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13
主席:黃志雄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3期 總號:3719 330頁~343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1716000 ; 01715000 ; 01718000 ; 01719000
法名稱:01716000 高級中學法
01715000 職業學校法
01718000 國民教育法
01719000 幼稚教育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陳亭妃等19人擬具「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陳亭妃等18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黃志雄等26人、陳亭妃等19人擬具「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31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在上次審查的時候曾要求教育部要做後續的說明,但本席剛才沒有聽到教育部對此加以說明,所以目前我們只能以書面來考量,當時教育部對財源的估計和現在有非常嚴重的落差,之前你們認為地方政府需要付3.1028億,私校要負責6,577.9萬,可是這次公私立四級學校合計只有8,063萬,差距這麼大,我不知道為什麼教育部不做任何說明?本席認為稍後還是要請教育部明確的說明這部分到底需要多少錢,以及錢的來源為何,如果光從書面來看,本席相信蔣委員可能會跳起來,因為台北市是大債主,「由各學校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的意思就是要自行負責經費。至於陳亭妃委員的提案我相信大家應該沒有爭議,因為確保校園的安寧是多元社會無所逃避的一個重要課題,對於發生意外的時候應由學校主動協助辦理,我想在這部分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在公共意外責任險的部分,我們當時不但要求你們要徵詢私校及地方的意見,對經費的來源也必須要有所瞭解,我們清楚大家對教師的期待,不過本席認為對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和效用應該要做很明確的界定,為什麼一定要很明確?因為公共意外責任險現有的承保範圍分為營業處所內發生的意外事故,以及營業處所之建物、通道、機具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如果它不包含非場地因素或人為疏失的話,那麼這個保險對老師來說毫無用處,無法協助他在民法上應做的償還,這就等於現在的國賠法和學生平安保險法是重複的付錢給保險單位,然後對老師的保障毫無幫助。根據本席得到的統計資料,校園裡面有85%的事件是人為疏失、判斷錯誤或是無知,包括學生、教師甚至是職員的無知,這個保險的承保範圍到底能不能包含這些疏忽?如果不包含的話,要這個保險何用?本席請教育部明確的報告你們後續釐清的事情,以便進入條文的審查,以上,請主席參採。
主席:謝謝趙麗雲委員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