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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8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18

主席:鄭金玲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5期 總號:3721 277頁~315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721000

法名稱:01721000 私立學校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委員林正二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18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2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04-307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知道現行公私立學校每位學生所獲政府補助款的比例是多少嗎?

主席:請教育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木琳:主席、各位委員。大學部分約為六比四,

高中職部分也是公立的學校多一點。

趙委員麗雲:次長的數字顯然沒有本席的精確,其實目前還是逼近三比七。請問你知道每生的分攤補助款相差幾倍?你答不出來吧?大約是12%和88%之比,相差七倍左右。

呂次長木琳:對,大約是七、八倍。

趙委員麗雲:本席的用意是在提醒次長,學校有公私之別,可是學生沒有公私之別,既然多數的學生還在私校,既然私校學生得到如此不公平的待遇,次長應該可以體會到私校法的確應該修正。

呂次長木琳:那要看如何修正。

趙委員麗雲:本席提出以下兩個修正方向,未知次長是否會反對。第一、這其實還是學生受教權的問題,所以首先要拉近公私立學校的辦學品質;第二、對不良學校要汰弱,對好的學校要扶強,對這兩個方向,次長應該會同意吧?

呂次長木琳:基本上是同意的。

趙委員麗雲:我相信這也是全民的共識,如果你們有辦法,就把那些差的學校取消掉,因為還是有學生在那裡受教,還是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如果能把弱的學校拉掉,就可以拉近公私立學校的差距,因為對你們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對吧?

呂次長木琳:事實上,部裡現在也有在做,比如對學校進行評鑑等。

趙委員麗雲:請問退場機制如何了?你們是不是讓私校退場後就讓他單招?你們為了消滅七分上大學的情形,所以就同意某些學校單招,至於招生方式是書面審查、採計統測成績、口試或報名就會上,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看到你們拿出主張來。

呂次長木琳:我們是有條件的同意。

趙委員麗雲:可是到目前為止,沒有人知道你的條件是什麼,請問是否已經定案?

主席:請教育部高教司何司長說明。

何司長卓飛:主席、各位委員。已經定案了。

趙委員麗雲:是已經定案尚未公布?抑或不敢公布?不能公布?我們之所以對你們的退場機制和合併有疑慮,是因為你們之前曾經當過放羊的孩子,公立大學的合併根本無法有效推展,96年度的決算在前些日子送到本院,我們發現光是六所師大的合併案,原來的計畫執行率只有18.35%,所以外界對你們的退場機制有疑慮是其來有自,我們甚至聽說你們讓大學退場為的就是讓他們退回專科和技術學院,此話可真?

呂次長木琳:退場的話他們可以轉型。

趙委員麗雲:所以他可以向左走再向右走,向前走再向後走,這就是你們的退場機制?我在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都任教過,深知兩者是天淵地別,整個課程理念、設備圖儀,尤其是師資,都做了最大變化,現在你卻教他往後走?你們現在也知道推展證照有困難,因為只有三成的老師有業界經驗,請問你們如何讓他退得回來?本席希望你將這個問題帶回部裡好好研究,我絕對認為技職學校和綜合大學是完全分途的,不可能有綜合大學可以退回到技職學校,那些師資、圖儀設備是根本不合用的,我不知道你們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我必須說,外界對你們所謂的退場機制感到失望,所以就回到今天的主題,私校法為何要修正?你的報告中對所有修正都有些說辭,都不同意,最有趣的理由是8個子法尚在研議中,所以不宜變動,但是上次三讀通過私校法修正案是在96年12月,迄今為止的一年半中,你們只能配合修訂公布20個子法,還有8個無法定案,而且這8個還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包括高級中學、專科學校、大學部的評鑑辦法和今天正在本院召開公聽會的私校退撫條例等,愈大的子法你們愈無法完成,請問到底要多久才能修訂完成?

呂次長木琳:因為上次修正私立學校法所牽動的範圍非常大,一共涉及28個子法,部內同仁也非常努力,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這8個子法也在積極研議中。

趙委員麗雲:你知道為何他們要積極地再度提出修正?是因為少子化的緣故,少子化帶來競爭的壓力,大家都在和時間賽跑,如果你們只會唱棺材店的主題曲—總有一天等到你—的話,他們早就倒閉了,所以他們才會積極地要求委員提出修正案,可是你們卻一言以蔽之地說因為子法尚在研議中所以不宜變動,恐怕外界不能買帳喔!因為對他們的壓力來說,時間拖得愈久愈無法承受,因此才再度提出大幅修訂,本席也與廖委員提出一些鬆綁建議。如果你同意那兩大方向,就是第一汰弱換強,暫且不表,因為包括你們在內,大家都沒信心;至於第二的公私差距要拉近,本席隨便提出三個不公平的例子,在預算補助方面,從88年實施校務基金至今,這52個公校因為開始有自籌經費,所以補助款從670億元減至447億元,而最近三年還成長了12.2億元,但是私校補助款從95年迄今,都是69.56億元,差了7倍,而且還零成長,你們有做到手心手背都是肉嗎?

呂次長木琳:有關汰弱獎勵部分,目前部裡也在進行。

趙委員麗雲:你們汰了哪個弱?

呂次長木琳:評鑑不好或招生不足的,現在開始在陸續減招中,這就是汰弱的一種體現;至於獎勵好的方面,在私校法中對於表現好的會有鬆綁措施,子法訂妥後也會據以執行。其次是拉近公私立差別方面,這幾年對私校學生的補助其實是在大幅增加。

趙委員麗雲:如果有大幅增加,為何總數未有增加?你們的數字是怎麼算的?

呂次長木琳:對大學本身的補助沒有增加,但對弱勢學生的照顧補助款是增加的。

趙委員麗雲:公立學校的弱勢學生就沒有得到好處嗎?

呂次長木琳:比例非常少,私立的學生每年最高可以補助到36,000元,公立學生最高只能補助10,000元。

趙委員麗雲:你把他們花的錢一併下去計算,你還是覺得符合公平嗎?再說產學合作方案,對公校如此有利,如果反而變成競合關係的話對私校是相對不利的,你們開放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大幅鬆綁,卻獨獨認為廖委員所提私校法修正版本中的投資是不可以的,我知道你們怕的是監管不周,那是配套問題,但是理念上你們不要擋住鬆綁的概念,公立大學可以排除在國財法、預算法、會計法之外,獨獨不讓私校自求多福,這不是很奇怪的想法嗎?你們所說的道理到底是一種顢頇還是一種無能?對於你們的積極度不夠,我只能將之解釋為顢頇和無能。

呂次長木琳:現在是五成,但真正有投資的學校也不多,這部分可以再做討論。

趙委員麗雲:本席的意思是在理念上,你們不要一股腦的認為修法方向可能有問題就先擋住再說,公私立學校的鬆綁理念應該是一貫的,對不對?再譬如說爭議最多的該設審議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不錯,這個修正牽動了15條條文,所以教育部持反對意見,認為諮詢會侵害你們的職權,甚至要讓審議有權無責,請問這是真的嗎?照我看現行辦法不就是行政權的示威嗎?教師技職師都是收尾的,名為諮詢實則審議,反而因為成員的組成等於是一種空白的授權,更有偏執不公的疑義,你們又何必要這樣扛呢?既然收不回來就丟出去嘛!我也不是說一定是這個方向,只是認為民間會有這些版本,值得你們去思考,不必一下子就全盤否決;再說第十三條中的捐助章程,民法既然已經走向這個方向,之後的其他規定又非常尊重民法,為何獨獨對於捐助章程中權責並立的管理有不同的想法?本席認為你們應該重新去看這些版本。又比如董監事的酬勞,你們持防弊之心認為這怎麼可以、是自肥方案,但是你們要想想,台積電找來前惠爾浦的執行長歐菲麗娜後,雖然她的年薪高達兩千萬元,可是卻為台積電提高了不知多少競爭力,你們現在要求私校自求多福,不論是投資、招生或爭取陸生來台,假設他有類似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的話,對這個學校來說是可以令其起死回生的。所謂「一分錢,一分貨」、「便宜沒好貨」,如何在加緊內控之下,讓它能有這樣的腳、這樣的翅膀可以飛,難道不是一個可行的方向嗎?本席覺得在心態上可能需要更好的監管機制,像監察人這樣的提議、方向就對了,你們反而遲疑了。因為現行學校董事會成員的流動率太低,來源背景同質性太高,缺乏公開的監督。你們倒說尊重民法,它要內控,如果你們這樣想的話,由內部董事會產生監察人,這樣的選任制度其實是有流弊的,你們也知道啊!所謂私校監察人的制度,效果是打了折扣的。你說還可運轉,為何不讓它修呢?如果董事會監察人的選任可以選擇更好的方案,讓現行運作能夠更有內控的機制,你們不是應該更放心?

所以本席的結論:政府重公輕私,是不爭的事實,不像你們在報告書上講的,是社會的刻板印象。我們從數字上、感受上,每個人都是這樣想,那學校有公私之分,學生無公私之別,尤其現在私校受教的學生遠多於公校,你如何藉私校法合理的全盤修正鬆綁,來提升私校的競爭力、辦學的品質及公益形象,這才是你們的當務之急。所以,不要一下子就認為這個時候不能修,要知道這是不可延宕之事。因為少子化之後,除非它有辦法退場,否則私校的生存已迫在眉睫。希望行政機關能夠用正常的心態,通盤檢視私校法,研擬出能夠防弊興利的方案,來一起併案審查。這也是本席向主席提出的建議。

呂次長木琳: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