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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協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26

會議別:黨團協商會議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26

主席:黃志雄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40期 總號:3726 433頁~439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其他案

法編號:01661000

法名稱:01661000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會議及提案內容: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志雄等23人及委員趙麗雲等2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436

主持人: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持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運彩籌備了10年,對於其發行是眾所期盼,真的是如大旱望甘霖一般,所以我們期待江委員能夠體會體育界的心聲。運彩並不是新發行的彩券,而是已經在發行的彩券,只是錢回不到體育人的身上,所以我們急的不是法規要如何訂定,而是怎麼樣在過渡期間內讓大家一方面可以繼續想出使其更理想的作法,一方面又兼顧現實層面,也就是讓錢能回來,所以本席對於第四條提出具體的建議,希望廖委員能仔細聽聽看,是否符合您的本意。

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發行機構應為具備一定資本額並提供完善資金調度及風險控制能力之彩券專業發行機構,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之。」也就是前段採體委會的修正建議,後段採廖委員的修正建議。

第二項「前項發行機構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我們並沒有定死說不能國營,也沒有定死一定民營,既然還有4年到5年的時間,等到明年確定了一年的發行額如何及有多少金額能挹注於體育界,我們再想可不可以就讓它開步走,但是保持了所有的可能性,這是本席對第四條的建議。對於第一條條文,我們並不滿意,但是體委會寫不出更好的版本,本席希望至少要加2個字,因為第一條是採原來的版本,只是把「促進」改為「增進」,本席不覺得更好。本席認為這會令體育界覺得很難過,我們竟然變成要發行彩券才能促進體育運動的發展,事實上,彩券發行只有一個功能,就是籌資而已,所以本席具體建議將第一條條文修正為:「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以籌資促進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席所要強調的是,除了籌資以外,彩券對體育界並不是那麼根本,我們沒有那麼沒志氣,不發行彩券,就不能促進體育,以上意見請主席和各位同仁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