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325
主席:潘維剛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17期 總號:3703 281頁~333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835000
法名稱:01835000 洗錢防制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12-315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部長再三對檢調單位的努力加以肯定、打氣,本席認為這是國家之福。目前媒體可說是每日一罵,本席認為,如果因此而把檢調單位的士氣打下去,恐非國家之福。本席覺得部長的言論恰如其分,實值得敬佩。
我們可以看到今天的報紙報導「民進黨譴責特別費只辦綠不辦藍」的消息,而根據過去的報導,特偵組人力似乎有匱乏的情形,按規定明明可以用15個人,為什麼到現在都只有14個人在辦案呢?是像外傳所說的政府不支持他們嗎?還是故意讓它失能呢?抑或是像今天最新的說法指出總長用人只挑同路人呢?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為什麼特偵組的人力不能補足?
主席:請法務部王部長說明。
王部長清峰: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特別費的問題,其實第一個因為特別費被起訴的人就是現在的馬總統……
趙委員麗雲:本席並不是在談個案,我的意思是說民間之所以會有這些質疑,是不是和人力的匱乏有關?
王部長清峰:報告委員,現在特偵組辦公室只有242坪,過去因為空間有限,縱使增加人力也擺不下,所以……
趙委員麗雲:這都是技術性的問題,部長應該有責任加以釐清才對。現在外界的確有疑慮,大家都認為人力的不足可能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但本席並不相信這樣的說法,所以希望部長能夠克服萬難來解決這個問題。既然全國有1,220位檢察官,如果說挑不出15個適合的人選,的確是說不過去的。
王部長清峰:確是如此,所以我也請教了總長,為什麼以前說是沒有空間,但是現在增加了那麼多人卻又有空間?據他說是因為把十幾個司法警察所用的辦公室移開……
趙委員麗雲:本席相信部長一定有能力可以解決這些問題,然後才可以消除民間的疑慮。
王部長清峰:是的,現在我們已經有新的辦公室。
趙委員麗雲: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當然法務部也相當用心,除了回應Egmont Group的要求之外,針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跨國組織犯罪公約的呼應,本席認為我們也非要這麼做不可。
有關司法院剛才所提對於條文的修正意見,本席感到非常敬佩,同時也表支持,但其中有兩點本席卻是持保留態度。首先是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在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之中,併列為受理申報機構,對此本席期期以為不可。因為我們畢竟不是警察國家,對於人民權利的干涉應該要做最低度的限制。我們知道,警察犯罪偵防事關司法權的行使,這不但需要專業素養,而且需要鐵的紀律。原本警察犯罪偵防就是受檢察官的指導而辦案,如果現在直接將內政部警政署列為金融機構超過50萬元通貨交易的通報機關,恐怕會有侵犯隱私及擾民之虞,因此本席不表支持。
其次,本席曾說服吳委員育昇、盧委員嘉辰等19人共同提案,主張刪除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此本席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部長,剛好今天有在野黨的委員在場,而今天的召委又是人權的捍衛者,或許以下這些話可以說給他們聽聽。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其實本席的主張是沒有顏色的立法計畫,但民進黨同仁卻以為我是針對扁案,但即使是針對扁案的話,大家是不是也可以平心靜氣的想一想,其實當初立法規定直系血親、配偶之間在洗錢防制法之下可以減輕其刑的理由,主要是認為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互相掩護乃是人之常情、容有可原,但現在本席就想請教如果不是洗錢防制,而是殺人放火、貪瀆的話,是不是也是人之常情、容有可原,也應該比照減輕其刑?為什麼唯獨洗錢防制法要做這樣的規定呢?
王部長清峰:其實親屬之間的竊盜也是可以減輕其刑的。
趙委員麗雲:那是引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親屬贓物罪,但請問洗錢所得是狹義的贓物嗎?它是一種財產權嗎?它所擾害的人是哪一種層次呢?照理說,它所擾害的是國家的金融體系,而我們所要保護的應該是國家的法益才對,在這種情況下,怎麼會用贓物罪、財產權的理念去立法呢?
王部長清峰:關於親屬間的減輕其刑之規定,其實都是屬於財產犯罪方面,而不是暴力犯罪……
趙委員麗雲:但是你們的理由只寫著「人之常情、容有可原」,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殺人放火、貪瀆之後,親屬之間相互cover不也是人之常情嗎?
王部長清峰:其實,那都是不可以的……
趙委員麗雲:但是你們剛剛講的都是財產權的概念,現在本席就想請問洗錢的犯罪所得應該是用財產權的概念加以規範嗎?它所擾亂的難道不是國家的法益,難道不是金融體系的正常發展,甚至已經變成國際上的反恐問題了嗎?
王部長清峰: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教,委員所言非常正確,過去之所以有這樣的立法,主要是從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為出發點,而現在我們也認為是不是可以減輕其刑,應該要有一定的條件,所以法條只是規定「得減輕其刑」,而法官還是有裁量權。事實上,現在我們也認為如果法官認為可以裁量減輕其刑的話,必須是涉案的被告有自白,或是協助檢察官或法官將洗錢的財產追回,讓我們可以扣押回歸給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可以減輕其刑。
趙委員麗雲:本席並沒有回頭去看那些個案,但當我往前看的時候,其實我最擔心的是另外一個問題。部長是人權律師出身,請問你記不記得以前因為票據法而被關的是哪一種人?
王部長清峰:幾乎都是女人。
趙委員麗雲:這些女人甚至都還帶著襁褓,因他們往往因為被家庭的強勢分子做為人頭而入獄,如果現在還有這種規定的話,難道你們沒有同樣的顧慮嗎?
王部長清峰:我瞭解,所以我們現在……
趙委員麗雲:假設陳致中和陳幸妤不是自願的,請問他們有能力對抗家庭中的強勢分子,不讓他們變成人頭來參與洗錢行為嗎?本席認為這樣的規定可能會得到相反的效果,所以本席才會在此再三請求,因為這樣的法條看起來有變相鼓勵或說服特定親屬參與洗錢行為之虞。
王部長清峰:我完全瞭解,這條法條可以再考慮得更周延一點。
趙委員麗雲:有時某些人根本沒有辦法say no,就因為他們是可以減輕其刑者,所以只好去當人頭,這等於是變相的鼓勵犯罪。
王部長清峰:究竟可不可以減輕其刑,還是要看個案的情節,由法官加以裁定,當然……
趙委員麗雲:但是有這樣的條文規定就是有變相鼓勵犯罪之虞。
王部長清峰:委員所提出的意見給我們許多啟發,所以我們現在也準備把限定可以減輕其刑的條件訂得再更嚴格一點,例如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或是協助檢察官或法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將洗錢所得的財產追回……
趙委員麗雲:本席主張這條條文根本就應該予以刪除,而且本席也有提案,但是這個案子卻在程序委員會一再被退回,因為別人誤會我有針對性。
部長是人權律師出身,而今天會議的召委也是最注重人權的一位委員,我在此再三請命,因為這項規定不但會增加國家追溯重大犯罪案件的難度,而且家庭中的弱勢分子也有可能會被強勢分子壓迫充任人頭。
難得今天會議現場有王部長和潘召委同時在場,所以本席特別提出這個問題,希望大家能夠支持這樣的立法。在此本席也要呼籲在野黨同仁,請不要認為本席的提案有針對性。其實法律是既往不究的,但是對於未來還是可以期許,希望大家可以同意讓本席的提案排入委員會討論並廣徵博意,做一些進步的立法,以保障家庭中的弱勢分子,謝謝。
王部長清峰: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