛良等34人,有鑑於民法繼承編有關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所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之規定,自97年1月修正施行以來,礙於通報與債務清算機制等缺陷,尤以司法實務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第1項見解之過度保守,普遍要求須經實體訴訟才得以提出拒絕清償之抗辯,估計迄今仍有近萬名未成年人持續背債,必須經歷冗長訴訟並花費大筆律師費才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爰提案籲請行政院再思補救並設置單一窗口,協助背債兒得依合理程序申辦債務之清償協商、限定繼承之聲請,或呈報免除債務等事宜,俾落實首揭之修法美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盧秀燕、江玲君、劉盛良等34人,有鑑於民法繼承編有關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所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之規定,自97年1月修正施行以來,礙於通報與債務清算機制等缺陷,尤以司法實務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第1項見解之過度保守,估計迄今仍有近萬名未成年人持續背債,必須經歷冗長訴訟並花費大筆律師費才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爰提案籲請行政院再思補救並設置單一窗口,協助背債兒得依合理程序申辦債務之清償協商、限定繼承之聲請,或呈報免除債務等事宜,俾落實首揭之修法美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自民國97年1月民法繼承編規定「繼承人未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得概括承受債務」修法改為「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來,迄今已逾1年,但據民間社團所做的追蹤調查結果卻發現,由於通報與債務清算機制的缺陷,國內仍約有萬名未成年者因繼承而背負債務,前揭修法美意顯然尚未落實。

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因目前司法實務之普遍見解,繼承人僅得於實體訴訟案件提出拒絕清償抗辯,而不得依據該規定而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聲請或呈報,加上「顯失公平」認定空間過大,背債兒仍得經歷冗長訴訟和花費大筆律師費與銀行周旋。

三、邇來金融海嘯造成失業、失學問題嚴重,對背債兒的經濟壓力無疑是雪上加霜,爰提案籲請法務部允宜再行補救,准予背債兒於提出證明後免除債務;同時,政府應酌設置單一窗口,有效協助背債兒得依合理程序申辦與銀行進行債務清償協商,或提出限定繼承之聲請,或呈報核予免除債務等事宜。

提案人:趙麗雲  盧秀燕  江玲君  劉盛良

連署人:李明星  黃義交  蕭景田  謝國樑  楊仁福  張慶忠  楊麗環  呂學樟  廖婉汝  丁守中  林正二  鄭汝芬  林鴻池  林滄敏  黃昭順  簡東明  江義雄  吳清池  羅明才  孔文吉  李嘉進  陳淑慧  侯彩鳳  陳根德  黃志雄  陳秀卿  紀國棟  帥化民  費鴻泰  蔡錦隆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