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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3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13

主席:吳清池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3期 總號:3719 149頁~153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5次聯席會議

附加詞:附帶決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4630000

法名稱:0463000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運動教練聘任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正二、賴清德等2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51-152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藉此機會向教育部表達不滿,因為上次詢答時,我們認為修正方向有3個重大的邏輯變化,這3大邏輯很有創見,林委員和賴委員都很有創見,也看到一些新的問題,但是,對於是否符合主流價值,我們當時很有疑慮。我們常常說法律應該是rules加value,就是社會的主流價值。這3大邏輯是:第一,教學及行政經驗可以取代教育專業訓練,條文中也有這樣的理念。第二,文憑、學位比較無用。第三,行政績效考核是不必要的,至少在字面上沒有。本席接觸所及,社會對這3大邏輯的一般主流價值尚有疑慮,所以,我們上次才會多給兩個月,要求在公聽會後把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修正條文一併提出,也就是把國小、國中、職校和高中的部分一併提送本院。

我們希望不要在整體法制上失去衡平性,畢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從74年公布到現在,歷經7次修正,都是本院立委提案修正,都是為因應急迫性,而急迫性的結果,全盤修法的概念就有偏頗。我們覺得修法是必要的,因為既然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師資培育法,甚至教師法都已經大幅變更了,所以,一定要全盤隨修,但是,為什麼到現在沒有全盤送來了?如果今天單獨修正第六條,是不是會治絲益棼,造成更多的困擾?教育部到底能用什麼速度把這四條文的修正案一併送來?我提出此問題,請主席裁決。

主席:今天的修正案是針對第六條,對於趙委員所提部分,請教育部提案,我們再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