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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_質詢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03

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603

主席:鄭金玲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40期 總號:3726 335頁~346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法律案; 法律案

法編號:01711000 ; 01714000

法名稱:01711000 大學法

01714000 專科學校法

進度:委員會

提案機關:立法委員; 行政院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審查委員吳清池等3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40-341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同仁。誠如前面幾位民進黨同仁所言,此案已是第五次安排審查,分別是第二會期11月10日、1月8日兩次,本會期上個月兩次,連同今天總共5次會議,也都分別邀請部長前來進行專案報告,上次會議部長在此枯坐整天,這種行政成本相當耗費。教育部已善盡對本院的尊重,尤其第14次會議作成3項決議,大部分都是民進黨委員提案,再由我們連署,包括工作權的維護、學歷造假的防弊及台灣學生赴中國的不對等流動等問題,都可在書面上看到回應。若還有任何疑慮,包括方才王幸男委員提到的問題,都應在實質審查時,由行政單位具體回應。

本案於97年12月5日就已送來本院審查,也經過5個月時間,如此延宕議程,如同邱吉爾所說:酒店關門就得走人。既然規則已定,就該按照規則進行。此次修法的兩項法案共有7條條文,其中3條涉及性別平等權益問題,在場委員中,本席是唯一參加過大學校長遴選的人,所以有切身感受,大學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就是有關校長的選舉。本席手上是9月19日的剪報,歷史上第一件控告公部門(教育部)性別歧視的案子竟然出現逆轉結果,台科大副校長陳金蓮參加國立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受到性別歧視的提問,去年8月初審台北地院判她勝訴,教育部必須連帶賠償200萬元,還要在4大報擇一刊登道歉啟事。但二審時的標題—女校長敗訴,還是歧視。本席注意看了所有內容,發現她並未敗訴,合議庭只是認為不應依性別平等法,而是應該改以更優於此法的國賠法理賠,但報紙一樣報導她敗訴。對於這個問題,本席有第一線感受,暑假期間還會有許多學校遴選校長,如果不實質討論大學法第九條、第十條中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等內容,並儘速修正通過的話,一定會矮化許多女性同胞權益。在此懇求同仁們,尤其是在野黨同仁,能讓這個5次列入議程,且等待5個月時間的法案進入實質詢答。如果尚有疑慮,大家就針對沒有共識的部分協商處理,敬請所有委員玉成。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