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07
主席:黃志雄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0期 總號:3716 467頁~500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附加詞:附帶決議
議案代碼 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661000
法名稱:01661000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志雄等23人及委員趙麗雲等2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案(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發言委員:趙麗雲(2次) P.476-477 ,P.496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難就難在不同的版本有不同的設計理念,所以拆開來看,沒有一個版本湊在一起會合理,本席現在就來簡單說明這個設計。
以國際來說,這個獎金算是高的,因為荷蘭的獎金是50%、日本的彩券是50%、中國大陸的彩金也是50%、香港59%、韓國70%、新加坡90%,我們的公益彩券是75%,我們和國際比起來不算太高,但是為什麼我們要在上面附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為在國內沒有競爭力。目前地下彩券是95%—96%,所以如果我們要讓這個彩券的第一腳能站穩,我們認為75%是比照公益彩券;我們設計的原理也是因為公益彩券是75%,而他們現在正在發行中。我們現在把金雞母從他懷中拿過來,如果我們是超過75%,他們會認為我們的好賣,因為我們把獎金回歸到買的人,所以他們那邊餅會變小,可能最後到政黨協商時會遭到杯葛,所以我們不敢提高,否則黃志雄委員的版本,應該是體育界認為比較可行的。
至於銷管費用,假設這個條文的銷管費用與後面條文連動的話,是不止於現行的公益彩券,包括方才廖委員所說的,因為廖委員是最內行的,這個銷管費用包括佣金、發行機構報酬、發行損失、賠償的責任準備以及發行彩券需要舉辦相關活動,如果是本人的版本第十一條,他還要負責售證的相關教育訓練,意思是那也需要支出,在初期尤其是耗費的,所以本人的版本是75%;但是我的母數是「發行」,那和行政院版本的「售出」是不一樣的,意思是我是發行的75%會比售出的75%還高,所以方才管委員對此有所質疑,我現在就幫她把這個話講清楚,讓大家可以一起裁量。謝謝!
主席:謝謝趙委員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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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運動彩券風行全球百餘國,大概有超過五十個國家以此為火車頭拉動各國的休閒運動產業,所以各界對此賦予深厚的期待。
民國88年11月召開第一次全國體育會議時作成決議,願意冒社會之大不諱,全力來推動運動彩券,但是當時是有善良美意,而目前這些善良美意,有些已走扭曲路線,因此,本席要呼籲大家特別注意。第一、運動彩券的盈餘一定要回歸照顧體育界,其立法宗旨如果是照目前體委會的版本要促進體育運動發展,本席認為促進體育發展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如果是額外賺來的錢,個人非常在乎它應該是用在運動人才的早期發掘、培訓及照顧上,這部分目前政府做的很差,這個錢不多,一年不過十億左右,如果是拿來按照第八條規定的盈餘使用,根本就完全沒有意義。體委會擬訂的初步版本,希望將這筆錢拿來辦國際競賽,但請各位看看,光是防止H1N1,高雄市送過來的預算就是6億元,所以,這個錢這樣投入大海毫無意義。又如果是當作一般體育經費使用,近幾年來,光是體育預算就有64%是用在硬體建設,流到所謂的地方補助款,因此,對於立法宗旨,我希望能夠回歸到當初民國88年全國體育會議中體育人的期待。
另外,我們體育人之所以願意開辦運動彩券,就是希望以合法代替非法,因為86年、87年發生職棒涉賭案,我們第一線的選手、教練受到人身安全的侵害,所以,我們希望以合法的方式,由政府作莊,取代地下非法,讓我們的選手能夠得到安全。這也是為什麼本席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就是要逼這些受益人付出相對責任。那誰是受益人?像球團經營者、聯盟、發行機構等,如果這些人不付出相對責任,那這個法根本就無效,是莫名其妙的,因此,本席希望待會協商時,各黨各派能回歸立法本質,考量其法益,並把運動選手目前所受的辛苦狀況放在心上,再做最後的考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