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25
主席:黃志雄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38期 總號:3724 173頁~22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附加詞:附帶決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編號:01734000
法名稱:01734000 教師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行政院 ; 立法委員
會議及提案內容: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37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05-208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對教育部非常失望,黃委員在進行提案說明時,就曾表達對你們的失望,而我話說得更重,你們的心態,只有兩點。第一,怕事,因此才會在報告上說往後不需要再提報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你們是否有看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這種案件一定要提報主管機關核准,你推也推不掉,何必說這種話?第二、你們說,為避免誣告、濫告影響教師權益,因此應該要經過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做處理。你們這種叫做欺善怕強,老師不一定惡,但他一定是個強勢者,這也是我們之所以要修訂這個法律的原因。
我問你幾個問題,如果你答得出來,那我可以撤案。第一,遲來的正義算不算正義?請次長用常識來回答。
主席:請教育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木琳:主席、各位委員。有些人已經受到傷害了。
趙委員麗雲:什麼叫做有些人?這種案件曾經更十二審,拖了幾十年,小孩子已經變成大人,大人也都快老去了,青絲都變白髮,但就是審不出來,這種正義你要不要?你是否知道,馬總統在5月14日簽准了「人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當時三院院長也做了見證,公約中的14條條款為何?請你回去看一下。
人民有速審的權利,沒有人應該被這種長期無法結案的案件而折騰,其實大憲章中就有著這樣的一個法律。剛才有人主張,應該藉由司法實務來定讞,人人都知道辛普森是真的殺妻,刑事雖然判他無罪,但民事卻判決他必須賠償,意思即是,刑事跟民事的概念是不同的。刑事的標準最高,因為他可能會將你隔離於世,但就民事來說,只要可能性大過不可能,就會處罰,為什麼,你知道嗎?這跟前面一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有所謂的預防性羈押,何謂預防性羈押?包括陳水扁先生,也是被預防性羈押。因為他是危險犯,需要被隔離,不論是怕他逃亡,或是擔心他有再犯之虞,像慣竊就是。你要知道,實務上,強暴犯就是一種病。為什麼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強調必須強制給予治療?就是因為這種人無法自我控制,只要有情境,他就會再犯,但現在卻讓他天天跟小孩子在一起,像這種非常危險的罪犯,就應該要將其隔離。連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可以對其採取預防性的羈押,你們卻說要伸張他的人權,一定要走完全部的程序。你是否知道,實務上,司法定讞需耗時3至5年,你覺得這個正義是遲來、還是早來?即使是最快的3、5年,這個受害的小朋友也畢業了。而且你知道嗎?實務上,他會有被害人的創傷症候群,這個小孩通常都會怪自己,認為是自己不乖,所以老師才會這樣;我一定是出了什麼問題,才會遭受這種天譴,所以這些孩子到後來,只能自己暗夜哭泣。
你們今天說要伸張老師的正義,何謂正義?什麼是justice?你有沒有看到法院的象徵?是一個秤子,我心如秤,意思就要不偏不倚。但教育部這個修正案,就是偏、就是倚,我看了很難過。什麼是不偏不倚?尤其在校園中,尊卑、強弱、眾寡,受害者都是寡,教評會都是眾。我們都曾經參觀過教評會,裡面全部都是老師們的意見。
呂次長木琳:報告趙委員,我們原先是建議,如果有這種案件,在性平會調查之初,就應該先給予停職,讓他離開。
趙委員麗雲:請問有無延宕的情形?有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教評會卻遲遲未解聘性侵害者的情形?
呂次長木琳:我認為應該要限制這中間的時間。
趙委員麗雲:有。第二、學校處理這種案件時,採取不通報、不解聘、不杜絕的態度,使司法機關連知道、介入的機會都沒有,就是所謂的「吃案」,有沒有這種情況?
呂次長木琳:如果有這種情形,就應該會受到行政處
分。
趙委員麗雲:是,你們就是有。連司法機關都不知道,你們又怎麼會知道呢?小孩子是極端的弱勢,在校園內,你們知道會有所謂的冤錯,你們說不能冤錯大人,但你是否知道,如果冤錯大人,他有很多的救濟管道,他20天內可以申復;30天內可以申訴,他可以訴願、訴訟。大人不僅懂,更有錢、有能力,但小孩子卻不知道,他無處求援啊!這種罪如果一犯再犯,受害人就不會是只有一個,你們怎麼會站在教育部的立場替老師著想,認為不能隨便解聘老師,剛才更有人說,不能讓他失去教育人員的資格。如果連刑事訴訟法都承認,只要有危及大眾權益的可能性,就可以對其採取預防性的羈押,將他隔離起來。但是我們現在卻只想到,要去維護這種強勢者的正義,對於弱勢者的正義,卻只把他放天枰上,看起來雖然平等,但根本就不平等。權力不一樣,權利也不一樣。
呂次長木琳:報告趙委員,老師跟學生其實是不對等
的。
趙委員麗雲:是啊!
呂次長木琳:我們同意,我們應該要用更高的標準來做這件事。
趙委員麗雲:那為何你們的報告書會寫成這樣?當我第一次看到你們的報告書時,就感覺非常的難過。事實上,漏網的情況是有的,而你們要擋也擋不住,我們這一區有所學校,就有位老師是在學校性侵後,自己主動辭職的。這個案件經過系評會、院評會送至校評會,最後卻因為該校女董事長認識受害者的家長,在家長告知後,才及時將事情阻擋下來。要不然,這些人還在校園中流竄呢。這就是我為何要突襲立法,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原因。
另外還有一些盲點,請問,教練是否需要送至校教評?校長呢?職工呢?該法未及於這些人嘛!你們網站上的統計數據,就以高中職為例,高中職所發生的30例性侵害案件中,有10例的加害者是職員,但他們的懲處卻不需要經過教評會,請問要如何讓他們離開呢?
這就是本席為何要去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用意。因為今天即使我們修了法,都不足以保護那些一再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孩子身上,因為他們是極端的弱勢。
因此,本席真的希望教育部未來在寫報告書的時候,不要傷了我們這些從校園來的人的心。在司法實務面,因為太尊重司法判決,但事實上司法是最高的標準,而我們並沒有拿掉這項標準喔!你看該條第六款就可以明瞭,還是規定只要行為不檢經有關單位認定屬實,所以司法官是有進場的餘地。
所以本席認為黃委員是多慮的,因為這部分並沒有改變;只是當不幸事件發生的時候,還有校評會這項機制,這方面你剛才也有提到。請問校教評是由哪些人所組成的?
呂次長木琳:跟委員報告,是由學校的老師所組成。
趙委員麗雲:是啊!清一色都是老師。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有6種成員,包括了老師、校長、學生、家長、職工代表以及專家。請你看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譬如說第七款的部分,只要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異常者就out。這是單一的醫生,因為他有其專業,所以他就可以判認這個人要離開。
目前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由21位的6種成員所組成,請問哪一種組合更有公信力呢?單一的醫生因為他是專業的人員嘛!因而他就得到這樣的權力可以說你不適任。反觀由21名代表所組成的委員會,你們卻擔心他們沒有這個能力,認為他們職能不足,所以就不應該賦予他們有這樣的權力,本席覺得這樣講起來並不恰當吧!相對於我們寬待這種事情,而對於精神異常甚至禁治產的部分只要一但被判定就out,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我認為不能只單一看這一條文,我們要把這七款甚至包括附帶決議一起綜合檢示的話,教育部應該無法提出具說服力的說法吧!
呂次長木琳:我們希望性平會的組成跟運作可以再更強化一點,並能夠正常化。
趙委員麗雲:其實你現在就可以講不要報我,你們就是要自己做。而且為了讓老師不要任意被解聘,所以教評會一定要進場。其實你只要主張還是要報教育部的話,你們對於有問題的案子還是可以加以管制,因為這種案子也不是多到你們無法勝任。
呂次長木琳:好,這部分我們可以再進行檢討。
趙委員麗雲:而且教育部真的有很多專家,也有有心人願意做把關的工作。本席的結論就是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是大家所公認的看法,尤其是對孩子的部分,不但保護不了當事人,因為在校園之中,一直有延宕跟吃案的情形,在面對權利跟權力都不平等的情況下,你們暫時也無法真的改善,同時這種犯罪之再犯率如此之高,算是一種危險犯,而且也有流竄的問題。
第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目前的組合遠較教評會更具有其專業性及公信的結構。
第三,其實本席剛才不忍心問你,教育部執行了5年,這段期間內究竟產生多少冤錯案?以目前而言,冤錯案根本非常少,只有1、2件而已;而這個冤錯案的救濟途徑竟如此的完整,本席不知道教育部還有什麼理由不接受這樣的修法?請問你可以講得出理由嗎?
呂次長木琳:跟委員報告,委員所說的原則與方向,基本上我們是同意的,但仍要研究一套作法,讓執行時能夠更加嚴謹。
趙委員麗雲:如果你講得出來,稍後在討論條文的時候你可以發表意見;倘若你講不出來的話,本席勸你不要阻擋這次的修法。我們都來自校園,不是嗎?
呂次長木琳:對。
趙委員麗雲:難道我們看到這些遺憾的事情還不夠傷心嗎?
呂次長木琳:謝謝委員的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