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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3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13

主席:黃志雄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3期 總號:3719 281頁~330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8125000

法名稱:08125000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產業發展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及委員翁金珠等23人擬具「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00-303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所有立委同仁的感受是相當接近的,本席和鄭金玲委員一樣,有著說不出來的感覺,只能藉由香山居士白居易的琵琶行來表達我的心境。其中的第一段,「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轉軸撥絃三兩聲,未成曲調先有情。」這個計畫萬眾期待,大家等了5年,但結果卻是相當不近人意。你們初試啼聲,本席早在2月份還特別與你溝通,但當時你似乎就已經定調,早已吃了秤砣鐵了心,毫無溝通協商的能力。

你們只要仔細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就可以知道,當初是我們去輔選,直接面對文化界人士,向他們解釋馬蕭的文化政策,結果你們的草案中,全部都是「得」、「能」、「應」。本席來唸一段,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第六條,政府「應」於國家財政範圍內,保障其所需經費;第八條,政府「應」充分改善……:第九條,為培育文化專業人才,政府「應」……;第十條,直轄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計畫編列預算。內容根本就是空的,讓人看了不知如何是好。

第二段本席選的是「大絃嘈嘈如急雨,小絃切切如私語。嘈嘈切切錯雜彈,大珠小珠落玉盤。別有幽愁暗恨生,此時無聲勝有聲。」外界批評聲不絕於耳,主管機關卻是充耳不聞。最後選的一段是「淒淒不似向前聲,滿座重聞皆掩泣。座中泣下誰最多,江州司馬青衫濕。」尤其是我們這些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在面對文化界的時候,真不知道該如何回應。

大家普遍對這個法案並不看好,越是支持文化者,越是進退失距。但我們也知道延不得,因為當時在馬蕭的文化政策中,承諾1年內完成這個法案。行政院在4月中將法案送過來,文建會剛才也一直澄清說,延宕的責任不在你們,法案是4月24日付委,但其中的帳該怎麼算?本席實在不知道,延不得、過不該、不過更不該,為何不該過?因為立法目的和當初向文化界的承諾完全不一致。當時是由龍應台主筆,我們智庫也有參與其中,在我們面對文化界的時候,文創法的立法目的是全面改善創意產業的環境及產業結構,針對創作市場流通、創設、創投及賦稅條件等,全盤翻新,這與現有的草案落差極大。只要看第一條就能瞭解兩者的inconsistent,建構具有豐富文化與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難怪外界批評你們是以文化建設來發想,而不是以產業的發展來構想。此外,本席舉實際的例子,你們應該就可以明白我所言不虛,我們的失望是有憑有據的。世界上最成功的文化創意產品是什麼?好萊塢的電影、牛仔褲或是迪士尼樂園有非常豐富的文化底蘊和創意的內涵發想嗎?事實上,我們在乎的是有產值的利潤及產業的發展,是要賺取外匯,開發國際市場,這是文化創意產業在世界各國都一致的理論,結果你們現在卻把它和國藝會的功能與國家建設文化發想放在一起,本席實在不曉得這中間應該要如何套用?不論是範圍、範疇、實施策略、方法都不在同一條線上,對於民間的質疑,我們都無法講清楚。我們看到藝文界引頸企盼這麼多年,好不容易換了火車,結果大家還是像是在狗吠火車一樣,雲門淡水文藝中心重建時,創辦人在簽約儀式上說,他們是依照促產條例才勉強上路,所以我們無論如何都要讓這個法案即時通過,這也是我們進退失距,最為難的地方。

本席今天還是要提出幾點讓大家去思考如何在可行的範圍內有所調整。第一就是這個立法的效益與Feasibility何在?立法總有一定的效益及可行性吧?方才各位委員所言非虛。以第十三條為例,實行是在教育部,帶小朋友去看表演,美育的人才在哪裡?美學師資的問題如何解決?你們認為以後可以編列預算。但在第十二條又寫是由政府來編列,到時候萬一排擠到正常的教育預算,民間又會做何感想?本席希望主委剛才的承諾可以達成,未來是由文建會來編列預算,並不會排擠到正常的教育預算。至於教育部該如何設法解決美學老師的師資問題?這是教育部的責任,據我所知,目前有很大的落差。至於由政府直接給予經費補助部分,剛才陳亭妃委員是真的,其中程序之繁複,除非是已經得到補助的人有能力請專人來負責撰寫企劃書,根本就是在作文比賽,可以說是完全排除剛開始卻值得扶植的藝文團體。

尤其是在金融海嘯之後,我們必須加速產業的更新,所以我們只能矇著眼睛去支持這些法案,如果去細看其中有關租稅的各項規定,實在是讓人非常失望。比方第二十二及第二十四條有關營利事業、產業的規定,看起來是鼓勵大財團是用來節稅、列為費用或是損失的。買票送學生的費用可以免稅,這根本就沒有足夠的誘因。現在財政部和主計處的官員都在這裡,你們不妨用膝蓋想一想,這些大財團難道沒有設立文教基金會嗎?它哪裡需要配合你這樣的節稅制度?這些對他們而言是誘因嗎?你們只要去看一下發展觀光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就好了。你們太保守了,租稅的減免你們寫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這個對他們完全不造成吸引力。太陽馬戲團來台是最大的企業、產業界龍頭贊助的,他們要的是什麼?是曝光、社會形象的改善,如果只為了節稅,他們有太多自己的相關文教基金會可以做。

你們的聯外道路或是附屬事業寫在第二十八條,相對於其他的產業促產條例,你們只做了半套工作土地釋出寫在第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都是半套,你們對於研發人才的培養還勉強看得出來,你們沒有設置單一窗口,發展觀光條例第一個是知道大家投告無門,初期開步難走,在第三十五條就有設置單一窗口來協助,但你們完全是闕如,我再三告訴你們,可是你們沒有人要理。

資訊的揭示你們寫在第十七條,低利貸款寫在第十六條,和其他促產條例比較,只有不到一半的能力,沒有誘因,本席不知道你們如何來吸引真正的民間火力投入這裡。本席一談土地的釋出,你們一定會說是因為擔心炒作地皮;我們希望免稅,你們就說單據取得困難,你們視為實務上的困難,這是事務官的想法,本席當事務官30年,這是事務官的想法,我們要政務官做什麼?

我不知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和這個法規之間有什麼關聯,本席看不出來,很奇怪的,你們創投理念是對的,創投理念如果是對的,那麼你們要的是基金而不是基金會,因為你們有國藝基金會,剛才你們自己竟然說,這個基金會可能會和國藝基金會整合,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一個是花錢的,一個是要賺錢的,你們怎麼可以認為是要合併呢?你們的對象不同,對於文藝發展基金來講,要多元、要活絡、要保存對弱勢的扶持;對產業來講,你們一定是補強不補弱,就像選手選訓一樣,一定是要特別強大,才會認為有錢可以賺。剛才蔣委員講的也是大做文化才有錢可以賺,賺錢是產業的事,花錢是文藝獎助的事,把這兩個基金會合併或是基金合併,本席不知道你們可以做到哪裡去?你們的腦筋實在令我難以理解。

本席看到財產局局長在這裡。你們排除國有財產法,這是唯一看起來有效率的,但是排除國產法第四十二條和地方政府管有土地管理法令的限制,你們要想到,地方政府和地方議會的權限是受到壓制的,妥當嗎?合適嗎?在地制法之下,合法嗎?

把藝文活動消費拿掉,用點綴性的補助,尤其是學校的補助,你們認為這樣就可以去除補大不補小、補強不補弱,其實你們的執行結果,要知道會被買票的,那種執行一樣是有違文化多元發展的特性,這是你們第一條寫的。你們是在乎文化,這不是只在乎產值,不是說一套做一套嗎?再來就是有關行政程序,本席質詢時間將屆,希望你們回去看林懷民4月14日說的話。他在八里排練廠火燒之後,取得淡水文化藝術教育中心40年的營運權時,在簽約儀式上他說:「悲喜交集跳上另一火場。」,他為什麼這麼說?他說他找了好多顧問公司,搞了一大堆的商業名堂,感到非常痛苦,但為了顧全大局,不得不忍受一切官僚作業的繁瑣程序。你們回去看一下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相關獎助辦法程序的申辦、文化園區開發及利用的程序,要具備可行性規劃報告,然後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衛影響評估報告,送重大規劃案事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本席主管過高爾夫球場,曾經對一個高爾夫球場蓋了172個章以後沒辦法核發。本席看你們這些規定、行政程序,不論獎助或園區開發,第五條主管機關是文建會,在座有工業局的代表,你們好好的跟他講實話,數位內容的產業和其他產業的性質如此大的差別,我們推展這麼多年,包括動畫公司在內,都還只是代工,沒有上游的創意產業,在產業鏈上並沒有所謂的產業商品之下,你現在把它丟給他們,他們也許很高興,但本席不知道你們怎麼接招。

至於整個體系的整合,竟然用一個臨時性的任務組織就叫做協調機制,以第六條規定得報請行政院建立跨部會之協調機制,如何勝任?如何整合?

本席最後要問:「你們真的有好長官嗎?」。今天報紙斗大的字,劉院長說:閣員眼淚往肚裡吞,他非常的不忍。輔選時立委同仁對文化界有所承諾,但是本席不知道立委同仁今後如何面對文化界人士的質疑,這些選民的眼淚又往哪裡流?希望主委放在心上,希望對妳的態度和行事風格有所影響。本席沒有要妳回答,因為本席已經花了2個小時,沒有得到任何正面的回應,本席想妳也不需要回答,可能根本不需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