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委員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604
主席:曹爾忠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41期 總號:3727 217頁~295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議案代碼:001
案別:預決算案; 施政報告
會議及提案內容:一、處理院會交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請安排報告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該會歲出預算及人事經費解凍案等2案。二、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彭芸、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針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MOD平台遭蓋台影響收視戶權益事件」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68-271
發言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質詢。
趙委員麗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彭主委今天辛苦了,妳幾乎成為眾矢之的。不過我從旁觀察,相較於上一屆主委的表現,我很替您喝采。上一次本席在質詢主委時比較嚴厲,是因為貴會在行政上比較牛步,當時主委表示這是因為共議制的關係,才會造成延宕,之前本席就曾警告主委,如此的延宕將會拖垮你們所有的績效,後來果然不幸被我言中,居然連美台商會都點名你們效率不彰,對此本席感到遺憾,但經本席側面觀察發現,你們近期處理二中加一的爭議,我認為您的答詢技巧及對內的領導統御是日有精進,所以請主委不要氣餒,不要因為今天嚴厲的質詢,讓妳更延宕處理與面對問題,好不好?
主席: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彭主任委員答復。
彭主任委員芸: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
趙委員麗雲:本席今天對此話題是有點失望,相較於二中加一的議題,主委雖有千萬人毋往矣的神勇,但對於MOD蓋臺問題的處理仍待改進,雖然方才主委解釋很久,說明此情形不叫蓋臺,但從老百姓的角度而言,看不到原來的節目就叫做蓋臺。對於蓋臺事件的處理,本席認為NCC是無力維護公共利益,對此本席有很多的質疑,請問通訊傳播基本法實施至今已經多少年了?
彭主任委員芸:通訊傳播基本法實施至今已三年多。
趙委員麗雲:通訊傳播基本法實施至今應該不只三年多,它是從93年元月7日開始實施,因此至今已實施5年。請問NCC的數位匯流政策到底為何?你們真的有遵照通訊傳播基本法在執行嗎?
彭主任委員芸:報告委員,第一屆委員訂的通訊傳播大法在送到行政院後被退回,關於數位匯流法規的部分,包括大家所討論MOD的問題,方才專家及業界的代表,都有把問題點出來,何謂媒體及平臺?它在匯流時……
趙委員麗雲:大家都認為是因為法規規範不足,或舊法規並不適用現況,但是方才有一位身著藍色衣服的先生提到,在通訊傳播基本法中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得很清楚,政府鼓勵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總統在競選時都稱我們是數位島或數位臺灣,那是我們的政策,所以我們要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產生的差別管理,從老百姓的眼光來看,有線電視用戶就不受限制?你們方才提到,這是因為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之著作權法,但老百姓不會管這麼多,不論是著作權法或蓋臺問題,他們認為有線電視應不受限制,都可收看無線台,但你們卻對MOD用戶差別待遇,對此主委看法為何?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合理及合法?
彭主任委員芸:趙委員已經提到問題的核心,也就是說,如果在匯流之下解釋平臺的概念,那當然是依法行政,但是就目前而言,方才委員提到第三十七條是有線電視法,而MOD……
趙委員麗雲:為何MOD不適用有線電視法?有關它的歷史因素,您應該查得很清楚,在93年12月因為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波及,當時中華電信擁有政府股權,所以我們就把MOD回歸電信法,於是所謂的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就會失去了有線電視系統。你們把它原來的身分證撤銷了,卻又沒有發出新的身分證,既然MOD不適用有線電視法,它又無法適用第三十七條的必載規定或不構成侵害著作權,請問對此你們要它怎麼辦?你們要一般的視聽民眾怎麼辦呢?主委是否忘記依傳播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政府會訂定基本法,基本法等同於憲法的修正案,它比一般法律的位階還高。
媒體詢問本席對於你們二中加一的議題處理覺得如何?我說對於內容我不敢置評。本席認為,既然你們是以基本法來運作,也就是,你們可以有裁量的空間,因為它可以超過現行法律的位階。我們已經給你們2年的時間,但NCC卻無法在二年內修正相關法規,結果談來談去,大家都在說數位化是世界的潮流及趨勢,我們也看到美國四大電視網是世界首屈一指的,不管是BBC、NHK早已變成高畫質的數位頻道,全世界都看到,臺灣天天在講,我們是數位臺灣或數位島,但事實上我們的進度卻無法跟上。今天我們也無法要求有線系統業者數位化,也無法要求無線電視數位化,現在有一些現成的數位平臺成立了,我們卻要消費者再花一筆錢,不論是授權的費用或著作權等其他費用,付費後才能看公共電波,請問主委認為NCC給人家的感覺為何?
彭主任委員芸:方才鄭委員汝芬在質詢時,我們也有類似的討論,因為現在的有線電視是屬於區域的,而目前中華電信的MOD是全區的,在此競爭態勢中,如果用齊一的角度來看是有困難的,因為它的法源不同,MOD是所謂的加值服務。本人也有訂購MOD的服務,譬如包月須付150元,因為它是屬於加值服務,所以與目前臺灣有線電視「吃到飽」的狀況是不同的。
趙委員麗雲:包括主委方才的報告及現在的回答,絕對無法讓老百姓接納。MOD的用戶真的如同方才那位賢人所講的,是二等國民嗎?請問NCC將如何解決此問題?主管機關應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維護公共利益)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你們在二中加一的議題,很神勇的引用了此條文,請問為何遇到MOD的問題就不能引用呢?
彭主任委員芸:方才鍾秘書長已經提到,這是屬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就目前而言……
趙委員麗雲:請告訴本席,妳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本席歷次看到你們的發言人,我都很尊敬,但是你們一再強調此問題要由中華電信業者自行解決。本席是學運動的,你們丟一塊肉讓大家去搶,一定會打成一團,請問我們主管機關所為何事?我們要主管機關做什麼?主管機關的責任在哪裡?新興媒體如何與有線頻道去競爭或合作?NCC扮演何種的角色?政府如何能夠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的發展?請主委提出本席能夠接受的說詞,告訴我們這一次的問題妳要如何解決?而且多久才能夠合理及合法的解決?
彭主任委員芸:方才鍾秘書長有說到,他們如果擁有公開播送權,且同時拿到公開傳輸權,那在MOD上播出就沒有問題。
趙委員麗雲:關於此部分還是要由中華電信公司自己去解決嗎?
彭主任委員芸:委員對國外的通訊發展也相當的清楚,無線電視must-carry必載的時代,現在在各國都在推動,因為數位匯流,我們也做了一些不同的討論及思考。過去就只有無線電視台,目前就台灣而言,我花了540元……
趙委員麗雲:現在我們不要提中華電信及MOD,主委認為在科技發展之下,未來有線系統還是人民收視無線電視台的唯一管道嗎?就我們今天不談MOD,也不去想過去中華電信的背景,請問在科技發展之下,有線電視系統會是人民收視無線電視台的唯一管道嗎?本席讓主委搞得有點confuse,我重頭問起,請問NCC是否應該確保全國人民都享有免費收視完整無線電視台的基本權利?
彭主任委員芸:報告委員,NCC應該確保全國人民都免費收視完整無線電視台的基本權利。
趙委員麗雲:主委再三強調無線電視台有別於商業媒體,有促進全體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的實務,所以基於公共利益精神,確保多元資訊,所主委一再強調此觀念。請問有線電視是否也因此肩負了普及無線電視台免費收視的公共責任?
彭主任委員芸:是的。
趙委員麗雲:隨著科技發展,有線電視不再是人民收視無線電視台唯一管道時,MOD或是其他新興的網路電視,它們也負起普及無線電視台免費收訊的公共責任,難道不是如此嗎?
彭主任委員芸:趙委員應該很清楚,當初美國在發展有線電視時,其實無線電視台是非常高興的,因為他們的收視戶馬上就擴張了,從1948年到1972年,為何無線電視台會那麼高興有線電視的發展?但後來……
趙委員麗雲:這是正確的,MOD收視戶的權益與有線電視收視戶的權益是相同的,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劃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NCC做為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是否應該援用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去修正通訊傳播的相關法規,再修正施行前已經發生的問題,你們有必要做一些適當的解釋及適用。因為本席質詢的時間到了,我所詢問的問題有點跳躍,本席希望主委了解的我的意思。
彭主任委員芸:報告委員,我了解委員的意思,對此我們會在法規上再加強修正。
趙委員麗雲:主委要以民眾權益的角度來看,尤其要以無線電視及電波對大家的意義來考量此問題,本席具體建議NCC,你們身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有責任讓全國人民享有免費收視無線電台完整內容,本席一想到王建民的大聯盟球賽看不到,我就會抓狂,人民的基本權益遭受挑戰或侵害時,應該立即著手對於相關法令的修訂,增加必載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過渡期間,你們應該擴大適用廣電法第三十七條,至少讓現有MOD收視戶享有當初他們本來所期待也一直擁有的權益,讓有線電視收視戶可以免費收看無線電視台完整內容的相同責任,這是我的主張,請主委參考,本席希望能看到你們正面的回應。
彭主任委員芸:好的,謝謝委員指教。
