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25
主席:吳清池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8期 總號:3724 1頁~4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4536000 ; 04552000
法名稱:04536000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
04552000 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審查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柯建銘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增訂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柯建銘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5-28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和呂委員學樟共同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你可以體會我們的用心嗎?我們為什麼會認為司法官故意、過失的行為也應加重、加緊裁罰?你知道我們的壓力來自哪裡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清楚。
趙委員麗雲:刑法實施多少年了?
吳次長陳鐶:民國17年開始實施。
趙委員麗雲:刑法實施迄今已經80年了,請問第一百二十五條可曾修正過?沒有,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應該沒有。
趙委員麗雲:一個法律實施80年迄未修正,請問司法人員有沒有因為濫用職權、意圖取供而施暴脅迫、明知無罪入人於罪、甚至致人於死而被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罰過的案例?
吳次長陳鐶:根據我個人的印象,應該是沒有。
趙委員麗雲:一個法律用了80年,從來沒有被適用過,原因何在?是司法官從來沒有犯過這樣的罪,司法官從來沒有濫用職權逮捕、羈押,司法官從來沒有意圖取供而施暴脅迫,司法官從來沒有人明知為無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還是司法官從來沒有致人於死、致人於傷?
吳次長陳鐶:根據同仁提供的資料,近年來有3位檢察官因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而被起訴、追訴當中。
趙委員麗雲:用了80年的法律,現在總共有3位還在追訴當中?
吳次長陳鐶:這是最近發生的事情,至於以往有沒有這樣的案例,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資料……
趙委員麗雲:我查過才提案的,一個法律用了80年,從來沒有人被抓到,這個法律不修不是很奇怪嗎?用常理判斷,這是不是一件很奇怪的事?就算你也不相信不曾發生過,第二個可能就是法律不夠明確囉!也就是說,我抓到你,但辦不到你,就像現在那80年來的3位一樣。到底是法律不夠明確、不夠用,還是有其他原因?既然你反對修正,你一定想得到其他原因,第三個原因是什麼?又不是沒有發生過,又不是法律不夠用,你為何反對修法?第三個原因到底是什麼?我實在想不出來。我想得出來的,會傷你耶!就是你們不願意去用嘛!如果法律沒有問題,抓得到也辦得到,但是基於同僚之情不辦,這不是更傷你們嗎?這是我們修法的本意啦!我們是善意的,本席最支持司法人員,我歷次的發言都站在你們這一邊,這次我們突然站在你們的對面,其實不是對面,我們只是要激發你們去思考該怎麼辦,既然80年來幾乎沒有成案,你一定要想原因啊,想不出原因,就要去檢討現行規定是不是還有其他可以改善之道。
本席擔任一般公務員的時間將近三十年,請問非司法人員、一般公務員被依濫用職權處置的情況罕不罕見?不罕見,很多,你知道嗎?我們常常被依濫用職權起訴,我們的過失行為也經常受罰,並不罕見,為什麼法律遇到司法人員會轉彎?難道只有司法人員不會故意、不會過失,只有司法人員永遠不會濫用職權,這不是很奇怪嗎?我並不堅持要這樣修法,我也知道修法的結果其實是更沒有保障人權,但是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表達、幫助那些少數的害群之馬不會害你們壞了一鍋粥,我實在百思不解,你們值不值得啊?那麼多人不眠不休地工作,為了區區數人你們不肯下手,永遠沒有人因第一百二十五條絆倒,你們還不願意修,我實在不知道你們該怎麼辦。
看完你的報告,我覺得我可以寫得比你們好,你說你不贊成罰過失,原因有二,第一、偵審的工作非常困難,罰過失會過於嚴苛;第二、法理上矛盾。對此,本席要舉個例子來講,醫生難道不想醫好人嗎?他想醫死人嗎?醫治一個重症患者難道不困難嗎?不會比你們的工作還不困難嗎?跟你們比較,他們是「好心被雷親」,竟然把人醫死了,在此情況之下,他們被認定是過失,必須接受過失罰,為何用到你們身上,你們就說不合法理,難道他們是合法理,只是不合天理?
我覺得你的報告內容寫得不好,我可以幫你寫得更好,我在家裡幫你寫得很好,我說:因為在理論上,如果這一條修法通過,依照邏輯,未來二審、三審的結果只要跟一審不一就是過失,對不對?如果民眾主動告發的,你們都要依法、依職權偵查,會變成鼓勵民眾只要不滿你們的偵查、判決結果就來訴訟,這樣國家會有弄不完的訟爭。我寫這個是不是比你的有說服力?一般老百姓會因為我這樣講就不贊成修法了,所以我覺得你的報告書也沒有寫得很好嘛!
我再問你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即使照我們的版本修法通過,最後是由誰來判定呢?呂委員學樟等所提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為「違法執行或不執行逮捕或羈押者」,請問是誰來判定違法不違法呢?第三款「證據不足不應起訴,而為追訴或處罰,或證據充足,而無故不為追訴或處罰者。」如果修正通過,又是誰來判斷證據足或不足呢?第三項「因過失而犯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是由誰來判定過失或非過失呢?
吳次長陳鐶:如果不起訴,就由檢察官來判斷;起訴以後,最後是由法官來判斷。
趙委員麗雲:結論還是司法人員嘛!我即使修過了,最後判定還是交到你們手上,在此情況之下,我們修這個法有沒有意義?沒有效嘛!我有極大的理由支持我不要這樣修,我明知道修過以後也是無法落實,是空有其表,因為最後還是由你們司法人員來判定違不違法、證據足不足、過不過失,我怎麼笨成這個樣子,要做治絲益棼的事情呢?我這個人IQ有問題?
吳次長陳鐶:不會,委員非常聰明,聰明絕頂,而且學問也很淵博、學貫中西。
趙委員麗雲:你太誇獎我了,我只是好心,我真的不忍、不捨司法的公信力被極少數幾個人拖垮,而讓老百姓產生誤解。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器的頹喪,是一個國家的災難,所以我一直百思不解,我用這樣的舉措凸顯二點,第一點,你們司法人員應該省思如何自清,如何讓所謂的司法正義能凌駕於同僚之情,我不知道你們要從哪個角度思考,因為我是外行,但你們是內行,應該設法突破,只有這樣才能救你們自己。第二點,由於時間關係,今天我無法請教司法院,監察院又不在場,他們的責任如何在更有效的機制上落實所謂的端正風氣、整審司法的公器,回歸刑法上所謂的restrain,所有刑法、司法人員回歸到謙抑的本質上,這是國家之福,主席英明,一開始就說要辦公聽會,我不堅持一定要做這些修正,我期待在公聽會上聽到司法院、法務部甚至監察相關人員自清、自律的決心,因為這個問題不是出在法律,而是出在你們的決心如何,你們具體舉措、工作計畫在哪裡,不是只有推給司法人員、司法官來做消極的因應。以上拜託你了,我是扮一個白癡來彰顯這個奇怪的事實,80年3個案例,辦不下來,又不能修法,請你告訴我,我們該怎麼辦?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剛才提到的3位檢察官都是最近才發生的,檢察官已經把他們起訴了,其中一位是台北地檢的檢察官,在審判當中已因心臟病發死亡了,這個案件就結案了,另外二個……
趙委員麗雲:所以你們法理不通,只能靠天理。
吳次長陳鐶:另外二位檢察官目前還在追訴中,就是在審判當中。我們當然也非常了解要慎刑取意,不只不應濫用職權,應該妥適行使。
趙委員麗雲:就你個人而言,燒成灰都是你個人的信仰,我的意思是,對那少數害群之馬,你如何能夠真的節制他,不要讓他們害所有司法人員揹這些莫須有的黑鍋?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目前我們已經採取很多措施,包括在行政規則上加以規範,另外,法務部王部長到任以後,對於這個問題特別重視,因此有一個方式來管考,對於起訴的案件,我們有一個定罪率的排序表。
趙委員麗雲:我今天提出來的問題,是法務部所不能單獨解決的,我知道你們的努力,我也希望你們大聲講出來,但是整個司法體系如何讓老百姓的信心回來,這是我的要旨,請你們回去省思,你們也許有更好的措施,你們也許有更好的溝通管道讓老百姓了解,並找回你們該有的尊嚴。
吳次長陳鐶:是,非常感謝委員的用心,以及對我們的期許,我們一定會努力去做。謝謝委員。
趙委員麗雲:好,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